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 120. 20 F 77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7680.5—2008 代替GB/T17680.5—1999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第5部分:场外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Criteria for emergency planning and preparednes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Part 5: Maintenance of offsite emergency response capabilities 2009-04-01实施 2008-07-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7680.5—2008 前言 GB/T17680《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分为12个部分: 第1部分:应急计划区的划分; 第2部分:场外应急响应职能与组织机构; 第3部分:场外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 第4部分:场外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 第5部分:场外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第6部分:场内应急响应职能与组织机构; 第7部分:场内应急设施功能与特性; 第8部分:场内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 第9部分:场内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第10部分:核电厂应急野外辐射监测、取样与分析准则; 第11部分:应急响应期间场外放射评价实施准则; 第12部分:核应急练习与演习的计划、准备、实施与评估。 本部分为GB/T17680的第5部分。本部分参考了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关于核应急计划与准 备的相关要求。 本部分代替GB/T17680.5一1999《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则场外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本 部分与GB/T17680.5—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应急计划(预案)、监控员、评估员(见第2章); 增加了核能与核安全基本知识、电离辐射危害与辐射防护基本知识、核应急基本概念、公众与 媒体沟通、经验及教训(见3.5.1); 删除了原标准4.3.2.2“演习前的情况介绍”。 本部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本部分起草人:曲静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7680.5—1999。 GB/T17680.5—2008 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第5部分:场外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 1 范围 GB/T17680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准则,主要包括 应急计划与执行程序的保持、应急资源的保持、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等活动应遵循的准则。 本部分适用于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响应能力的保持活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7680的本部分。 2. 1 应急emergency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核电厂核事故的发生或缓解事故可能产生的后 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是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2. 2 应急计划(预案)emergencyplan 经过审批的文件,它描述其编制和实施单位的应急职能、组织、设施和设备,以及和外部应急组织间 的协调与相互支持关系。应急计划需通过应急执行程序来实施。 2.3 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为控制或减轻核事故或辐射应急状态的后果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2. 4 应急演习 Jemergency exercise 为检验和改进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 所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其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练习(单项演习)、 综合演习和联合演习。 2.5 演习情景 exercise scenario 为实现演习的预定目标,以实际可能发生的事件和(或)事故情景为基础所编制的练习或演习控制 文件,它对事故情景的事件、事件序列和时间进程进行适当剪裁或压缩,详细说明剪裁或压缩后事件的 特征与进程,并标明相应的预期响应行动。 2.6 练习(单项演习)drill 为保持应急响应的能力,对某种具体操作技能或者对应急响应的某项实施程序的运作而进行的有 组织的训练,通常也称作单项演习。 2.7 综合演习comprehensiveexercise 为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检查应急计划与程序,以及加强各应急组织的协调配合,全部或部分应急响 应组织所进行的应急演习。 1 GB/T17680.5—2008 2.8 联合演习jointexercise 场内以及场外应急组织,为提高应急响应能力,特别是协调配合能力,按统一的演习情景,联合组织 所属应急组织的全部或部分单位进行的演习。 2.9 监控员 controller 监督和引导实施演习情景的人员。 2. 10 评估员 evaluater 评估练习或演习实施情况的人员。 3培训 3.1培训大纲 担负应急响应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按有关条例的规定和应急计划的要求制定培训大纲。培训大纲 要明确规定培训对象、培训要求、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教员、培训频度、培训考评以及培 训记录等项目。 3.2培训对象 应对在应急响应工作中可能承担任务的所有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其中主要包括应急指挥人员、应 急协调人员、通信人员、事故评价人员、辐射监测人员、医学救护人员、后勤保障人员、与传媒系统的联络 人员、消防人员以及其他场外支持人员等 3.3培训要求 应对所有应急响应人员进行有关应急法规、应急计划及其执行程序和承担的具体应急任务相适应 的培训。这些培训应严格遵循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要进行必要的考核,通过定期的练习和演习来检 查培训的效果,使应急响应人员通过培训达到合格的水平。 3.4培训计划 应制定好相应的培训计划。在培训计划中必须提出明确的培训目的、培训的内容、指导性的培训材 料、以及培训效果的检查方法。 3.5培训内容 3.5.1培训内容包括共同性内容和专业性内容。所有参加应急培训的人员都应学习或了解共同性的 培训内容。共同性内容主要包括: 核能与核安全基本知识; SAC b) 电离辐射危害与辐射防护基本知识; c) 核应急基本概念; d) 核应急法规管理体系; e) 核应急响应组织体系; f) 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体系; g)) 事故后果评价的一般方法; h) 应急计划与应急准备; i) 公众与媒体沟通; 经验及教训。 3. 5. 2 专业性培训主要涉及各应急专业组织完成特定的任务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应急执行程 2 GB/T17680.5—2008 序、有关应急响应人员的职责以及有关应急设备器材的使用等,主要包括: a) 应急计划与实施程序; b) 应急组织与职责; c) 应急状态分级; 核电厂事故与放射性释放的基本特征; e) 事故分析与后果预测评价技术; 应急对策与防护措施; 应急设施、设备与辐射监测仪表的性能、使用与维护方法; 应急辐射监测; 放射性去污; j) 医学救治; k)国际核事件通报与支援 3.6培训方式 3.6.1课堂讲授 课堂讲授的应急培训内容包括共同性内容和部分有关专业性内容。 应当配备必要的培训教具,例如各种宣教资料、参考材料目录、演示设备,以及有关应急响应任务的 视听材料等。 3.6.2实习 通过实习,熟练掌握有关应急设施设备操作和应急程序执行的技能和技巧。应派合格人员对实习 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查或评价。 3.7培训教员 培训教员应是相应培训内容领域内的专家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培训前要对拟聘任的教员 进行资格审查。 3.8培训频度 应对场外所有应急响应人员进行与其所承担的应急任务相适宜的首次培训,并根据培训天纲的要 求定期进行再培训。 3.9培训考评 应在考核、测验和实习等方式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对受训人员的培训效果进行考评。考评的内容 包括受训人员在培训过程中,对培训内容的正确理解程度、执行应急指令的技能和技巧以及课堂培训和 实习的结果等。 3.10培训记录 应对应急受训人员作好有关的记录,其中包括学员姓名、职务、所在单位及应急岗位、培训日期、培 训的主要内容、考评成绩以及考勤记录等。这些记录应在其从业年限或可能从事核应急工作年限内妥 善保存,以便随时查阅。 3.11培训大纲的完善 应根据应急计划或法规的变化情况以及在培训练习和演习过程中获得的有关经验,至少每两年对 培训大纲进行一次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3.12应急计划和执行程序的保持 应每两年对应急计划和执行程序进行一次评审。要根据国家有关应急管理规定的变化、核电厂及 核电厂周围环境的变化、应急组织的变化、在应急演习中所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技术的发展等,对应急 计划和执行程序的相关部分进行及时的修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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