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040.03 CCS A000 52 2 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 DBB52/T 164 47—20222 老 人照护 老年人 护需求 求等级评定规 规范 2022 - 03 - 03 发布 发 2022 - 09 0 - 01 实施 实 贵州省市场 贵 场监督管理 理局 发 布 DB52/T 1647—2022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评估对象 ........................................................................... 2 5 评估内容 ........................................................................... 2 6 评估机构 ........................................................................... 3 7 评估原则 ........................................................................... 3 8 评估指标 ........................................................................... 3 9 等级划分 ........................................................................... 5 10 评估程序 .......................................................................... 5 11 监督与改进 ........................................................................ 6 附录 A(规范性) 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申请表 ......................................... 7 附录 B(规范性) 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工具清单 ...................................... 11 附录 C(规范性) 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表 ............................................ 12 参考文献 ............................................................................. 30 I DB52/T 1647—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家豪、沈辉、阳惠、隋国辉、王峰、李凌燕、黄琳、蔡山彤、张翼、张玲、 甘敬、熊华、梅超南、李巧霞、杨凤、侯志春、邬云红、高峰、杨帆、陆飞行、李静、杨倩文。 II DB52/T 1647—2022 引 言 贵州省老龄人口增长很快,失能老年人数不断攀升,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 日益增加,要建立与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障体系、照护服务体系和健康服务体系, 推动一致化的服务标准体系,需要根据老年人生理、心理、精神、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科学确定老年 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编写组在分析国内外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及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参考 民政部2013年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 001-2013)及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2021 年印发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的制定旨在通过简明科学的 方法划分老年人能力等级,反映老年人的照护需求,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养老服务政策提供科学的参考 依据,为养老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供支撑。 III DB52/T 1647—20222 老年人照护 老 护需求等 等级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文 文件规定了老 老年人照护需 需求等级评定 定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对象 象、评估内容 容、评估机构、评估原则、 评估指标 标、等级划分 分、评估程序 序、监督与改 改进。 本文 文件适用于贵 贵州省老年人 人照护需求等 等级评定工作,养老机构老 老年人入住评 评估可参考使 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文件中的内 内容通过文中 中的规范性引 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 少的条款。其 其中,注日期的 的引用文件, 下列 仅该日期 期对应的版本 本适用于本文 文件;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件,其最新版 版本(包括所 所有的修改单 单)适用于本 本 文件。 年人能力评估 估 MZ/T 039 老年 3 术语和定义 的以及下列术 术语和定义适 适用于本文件 件。 MZ/T 039界定的 3.1 老年 年人照护需求 求 维持 持老年人生命 命质量所需的 的身、心、社 社、灵等方面 面的支持。 3.2 失能 能 因年 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人体的 的某些功能部 部分或全部丧 丧失,从而正 正常的活动能 能力受到限制 制 或缺失。 3.3 日常 常生活自理能 能力 人们 们在每日生活 活中,为了照 照顾自己的衣 衣、食、住、行 行,个人卫生 生等日常生活 活活动所必须 须具备的一系 系 列基本能 能力。 3.4 工具 具性日常生活 活自理能力 人们 们在社区中独 独立生活所需 需的关键性的 的较高级的技 技能,如使用电话、上街购 购物、备餐、 、处理家务、 服用药物 物等的能力。 1 DB52/T 16447—2022 3.5 自理能 能力 包括日常生活自理 理能力和工具性 性日常生活自 自理能力。 3.6 认知能 能力 反映个 个体在认知功能方面的表现 现,如时间定 定向、人物定 定向、空间定 定向及记忆力 力等方面的能 能力。 3.7 感知觉 觉与沟通能力 反映个 个体在意识、视力、听力、沟通交流等 等方面的能力 力。 3.8 社会支 支持 个体从 从其所拥有的社会关系中获 获得的精神上 上和物质上的 的支持。 3.9 首次评 评估 对提出 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进行的首次照护需 需求等级评估 估。 3.10 接续评 评估 在老年 年人身体或精神状况变化,对老年人重 重新进行的照 照护需求等级 级评估。 3.11 复核评 评估 老年人 人对首次评估或接续评估的结论有异议 议时,依申请 请再次进行的 的照护需求等 等级评估。 4 评估对象 象 提出评 评估申请、符 符合相关规定并 并通过受理审 审核的老年人 人。 5 评估内容 容 对老年 年人日常生活 活自理能力、工具性日常生 工 生活自理能力 力、时间定向、空间定向、人物定向、记忆力、 记 视力、听力 力、沟通与交 交流、社会支持 持等进行评估 估,得出照护 护需求评估结 结果。 2 DB52/T 1647—20222 6 评估机构 6.1 机构要求 6.1.1 评估机构应是 是依法独立登 登记的企事业 业单位或社会 会组织,具有 有独立开展评 评估工作的专 专职评估员、 所、设施设备 备,有条件安 安装统一的评 评估业务系统。 办公场所 6.1.2 评估机构不得 得同时承担依 依评估结论而 而开展的服务 务工作。 少应拥有老年 年人能力评估 估师、执业医 医师、执业护 护士、社会工 工作师、三级 级及以上养老 老 6.1.3 评估机构至少 人数不少于 5 名。其中执 执业医师不少 少于 1 名、执 执业护士不少于 于 1 名、社会 会工作师不少 少于 1 名。 护理员人 6.1.4 评估机构应设 设有专门的评 评估室,评估 估室应至少有 有 3 把椅子、1 张诊桌、11 张诊疗床、测试用的台 台 便器、洗浴设 设备。台阶的 的级数为 4~55 级,台阶的 的踏步宽度不 不小于 0.30 mm,踏步高度 度为 阶和坐便 0.13 m~ ~0.15 m,台阶有效宽度不 不应小于 0. 90 m。 6.2 评估员要求 6.2.1 评估员应具有 有大专及以上 上学历,具备 备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社会工作师 师、三级及以 以上养老护理 理 应资格。 员等相应 6.2.2 评估员应具有 有良好的诚信 信记录,两年 年及以上养老 老行业相关工 工作经历。 前须经过培训 训,考核合格 格后上岗。 6.2.3 评估员上岗前 6.3 评估要求 6.3.1 6.3.2 6.3.3 7 范着装,佩戴 戴有自己身份 份标识的证件 件,态度和蔼 蔼,使用礼貌 貌用语。 评估员应规范 评估员在开展 展评估工作前 前应向有关方 方面申明利益 益相关性。 评估时应使用 用统一的评估 估工具箱,工 工具箱工具清 清单见附录 B。 B 评估原则 7.1 自愿申请。老年 年人或监护人 人自愿申请, 并对申请材 材料的真实性 性、准确性负 负责。 7.2 中立公正。评估 估工作应坚持 持独立的第三 三方立场,养 养老服务提供 供方和监管方 方不得直接参 参与老年人照 照 护需求评 评估工作。 7.3 科学规范。评估 估员应遵照标 标准规定的评 评估参数和程 程序进行专业 业评判,客观 观评估老年人 人照护需求等 等 级。 7.4 严格保密。保护 护评估对象的 的个人隐私, 未经评估对 对象或其法定 定监护人书面 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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