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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80 CCS Z 10 DB 23 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23/T 3311—2022 土壤镉元素监测技术规范 2022-07-07 发布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8-06 实施 发 布 DB23/T 3311—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黑龙江省科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东北农业 大学、齐齐哈尔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颜焱、王娜、白昕、张颖、侯瑶、赵淑芳、王伟华、张景新、张森、李伯娜、 姜蔚然、徐东霞、马倩、陈莹、李慧、李萍、杨立国、陈艳平。 Ⅰ DB23/T 3311—2022 土壤镉元素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土壤镉元素监测过程中的采样技术要求、分析技术要求、质量控制要求、监测记录和 注意事项等技术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区域土壤背景、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污染事故土壤中镉元素的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7140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KI-MIBK 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32722 土壤质量 土壤样品长期和短期保存指南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13 土壤 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 重量法 HJ 803 土壤和沉积物 1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采样技术要求 4.1 采样器具 4.1.1 采样器具按照HJ/T 166的规定准备。 4.1.2 采样前应在实验室环境下进行清洗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4.1.3 在低于-10℃的条件下采样时不选择玻璃采样瓶。 4.2 采样布点 4.2.1 4.2.2 4.2.3 4.2.4 区域土壤背景、污染事故土壤采样点位布设按照 HJ/T 166 的规定执行。 农用地土壤采样点位布设按照NY/T 395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与采样点位布设按照HJ 25.1、HJ 25.2的规定执行。 区域土壤背景采样点位选在被采土壤类型特征明显的地方,应考虑被测土壤的监测目的和要求。 1 DB23/T XXXX—XXXX 4.2.5 初步界定污染事故土壤的污染范围,根据污染范围设定3~5个背景对照点。污染事故土壤以污 染源为中心由密到疏布点,视现场情况确定。 4.3 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 4.3.1 农用地土壤、建设用地土壤至少每三年监测一次。 4.3.2 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或者污染事故对土壤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程度,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4 样品采集 4.4.1 区域土壤背景、污染事故土壤样品按照 HJ/T 166 的规定执行。 4.4.2 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按照 NY/T 395 的规定执行。 4.4.3 建设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按照 HJ 25.2 的规定执行。 4.4.4 土壤样品采集时应将与金属采样器接触的土壤弃去。 4.4.5 土壤样品采样量应不少于 2000 g,有特殊要求时可以适当增减采样量。砂壤土采样量应不少于 3000 g。 4.4.6 土壤样品采集后先装入塑料袋,然后再套上布袋。塑料袋和布袋均应贴有对应的标签。 4.4.7 表层有冰层或积雪覆盖的土壤,应清除表面冰雪后,采集表层土。 4.5 样品流转与保存 4.5.1 土壤样品的流转按照 HJ/T 166 的规定执行。 4.5.2 土壤样品的保存按照GB/T 32722的规定执行。 4.5.3 土壤样品留存按照HJ/T 166的规定执行。 5 分析技术要求 5.1 土壤镉元素的分析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按照GB/T 17140执行;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法按照GB/T 17141执行;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按照HJ 803执行。 5.2 土壤干物质和水分含量的分析测定按照HJ 613的规定执行。 6 质量控制要求 6.1 采样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 HJ 25.2 的规定执行。 6.2 分析过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按照 HJ/T 166 的规定执行。 7 监测记录 7.1 监测记录宜以书面、电子或其他媒体形式储存。 7.2 记录信息应内容全面,清晰明了,保证数据结果的溯源性。 7.3 监测记录应定期归档。 8 注意事项 8.1 测定干物质和水分含量的样品应与分析测定前处理样品同时取样。 8.2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及分析后的样品应分类收集,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2 DB23/T 3311—202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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