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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60.20 CCS P 41 41 河南省 地方标准 DB41/T 2496—2023 农村供水工程 报废技术导则 2023 - 09 - 15发布 2023 - 12 - 14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T 2496 —2023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总体要求 ................................ ................................ ........... 1 5 报废条件 ................................ ................................ ........... 2 6 报废程序 ................................ ................................ ........... 4 附录A(资料性) Ⅲ型及以上供水工程报废评估报告提纲 ................................ .... 5 附录B(资料性) Ⅳ型及以下供水工 程报废申请表(样式) ................................ .. 6 DB41/T 2496 —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南省水利厅提出。 本文件由河南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州水务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南、张汉松、帖靖玺、申晨亮、李连香、周涛、刘昆鹏、周娃妮、王 雪莹、 李广辉、闻童、韦怀德、曲钧浦、叶红磊、王龙占、蔡二俭、侯丽君、黄凯、王海霞、闫倩倩。 DB41/T 2496 —2023 1 农村供水工程报废技术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供水工程报废的 总体要求 、报废条件和报废程序 。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供水工程的报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0948 泵站技术管理规程 JJG 162 饮用冷水水表 检定规程 SL 510 灌排泵站机电设备报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供水工程 报废 农村供水工程不能正常发挥原有性能或功能, 且没有更新改造价值 ,或供水对象消失,对工程设施 作废处理。 3.2 工程整体报废 工程整体丧失原有性能或功能, 且没有更新改造价值 ,或供水对象消失, 对工程全部设施作废处理。 3.3 工程局部报废 工程中相对独立的主要设施,如取水机井、泵站、调蓄设施等损坏或丧失原有功能,影响整个供水 工程效能的发挥,对工程部分设施作废处理。 4 总体要求 4.1 农村供水工程分为集中和分散两大类, 集中供水工程 是指设计供水规模不小于 10 m³/d的供水工 程,分散供水 工程是指设计供水规模小于 10 m³/d的供水工程。 集中供水工程 分类应符合表1给出的特 征值。 表1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分类 工程类型 Ⅰ型 Ⅱ型 Ⅲ型 Ⅳ型 Ⅴ型 设计供水规模 W m3/d W≥10000 10000>W≥5000 5000>W≥1000 1000>W≥100 100>W≥10 DB41/T 2496 —2023 2 4.2 农村供水工程 报废应满足报废条件, 报废处理前应征得供水覆盖范围内用水户代表或基层组织同 意。 4.3 农村供水工程报废 按照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实施, 程序包括 专业机构论证或 专家评估、 报废申请、审批等程序。 4.4 Ⅳ型及以下 供水工程可整体报废, Ⅲ型及以上供水工程 应通过维修养护、技术 改造等方式积极发 挥供水作用,不宜整体报废,确需整体报废处理的,应深入论证,妥善处置。 4.5 农村供水工程报废前,应 编制报废实施方案, 采取稳妥替代措施,保障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户正常 用水需求。 4.6 供水工程报废相关文件资料,连同原有工程设计、运行管理等档案资料,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5 报废条件 5.1 工程整体报废 5.1.1 农村供水工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则具备整体报废条件: a) 由于当地整体建设规划调整等原因,位于规划征地拆迁范围 ,必须停用或按照 规定拆除; b) 工程老化,且更新 改造技术经济不合理; c) 供水对象消失; d) 供水服务范围 被新建供水工程覆盖; e) 其他原因导致丧失供水功能 或供水能力严重下降 ; f)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供水工程 的取水、输水、净水、管网等主要 设施设备损毁。 5.1.2 农村供水工程主体结构 、地下干管达到 或超过规定 的设计使用 年限,无法满足现有供水需求和 发展需求,且 没有更新改造价值的 ,视为达到工程整体报废条件 。农村供水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应 符合表 2给出的特征值。 表2 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单位:年 工程类型 I型 II型 III型 IV型 V型及分散供水 工程 设计使用 年限 主要构筑物的主 体结构 50 50 50 30 15 地下干管 50 30 30 25 15 5.2 工程局部报废 5.2.1 水源及取水工程 水源及取水工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则达到局部报废条件: a) 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 且净化处理经济不合理 ; b) 取水工程 无法正常工作,且更新改造技术经济不合理; c) 水井损坏且 无法修复 ,或修复代价过高。 5.2.2 构(建)筑物 DB41/T 2496 —2023 3 构(建)筑物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 则达到局部报废条件: a) 合理使用 年限达到 设计使用年限 (或参考折旧年限 ),已不能 正常使用且 改造不可行或者经 济不合理的 ;常见构(建)筑物参考折旧 年限应符合表3给出的特征值; 表3 构(建)筑物参考折旧年限 单位:年 类 别 折旧年限 构筑物 取水构筑物、 净水构筑物、 调节构筑物 20 建筑物 水厂办公用房 30 消毒间、加药间 20 b) 结构不稳定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满足安全运行条件,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 c) 不能适应工程设备运行要求,丧失应有设施功能的; d) 因设施设备更新无法满足要求。 5.2.3 输配水管道 输配水管道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 则达到局部报废条件: a) 达到或超过 设计使用年限 (或参考折旧 年限),已不能正常使用且 修复不可行或者经济不合 理的;管道的参考折旧年限 应符合表4给出的特征值 ; 表4 输配水管道参考折旧年限 单位:年 类 别 折旧年限 塑料管(PE管、PVC-U管、复合管等) 20 钢管 30 球墨铸铁管 30 b) 管道失稳或管材不能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 ; c) 破损管道长度占工程总管网长度的比例超过 30%或管网漏损率 超过40%的; d) 因规划调整,管道失去供水功能的。 5.2.4 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 金属结构 、机电设备 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 达到局部报废条件: a) 金属结构达到或超过GB/T 30948 规定的折旧年限,且没有修复价值 ; b) 机电设备 满足SL 510规定的报废标准 ,且没有修复价值 ; c) 在规定的工况下不能安全运行的 ; d) 经鉴定无维修养护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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