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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2011年8月 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 道路安全畅通,改善道路交通状况,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服务 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 和管理。 第 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 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 公 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 及通过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 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 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 停车场所。 第 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工作。其所属停车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 工作。 发 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公安、建设、交通、工商、税 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 作。 第 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 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 第 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 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第 七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 3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 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 八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公 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机动车 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停车场的建 设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 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配建 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补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机动 车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机 动车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 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 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 、 补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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