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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0 CCS C 50 ICS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761.64—202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 64 部分:协查信息跨地区流转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COVID-19 prevention and control Part 64 : Cooperative investigation information cross-regional transfer mechanism 2022 - 07 - 19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8 - 19 实施 发 布 DB 32/T 3761.64—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2 5 主要内容 ........................................................................... 2 6 协查程序 ........................................................................... 3 I DB 32/T 3761.64—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DB32/T 376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目前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医疗机构; ——第2部分:学校; ——第3部分:农贸市场; ——第4部分:工业企业; ——第5部分:社区; ——第6部分:公共场所; ——第7部分:餐饮服务机构; ——第8部分:养老机构; ——第9部分: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第10部分:公共厕所; ——第11部分:大型活动场所; ——第12部分:临时观察和隔离场所; ——第13部分:公共浴室; ——第14部分:影剧院; ——第15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16部分:考场; ——第17部分:建筑工地; ——第18部分:殡葬服务机构; ——第19部分:远洋船舶; ——第20部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 ——第21部分:环卫工人; ——第2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23部分:放射诊断工作场所; ——第24部分:口腔疾病治疗; ——第25部分:公共汽电车; ——第26部分:入境人员转运车辆; ——第27部分:阳性物品污染场所; ——第28部分:方舱式应急CT防护要求; ——第29部分:封闭和封控区域; ——第30部分:高风险人员转运; ——第31部分:核酸采样点; ——第32部分:无疫小区建设; ——第33部分:港口口岸; ——第34部分:发热门诊; II DB 32/T 3761.64—2022 ——第35部分:医院手术室; ——第36部分:重症监护室; ——第37部分:血液净化中心; ——第38部分:消化内镜中心; ——第39部分:超声医学工作场所; ——第40部分:新冠医疗废物管理; ——第41部分:预防接种单位; ——第42部分:运输机场; ——第43部分:客运航班; ——第44部分:货运航班; ——第45部分:核酸检测信息系统; ——第46部分:苏康码服务接口; ——第47部分:苏康码赋码转码管理; ——第48部分:人员密集型场所快速调查和处置; ——第49部分:流行病学调查; ——第50部分:德尔塔等变异株密切接触者判定; ——第53部分:隔离管控人员定点医疗机构; ——第54部分:公安监管场所; ——第55部分:公路服务区; ——第56部分:非冷链进口货物; ——第57部分:入境邮件快件; ——第58部分:防控区域划分; ——第59部分:集中隔离场所管理系统; ——第60部分:集中隔离场所卫生应急处置; ——第61部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解除隔离后社区管控; ——第62部分:确诊病例出院后健康管理; ——第63部分:信息报送; ——第64部分:协查信息跨地区流转; ——第65部分:接触者追踪管理信息系统。 本文件为 DB32/T 3761 的第 64 部分。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鼓楼区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徐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徐州市铜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金水、张永杰、周扬、史烨梁、沈征锴、张钟、臧陶影、李辛庆、蒋春梅、 徐琳、陆伟。 III DB 32/T 3761.64—202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技术规范 第 64 部分:协查信息跨地区流转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开展密切 接触者(以下简称“密接”)和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以下简称“密接的密接”)协查信息跨地区 流转的范围、程序、要求、组织形式等。 本文件适用于承担新冠肺炎接防控工作相关职责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开展接触者协查信息跨地 区流转工作中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协查信息 cooperative investigation information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诊疗方案所判定的密接和密接的密接,由于人员流动需要其他地 区协助调查时的必需信息,包括感染来源、接触者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现住地区、现住地址、 接触时间、接触方式等。 3.2 跨地区流转 cross-regional transfer mechanism 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属地化管理原则,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开展流行病 学调查的县(市、区),将现住地址不在本县(市、区)的密接和密接的密接信息,发送到接触者现住 地区协助调查。 3.3 现住地区 current location 通过电话问询、轨迹判定等手段确定的在开展追踪工作当下时间点,密接和密接的密接所在的县 (市、区)。所在县(市、区)代码需符合GB/T 2260 要求。 1 DB 32/T 3761.64—2022 4 总体要求 4.1 工作制度 4.1.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订本单位协查信息跨地区流转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值班制度,确保 协查信息 7×24 h 流转。 4.1.2 采用统一的数据格式,通过规定的信息流转工作程序(见图 1)收发协查信息,确保信息完整 性和规范性。信息不得用于非工作用途,禁止对外泄露。 图1 跨地区协查工作程序 4.2 人员与岗位 4.2.1 本地区无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或未呈现地区流行态势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落实值班制度, 由业务精湛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好值守,实时处置协查信息。 4.2.2 当本地区出现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或呈现地区流行态势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特别是报 告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较多的县(市、区),成立协查信息跨地区流转工作专班开展工作。 a) 安排足够人员负责协查信息跨地区流转工作,确保任务不积压,时效不拖延。 b) 由专人专职开展信息收集、预处理、分发、处置、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固定岗位,明确职责。 c) 及时对疫情总体形势进行研判,当现有人力资源无法满足工作规范性和时效性需求时,及时补 充。 4.3 完成时限 4.3.1 调查发现密接和密接的密接现住地区不在本辖区的,调查机构应在 2 h 内完成核实,并向接触 者现住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出协查信息。 4.3.2 收到外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请的接触者协查信息后,应于 24 h 内完成信息反馈。 5 主要内容 2 DB 32/T 3761.64—2022 5.1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防控方案判定密接和密接的密接,对现住地区不在本辖区的接触者发起跨地区协查。 5.2 协查信息关键内容应包含:接触者姓名、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关联的感染来源信息、接触方式、 接触时间、现住地区等。 5.3 接触者联系方式、证件号码、现住地址等关键协查信息无法获取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请公安部 门、工信部门协助获取。涉疫车次、航班、船次等相关旅客信息无法获取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请交通、 民航、铁路部门协助获取。 5.4 协查信息跨地区流转渠道包括:国家疫情防控管理平台跨省协查任务协同系统(以下简称“国家 平台”)、江苏省接触者追踪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和电话传真三种。 5.5 协查信息发起机构电话核实接触者落位位置,具体到县(市、区),再通过协查信息跨地区流转 渠道完成推送。 5.6 协查信息接收机构收到推送信息(同步收到手机短信提醒),立即电话联系接触者,核实相关信 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反馈。 6 协查程序 6.1 接收协查信息 6.1.1 通过国家平台流转的跨省协查信息,通过省平台交换后,直接推送至接触者现住地区。 6.1.2 通过省平台流转的省内协查信息,直接推送至接触者现住地区。 6.1.3 通过电话传真流转的跨省协查信息,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接触者相关信息录入省平台后, 推送至接触者现住地区。 6.2 发起协查信息 6.2.1 接触者现住地区在省外的跨省协查信息,由发起协查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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