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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080.01 CCS A20 黑 23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23/T 3298—2022 软件企业能力评估规范 2022 - 07 - 07 发布 2022 - 08 - 06 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23/T 3298—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估原则 .......................................................................... 2 5 评估组织 .......................................................................... 2 6 软件企业能力要求 .................................................................. 2 7 软件企业评估要求 .................................................................. 4 8 评估监督 .......................................................................... 5 附录 A(规范性)评估流程 .............................................................. 6 附录 B(规范性)评估材料要求 .......................................................... 7 I DB23/T 3298—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协会、黑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黑龙江省网络空间研 究中心、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中天公信勘察设计院(黑龙江)有限公司、哈尔滨航天恒星 数据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东亚工大电子仪器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新中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黑 龙江斯达浩普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邮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黑龙江智诚民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只猫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黑龙江财纳康姆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孚伟业控股有限公司、思灵机器人科技(哈尔滨)有 限公司、黑龙江亿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普迪亚科技有限公司、广 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智诚民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哈工智慧城市研究院(哈尔滨)有 限公司、哈工大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天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龙浩信息科技开发有限 公司、中泰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夏秀燕、徐维科、施晓林、朱颖滨、姜天一、孟庆川、李志刚、陈要武、杨景 灿、肖鸿江、杨婧娀、陈伟、夏晓明、刘志勇、董殿江、刘光波、秦江、白丛江、葛宝玉、田珈微、侯 建东、李璐昆、冷智辉、杨昊、夏江陶、闫可、张培月、王凯琢、马旭春、范丹、杨旭、马衍会、李福 泉、李添、刘志泉、游艳涛、陈德义、关哲刚、陈宇鹏、董本阳、何晨龙、王晶、梅兵、张立辉、杨洋、 肖猛、赵惠芝、李芝、张立新、袁野、郭君、乔宇峰、谭扬、王梓懿、黎冠文、张婉群、王剑桥、孙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DB23/T 3298—2022 软件企业能力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软件企业能力评估工作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原则、评估组织、软件企业能力要求、软 件企业评估要求和评估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软件企业能力的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5000.51 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 51 部分:就绪可用软件 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SJ/T 11234 软件过程能力评估模型 SJ/T 11235 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软件企业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的企 业(以下简称企业)。 3.2 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软件企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0号文件 规定条件的软件企业。 3.3 软件产品 符合我国软件产品管理要求的软件成果,交付给客户的最终成果,在本文件中产品的含义也包含服 务、系统。 3.4 1 DB23/T 3298—2022 软件企业能力 软件企业在企业资格、经营环境、研发能力、质量保证、产品和服务、业务收入、企业信誉等方面 水平的体现。 3.5 软件企业能力评估 对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软件企业进行的综合条件评价。 4 评估原则 企业自愿、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 5 评估组织 5.1 评估机构应依据本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 5.2 评估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a) 经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备案的黑龙江省省级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 b) 协会或组织内设有评估机构,配备专业人员; c) 评估机构已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流程(见附录 A)和评估管理体系; d) 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网上受理评估系统; e) 具有完备的专家库系统,专家库具备一定数量的行业专家、财税专家、法律专家等满足评估 要求的专家资源; f) 能够全过程组织开展软件企业评估工作。 6 软件企业能力要求 6.1 企业资格 6.1.1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质。 6.1.2 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正常运营。 6.1.3 企业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2 经营环境 6.2.1 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6.2.2 企业具有所需的软件和硬件设施。 6.2.3 企业具有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开发支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6.2.4 企业产权明晰,组织健全,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6.3 研发能力 6.3.1 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2 DB23/T 3298—2022 6.3.2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 7%。 6.3.3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不得低于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 60%。 6.3.4 汇算清缴年度企业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职工,其中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 40%及以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量不得低于月平均职工总数的 25%。 6.4 质量保证 6.4.1 建立了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6.4.2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并具备软件产品质量保证和相关服务质量能力。 6.4.3 企业应具备以下至少一项质量管理及保障体系, 并保持持续有效运行: a) 企业依据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b) 企业依据 SJ/T 11234 软件过程能力评估模型或国际 CMMI 标准,通过了 CMMI 能力评估; c) 企业已建立完善的软件研发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运行; d) 遵循 SJ/T 11235 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25000.51 系统与软件工程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 和评价(SQuaRE)第 51 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等标准开展 了提高产品开发和相关服务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6.5 产品和服务 6.5.1 企业提供的软件产品和相关服务应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标准要求。 6.5.2 企业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5.3 企业提供软件产品完成并且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至少应包括一项下列文件: a)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b) 企业产品质量自检合格报告; c) 软件工程竣工报告; d) 软件产品用户验收报告; e) 能够证明软件产品完成并且质量合格的其他文件材料。 6.5.4 信息技术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a) 企业具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的相关资质或标准; b) 具备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软件和硬件等必要的设施; c) 有承接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资格的人员; d)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6 业务收入 6.6.1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额不低于企业收入总额的 55% [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额不低于企业收入总额的 45%]。 6.6.2 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额不低于企业收入总额的 45% [嵌入 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企业收入总额的 40%]。 6.7 企业信誉 6.7.1 企业信誉应符合下列要求: 3 DB23/T 3298—2022 a) 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b) 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c) 企业遵守国家及行业管理规定,遵守行业公约,维护行业行为秩序; d)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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