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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CCS A90 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4253—2021 信访网格化工作规范 2021-12-31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31 实施 发 布 DB32/T 4253—2021 目 前 次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原则 ............................................................................. 1 5 工作内容 ............................................................................. 2 6 工作要求 ............................................................................ 2 7 评价考核 ............................................................................ 4 8 保障措施 ............................................................................ 4 附 录 A (规范性)信访矛盾排查化解流程............................................. 5 参考文献 .............................................................................. 6 I DB32/T 4253—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淮安市信访局提出。 本文件由江苏省信访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淮安市信访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骆四清、杨建华、杨海兵、王志国、周大成、杨竞、董瑶。 II DB32/T 4253—2021 信访网格化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信访网格化工作的总体原则、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评价考核和保障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设区市级(含)以下信访工作机构信访网格化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信访矛盾 matters of complaints and proposals 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信访活动的风险隐患和矛盾纠纷。 3.2 信访网格化工作 grid work of public complaints and proposals 依托社会治理网格,统筹基层社会治理资源力量,信访工作机构组织开展排查隐患、化解矛盾、服 务群众的活动。 3.3 信息平台 information platform 部署在互联网环境,由设区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自建,或依托网格化社会治理信息应用 平台,具有流转信访信息资料、线上督查督办和审核办结等功能,负责信访网格化工作的信息化工作平 台。 4 总体原则 4.1 协调联动。信访工作机构会同网格化机构,统筹各方力量,以网格为单元,共同做好排查化解、 宣传疏导、接访下访、信访代理等工作,最大限度把信访矛盾化解在网格内。 4.2 闭环管理。对网格内发生的信访矛盾,建立排查、梳理、化解、稳定的工作闭环。 4.3 多元化解。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等资源和力量作用,开展信访矛盾 化解工作。 4.4 信息联通。设区市以下信访工作机构通过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及时获知或实时交换网格 排查的信访矛盾,实现线上调度、资源共享。 1 DB32/T 4253—2021 5 工作内容 5.1 信访工作机构、村(社区)参与信访网格化工作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组织开展信访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b) 向党委政府及上级信访工作机构上报网格排查的与信访工作有关、本级难以化解的重大矛盾纠 纷、问题隐患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 c) 推动开展法治教育疏导、接访下访、信访代理进网格工作; d) 组织开展信访网格化工作的业务培训、督查考核。 5.2 网格化机构参与信访网格化工作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推动落实网格服务管理信访工作事项清单; b) 向信访工作机构通报网格排查发现的与信访工作有关的重大矛盾纠纷、问题隐患以及其他重大 紧急情况; c) 协助开展进网格的信访矛盾排查化解、法治教育疏导、信访代理等活动。 5.3 网格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参与信访网格化工作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协助排查、及时发现信访矛盾; b) 协助化解信访矛盾,接受信访人书面委托,代为提出信访事项并参与信访活动; c) 参与信访法治教育疏导活动; d) 配合领导干部接访下访活动; e) 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明确的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其他活动。 6 工作要求 6.1 信访矛盾排查化解 6.1.1 信访矛盾排查 6.1.1.1 网格员定期排查网格内的信访矛盾,通过网格化社会治理相关平台实时上报,内容包括:涉 及人员、方式、规模、层级、主要诉求。 6.1.1.1.1 信访方式分为: a)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投诉请求; b) 采用书信、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提出投诉请求。 6.1.1.1.2 信访规模分为: a) 5 人以下; b) 5 人(含)以上。 6.1.1.1.3 信访层级分为: a) 乡镇(街道); b) 县(市、区); c) 设区市; d) 省; e) 国家。 6.1.1.2 信访工作机构根据规定逐级上报网格排查的重大紧急事项。 6.1.1.2.1 重大紧急事项范围包括:与信访工作有关的重大矛盾纠纷、风险隐患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 6.1.1.2.2 报送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书面、电话、传真、邮件、信访网格化相关信息平台等。涉密信息 2 DB32/T 4253—2021 应按规定的途径上报。 6.1.2 信访矛盾化解 6.1.2.1 对能够进行现场调处的信访矛盾,由网格员协助配合网格所属乡镇(街道)信访工作人员及 村(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调处化解。 6.1.2.2 对本级能够化解的信访矛盾,由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流转到相应单位并反馈本级信访工 作机构。 6.1.2.3 对本级无法化解的信访矛盾,提请上一级信访工作机构根据矛盾内容,交办相关单位,并提 出化解要求。 6.1.2.4 对需要呈报的疑难复杂信访矛盾,信访工作机构及时呈报本级党政领导机构。 6.1.2.5 相关责任单位在收到化解工作要求后,应明确责任主体,开展化解工作,并于当日报告信访 矛盾化解情况。当日无法化解结束的,在当日上报工作情况,待化解结束后续报化解结果。 6.1.2.6 相关责任单位上报的结案报告,由交办信访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初审,并提出拟办意见向分管 负责人报告,经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工作人员确认办结。 6.1.2.7 信访工作机构应对同级或下一级相关责任单位未能化解的信访矛盾事项进行督办。 6.1.2.8 信访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流程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6.2 信访服务 6.2.1 教育疏导 6.2.1.1 县(市、区)、乡镇(街道)信访工作机构定期进入网格,广泛宣传国务院《信访条例》《江 苏省信访条例》等信访法规和制度,引导群众依法文明信访。 6.2.1.2 县(市、区)、乡镇(街道)信访工作机构与联系网格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 人民调解员等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宣传解读相关行政法规和政策。 6.2.1.3 乡镇(街道)信访工作机构在网格内公布国家、省、市网上信访、微信公众号等网址或接入 方式,引导群众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提出诉求、反映问题。 6.2.1.4 网格员协助做好信访人政策解释、思想疏导工作。 6.2.2 接访下访 6.2.2.1 乡镇(街道)信访工作机构协助本级党政班子成员定期进网格开展公开接访、预约接访、专题 接访、随机下访活动。 6.2.2.2 乡镇(街道)信访工作机构应提前公示进网格接访的时间、地点及接访人员。 6.2.2.3 乡镇(街道)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律师和群众志愿者等第三方参与进 网格接访,共同接待群众、化解矛盾。 6.2.2.4 乡镇(街道)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将进网格接待的信访事项信息录入信访信息系统,跟踪后续 办理情况。 6.2.3 信访代理 6.2.3.1 乡镇(街道)信访工作机构在网格内广泛宣传信访代理服务,引导有信访意愿的群众选择代 理方式提出信访事项。 6.2.3.2 乡镇(街道)信访工作机构在网格公布可以提供信访代理服务人员的信息,包括:网格员和 挂钩联系网格的基层干部、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 3 DB32/T 4253—2021 6.2.3.3 在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期限内,网格员配合信访代理人及时向信访人反馈信访事项受理、办 理的进度和结果。 7 评价考核 7.1 设区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对本地区信访网格化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并书面通报情 况。 7.2 设区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将信访网格化工作纳入信访工作年度考核。 8 保障措施 8.1 对在信访网格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信访工作机构给予表扬和奖励。 8.2 县(市、区)、乡镇(街道)信访工作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网格员信访业务知识集中培训,可组 织网格员参加信访工作岗位锻炼。 8.3 设区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统一建设本地区信访网格化工作信息平台,可联通网格 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共享共用网格员排查的信访矛盾等数据。 8.4 设区市、县(市、区)信访工作机构应做好信访网格化工作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和维 护工作,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数据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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