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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 法律素质,推进法治河北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和其他组 织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 人为本,服务群众;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学用结合,普治并 举;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基  — 1 —本知识,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公民的法律 意识;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素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 法和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 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经济 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足额拨 付,专款专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 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 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二)研究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 施; (三)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 育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 2 —评比和表彰; (五)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 (六)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 (七)推动依法治理工作; (八)办理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 据不同对象,组织编印和发行全省统一的各类法制宣传教育的 教材。 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 和其他组织应当明确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并设专(兼)职人员 负责。 乡(镇)、街道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村( 居)民委员会应 当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司法人员和行 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 性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 或者考核,并结 合司法、行政执法工作,有 针对性地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 育。 第十二条 具有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应当对国家公职人员进 行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实绩考核,并 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 实绩纳入国家公职人员 拟提拔使用的考查内容,推行干部任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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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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