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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00 CCS C 75 23 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23/T 3289—2022 公众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设要求 2022 - 07 - 07 发布 2022 - 08 - 06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3/T 3289—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预防与应急准备 ..................................................................... 2 5 监测与预警 ......................................................................... 3 6 应急处置与救援 ..................................................................... 3 7 事后恢复与重建 ..................................................................... 4 附录 A(规范性) 危险源调查登记表 ..................................................... 6 附录 B(资料性) 常用消防安全应急箱及急救设施 ......................................... 7 参考文献 .............................................................................. 8 I DB23/T 3289—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尔滨世纪万安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院、黑龙江省水利 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管理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春丽、杨帆、毛世峰、焦立国、黄江、刘钢、王蕊、于静、高金超、胡冰、 李勇士、张静岩、李学文。 II DB23/T 3289—2022 公众聚集场所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建设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公众聚集场所应急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提出了应对公众聚集场所突发事件时,企 事业单位在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方面的能力建设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内公众聚集场所预防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建设。 本文件不适用于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T 40248—202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3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众聚集场所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 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来源:GB/T 40248—2021,定义3.2] 3.2 突发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章 第三条] 3.3 应急能力 应急管理体系中应急行为主体和所有要素有机组合的综合能力。 1 DB23/T 3289—2022 4 预防与应急准备 4.1 应急组织 4.1.1 公众聚集场所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全面负责。 4.1.2 单位应建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负责人及业务部门参加的应急领导小组。 4.1.3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应急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4.1.4 两个及以上毗邻的通过封闭通道连接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建立应急沟通机制,宜组建联合应急组 织。 4.1.5 单位应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4.1.6 规模较小的经营场所可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宜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 4.1.7 地方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抢险时,单位应服从统一指挥,加 强协同联动。 4.2 应急制度建设 4.2.1 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并及时更新。 4.2.2 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应包括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责任制及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应急队伍(人员)、 监测与预警、应急物资装备、应急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应急信息报告、应急工作奖惩等制度。 4.2.3 单位应对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培训,并严格落实。 4.3 应急预案 4.3.1 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并适时修订。 4.3.2 应急预案应与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4.4 应急培训与演练 4.4.1 单位应将应急培训纳入工作计划,并统筹组织实施。 4.4.2 单位应急组织机构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应急培训,熟悉本单位应急体系构成。 4.4.3 单位应每年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避险逃生、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 和技能培训,提升员工自救和互救能力。员工应熟悉本岗位在应急体系中的职责和执行内容。 4.4.4 单位应对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定期开展相关应急救援装备、设施使用的培训,保证应急救 援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应急措施。 4.4.5 单位应建立应急培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4.4.6 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流情况,定期开展面向公众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4.4.7 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根据应急演练评 估结果修订应急预案。 4.4.8 两个及以上毗邻的通过封闭通道连接的公众聚集场所,其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联合应急演练。 4.5 应急保障 4.5.1 单位应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 定期进行检查,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危险源调查登记表见附录 A。 4.5.2 单位应建立风险公示制度,向公众公布本区域风险信息。 4.5.3 单位应建立与政府有关部门在信息传递、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社会面控制、紧急疏散和善后 2 DB23/T 3289—2022 恢复方面的联防联控机制。 4.5.4 单位应妥善保存建(构)筑物图纸、设备设施的基础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 4.5.5 单位应根据自身风险类型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台账。台账应明 确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使用条件、更新及补充时限、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 4.5.6 单位宜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并设置明显标识。鼓励在公众聚集场所明显位置设 置急救药品和器械设备电子标示图。 4.5.7 单位宜配备火灾消防安全应急箱,安全出口处配备消防疏散引导箱。消防安全应急箱及急救设 施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附录 B 配备。 4.5.8 单位应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6 应急基础设施 4.6.1 单位应根据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规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4.6.2 单位日常经营或开展临时活动不应妨碍应急设施的使用功能。 4.6.3 公众聚集场所监控报警装置的配备应按 GB 50116 的规定执行。 4.6.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设置应按 GB 50016 的规定执行。 4.6.5 应急电源配备应按 GB 51348 的规定执行。 4.6.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设置应按 GB 17945 的规定执行。 4.6.7 应急安全标志的设置应按 GB 15630 的规定执行。 4.6.8 通风排风系统的设置应按 GB 50736 的规定执行。 4.6.9 应急广播、信息系统、通告等方式发布告知系统应按 GB 50116 和 GB 50314 的规定执行。 4.6.10 建筑消防、燃气、排水以及自然灾害等涉及应急基础设施的设置按相关国家或和行业标准执行。 5 监测与预警 5.1 单位应与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有关气象、交通、防汛、地震、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建立 常态联络机制,实现突发事件信息的汇集、分析、传输与共享。 5.2 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风险进行分级,依据突发事件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 和发展态势,建立预警机制。 5.3 单位应明确危险源、危险区域负责人,对风险进行常态化监测、监控。 5.4 单位应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部门或责任人,对突发事件进行风险监测,并发布预警信息。 5.5 预警信息应包括发布单位、时间、风险类别和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咨询电话等 相关内容,并通过文件、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多种方式将预警信息传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5.6 单位应制定预警解除程序,当突发事件发生的风险已经消除或被有效控制后,及时解除预警。 5.7 鼓励公众聚集场所实现管理信息化。鼓励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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