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140
CCS P 56 41
河南省 地方 标准
DB41/T 2471—2023
应急与备用水源管理技术规范
2023 - 09 - 15发布 2023 - 12 - 14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T 2471 —2023
I 目次
前言 ................................ ................................ ................. II
1 范围 ................................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 1
4 规划与布局 ................................ ................................ .......... 2
5 水量与水质 ................................ ................................ .......... 3
6 运行与调度 ................................ ................................ .......... 4
7 管理与维护 ................................ ................................ .......... 6
附录A (资料性) 供水统计表(样式) ................................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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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河南省水利厅提出。
本文件由河南省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怀斌、曹永潇、 王富强、孟春丽、刘静、袁建平、 宋刚福、 张婧、王博、赵
继伟、王化儒、赵衡、耿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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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与备用水源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应急 水源与备用水源的规划 与布局、水量与水质、 运行与调度、管理与维护等。
本文件适用于 城市集中供水 应急水源与备用水源的管理 ,乡镇集中供水应急水源与备用水源的管理
可参照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CJJ/T 282 城市供水应急和备用水源工程技术标准
HJ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 43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 74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
HJ 77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SL 183 地下水监测规范
SL 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
SL 627 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备用水源
为应对干旱、 洪水等自然灾害与 正常工程维修而建设 ,当常用水源的水量、 水质不能满足用水需求 ,
能与常用水源互为备用、
快速切换运行的水源 ,通常以满足规划期城市供水保证率为目标 。
3.2
应急水源
为应对特大干旱、特大洪水、 水源污染、工程 损毁等突发性事件 而建设,当常用水源和备用水源 的
水量、水质 不能满足用水需求 ,能通过应急措施切换运行、 满足短时间 用水需求的水源,通常以最大限
度满足城市居民生存、生活用水为目标。
3.3
应急水源供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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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启用应急水源 供水所持续的时间。
3.4
备用水源供水期
除热备外 启用备用水源 供水所持续的时间。
3.5
热备
为保证水源切换时供水设备的正常运行,备用水源 供水系统应保持的周期性运行状态。
4 规划与布局
基本要求 4.1
4.1.1 备用水源 与常用水源宜互为备用、切换运行,与 现有供水系统合理衔接 、灵活调控。
4.1.2 应急水源 与现有供水系统间可通过应急措施进行衔接,切换运行。
工程规划 4.2
4.2.1 应急水源与备用水源规划 应遵循近远结合、因地制宜、 水源互补的原则。
4.2.2 应急水源与备用水源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供水系统 风险评估;
b) 应急与备用水源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c) 应急、备用水量预测与供需平衡分析;
d) 应急与备用水源工程布局;
e) 供水调度方案;
f) 水源保护和管理;
g) 合理性评价。
4.2.3 应考虑水源水质和水量风险、可能的影响范围及人口、水资源条件、城市规模及经济社会条件
等因素,论证应急水源与备用水源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2.4 应急水源与备用水源工程规划的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致。
4.2.5 应急水源与备用水源工程规划的供水服务范围,应考虑现状及规划期内城市公共供水系统供给
的范围。
4.2.6 宜按照互为应急备用的目标规划应急水源与备用水源,并提出相应工程的建设方案。
4.2.7 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急水源与备用水源 应规划为 与常用水源类型不同的水源 。
4.2.8 多水源供水的城市,应急水源与备用水源 应规划为 与常用水源不同类型的、或者与常用水源位
于相对独立的不同水系、或者与常用水源相互之间没有直接水力联系的水源 。
4.2.9 应急水源可选择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和 区域外调水 。
4.2.10 备用水源可选择当地地表水、浅层地下水和区域外调水。
4.2.11 选用地表水作为应急 水源或备用水源时,应选用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水库、河道、湖泊,并
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2.12 选用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时,应根据水源的开采方案,进行可开采量分析评价,采
用开采与养蓄相结合的方式。
4.2.13 位于超采区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封存的地下水井可设置为应急水源。
4.2.14 难以更新的地下水不能作为备用水源,作为应急水源时应经严格论证。
4.2.15 选用地下水供水工程、监测井等作为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时,应当征得取水工程所有权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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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理单位的同意。
4.2.16 本地水资源不能满足 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 水量需求 时,应提出区域外调水方案。
工程布局 4.3
4.3.1 应急水源 或备用水源工程应包括水源地、取水设施、输水设施、监控调度系统、必要的水质保
障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
4.3.2 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应 根据供水规模 、水源特性、取水方式 以及调节设施大小等 ,结合城市现
有供水系统布局、供水服务范围,充分利用现有输水、净水、配水设施, 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
4.3.3 水源工程布局宜兼顾应急与备用功能。
5 水量与水质
水量计算 5.1
5.1.1 确定应急水源 或备用水源 供水量时,应先确定应急水源供水期或备用 水源供水期、日需水量 和
供水压缩比。
5.1.2 确定应急 水源供水期或备用 水源供水期应 符合下列 要求:
a) 应急水源供水期不宜少于7 d;
b) 备用水源 供水期按照常用水源的不同而 确定:
1) 常用水源以黄河水为主的地区, 其备用水源 供水期不宜少于30 d;
2) 常用水源以区域外调水为主的地区,其备用水源 供水期不宜少于30 d;
3) 常用水源以其他水源为主的地区,其备用水源 供水期应根据常用水源特点确定,但 通常
不宜少于7 d。
5.1.3 日需水量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急水源 供水期日需水量 根据用户重要性实际情况, 分类别确定供水压缩比 ;特殊情况下,
可优先供给 居民生活 用水,居民生活 用水指标不宜低于 80 L/(人•d);
b) 备用水源 供水期日需水量 按照正常日需水量考虑 。
5.1.4 根据气候条件、 水源条件、 城市性质和规模、 产业结构、 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 按照 CJJ/T 282,
确定供水压缩比 。城市居民生活 用水、公共建筑 用水和企业用水的供水压缩比应根据用水性质分别确定,
当缺乏资料时,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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