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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教育法》办法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学校教育和 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劳 动者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积极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 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 教育制度。 第四条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  — 1 —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创业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 业知识,培训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为本地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培养实用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 工作的领导,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 义务。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 作,对职业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 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七条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市场需求,实施以 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 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 教育体系。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建立政府与社会各界共同办 学、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 2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 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职业培 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 育统筹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重点办好职业教 育中心。职业教育中心实行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多 部门联办的管理体制,发挥综合性、多功能作用,同大量形式 多样的短期培训相结合,形成覆盖全县的职业教育网络,为当 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现有教育 资源,积极发展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级职业培训。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和高级职业培训。 高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高等职业学 校毕业生经过考试可以接受高一级学 历教育。 第十二条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举办 或者联合举 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 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企业应当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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