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CCS C 50 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761.61—202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 61 部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解除隔 离后社区管控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VID-19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art60:Community management after releasing from medical observation in centralized quarantine area 2022 - 07 - 19 发布 2022 - 08 - 19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T 3761.61—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基本要求..................................................................... 5 5 防控措施..................................................................... 5 附录 A(规范性)新冠肺炎集中医学观察对象解除隔离需开展社区管控的人员信息汇总表 .. 7 I DB 32/T 3761.61—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 DB32/T 376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目前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医疗机构; ——第2部分:学校; ——第3部分:农贸市场; ——第4部分:工业企业; ——第5部分:社区; ——第6部分:公共场所; ——第7部分:餐饮服务机构; ——第8部分:养老机构; ——第9部分: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第10部分:公共厕所; ——第11部分:大型活动场所; ——第12部分:临时观察和隔离场所; ——第13部分:公共浴室; ——第14部分:影剧院; ——第1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16部分:考场; ——第17部分:建筑工地; ——第18部分:殡葬服务机构; ——第19部分:远洋船舶; ——第20部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第21部分:环卫工人; ——第2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23部分:放射诊断工作场所; ——第24部分:口腔疾病治疗; ——第25部分:公共汽电车; ——第26部分:入境人员转运车辆; ——第27部分:阳性物品污染场所; ——第28部分:方舱式应急CT防护要求; ——第29部分:封闭和封控区域; ——第30部分:高风险人员转运; ——第31部分:核酸采样点; ——第32部分:无疫小区建设; ——第33部分:港口口岸; ——第34部分:发热门诊; ——第35部分:医院手术室; ——第36部分:重症监护室; ——第37部分:血液净化中心; ——第38部分:消化内镜中心; ——第39部分:超声医学工作场所; ——第40部分:医疗废物处置; ——第41部分:疫苗接种点; II DB 32/T 3761.61—2022 ——第42部分:运输机场; ——第43部分:客运航班; ——第44部分:货运航班; ——第45部分:核酸检测信息系统; ——第46部分:苏康码服务接口; ——第47部分:苏康码赋码转码管理; ——第48部分:人员密集型场所快速调查和处置; ——第49部分:流行病学调查; ——第50部分:德尔塔等变异株密切接触者判定; ——第51部分:人群监测。 ——第52部分:方舱医院; ——第53部分:隔离管控人员定点医疗机构; ——第54部分:公安监管场所; ——第55部分:公路服务区; ——第56部分:非冷链进口货物; ——第57部分:入境邮件快件; ——第58部分:防控区域划分; ——第59部分:集中隔离场所管理系统; ——第60部分:集中隔离场所卫生应急处置; ——第61部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解除隔离后社区管控; ——第62部分:确诊病例出院后健康管理; ——第63部分:信息报送; ——第64部分:协查信息跨地区流转; ——第65部分:接触者追踪管理信息系统。 本文件为DB32/T 3761 的第60部分。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医科大学、徐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盐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丹丹、卢静、韩磊、周琅、赵圆、孙传武、祁耀、许祝平、张正东、 朱宝立。 III DB 32/T 3761.61—202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 60 部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解除隔离后社区管控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解除隔 离后社区管控的基本要求和防控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解除隔离后的社区管控。其它传染病流 行适用时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 medical observation objects in centralized quarantine 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及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和其他 根据防控工作规定需要隔离的人员。 3.2 居家医学观察 home health monitoring 隔离人员做好健康监测,每天测量体温,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做好个人防护。居家医学观察期间 不得外出。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得前往人群聚集场所、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前往网吧、电 影院、健身房、KTV等公共场所。出现发热、咳嗽、嗅觉味觉减弱等身体不适症状时,应立即向社区报 告,并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3 自我健康监测 self health monitoring 隔离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可正常上班、上学、就诊、考试等。做好健康监测,每天测量 体温,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出现发热、咳嗽、嗅觉味觉减弱等身体不适症状时,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 就诊。 4 DB 32/T 3761.61—2022 4 基本要求 4.1 组织管理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由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机构及社区管控领 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新冠肺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解除隔离后社区管控工作组织体系。社区管控 领导小组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社区管控工作。 4.2 方案制定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的病原学特点,结合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和诊疗条件等,建立集中隔离 医学观察对象解除隔离后社区管控工作机制;制定社区管控工作方案,明确和落实防控责任、任务、措 施。 4.3 疫情处置 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时,社区管控领导小组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 疫情处置工作。 5 防控措施 5.1 信息对接 5.1.1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解除隔离前,隔离场所应将后续需要居家医学观察的人员信息提前 2 天 反馈隔离场所的县(市、区)联防联控指挥机构。 5.1.2 县(市、区)联防联控指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交换及沟通联络,如解除隔离人员的目的地 仍为本辖区的,由辖区联防联控指挥机构将名单逐级下发至乡镇(街道)、村(社区)。涉及跨区转运 的,需按转运要求做好人员信息登记和交接工作。 5.1.3 各县(市、区)隔离管控领导小组要与社区管控组加强信息互通,及时将解除集中隔离后需进 行社区管控的人员基本信息传递至社区管控组备案。新冠肺炎集中医学观察对象解除隔离需开展社区管 控的人员信息汇总表见附录 A。 5.2 人员转运 5.2.1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符合解除隔离条件后,实行点对点封闭转运管理。 5.2.2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在转运过程中需做好个人防护,参照 DB32/T 3761.30 中的转运要求。 5.2.3 社区相关工作人员需做好转运人员的接收工作。 5.3 分类管理 5.3.1 对密接接触者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后续须按要求开展定期居家医学观察。 5.3.2 对密接接触者的密接接触者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后续须按要求开展定期自我健康监测, 非必要不外出。 5.3.3 若社区所在地有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则需按当地管理规定执行。 5.4 居家医学观察 5 DB 32/T 3761.61—2022 5.4.1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解除隔离后应在社区人员指导下进行居家医学观察。 5.4.2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解除隔离后的居家医学观察条件需严格审核,凡不符合单人单套单独居 住的(或不能选择一套房屋里通风较好的房间作为隔离室,保持相对独立的),应继续集中隔离医学观 察至隔离期满。 5.4.3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解除隔离后回居住地,应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居家医学观察期间,社 区应按要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核酸采样;或隔离人员自行使用抗原自测包定期自检,并向社区联系人反 馈检测结果。 5.4.4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居家医学观察期间,社区应指派专人(社区联系人)对接,住所安装门 磁报警系统,人员不得擅自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所在社区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 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5.4.5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居家医学观察期间,应每日按要求开展自我体温检测并向社区联系人报 告,出现可疑症状,应在社区联系人陪同下,由专车运送就医。 5.4.6 5.4.7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解除隔离后返回的居住地为封控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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