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20.10
CCS A00
徐州市 地方标准
DB 3203/T 1025—2023
母婴用品经营单位
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normalized sale of special food and cosmetics of stores for mothers
and children
2023 - 06 - 30发布 2023 - 08 - 01实施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 3203/T 1025 —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翟文静、刘可、夏娟。
DB 3203/T 1025 —2023
1
母婴用品经营单位
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经营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的经营资质要求、 进货检验要求、 贮存要求、
专区专柜要求、销售要求、广告宣传要求、不良反应记录和报告要求、召回要求、人员及培训要求和安
全自查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母婴用品经营单位(包括实体门店和网络销售)从事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活动的实
施与管理。
大型商超等其他经营母婴用品单位亦可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674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GB 1076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6-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GB 10767-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
GB 2559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GB 2992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GB 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16740-2014、GB 10765-2021、GB 10766-2021、GB 10767-2021、GB 25596-2010、GB 29922-2013、
GB 31621 -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文件。
3.1
母婴用品经营单位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专门经营孕妇、乳母、婴幼儿用品销售,兼营或者不兼营孕妇、乳母、婴
幼儿洗浴、按摩等服务项目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3.2
特殊食品 special food
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的统称。
3.3
化妆品 cosme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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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 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
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3.4
儿童化妆品 children cosmetics
适用于年龄在 12岁以下(含 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4 基本原则
4.1 合规性
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管理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4.2 适用性
母婴用品经营单位特殊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管理制度,指向清晰、目的明确,做到可量化、可考核,
便于实施。
4.3 持续改进
遵循“策划 -实施-检查-处置”的循环管理方法,策划、运行管理制度体系,适时评价管理制度体
系和检查的指标适用性,针对问题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改进和预防措施,并根据市场与法规政策的变化
及时作出反应,不断完善提升管理制度体系。
5 经营资质
5.1 应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载明特殊食品、化妆品经营相关事项。
5.2 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
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应包含所经营的特殊食品具体类别。
6 进货查验
6.1 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明确供应商管理、进货流程、查验项目、结 果处置等内容,并明确责任岗
位或责任人。
6.2 采购特殊食品时,应查验特殊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以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
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预包装食品经营备案凭证。核对《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是否列明所采购特
殊食品品种信息。核对标签是否与注册或备案资料一致。
6.3 采购化妆品时,应查验化妆品的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以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核
对生产许可证 《品种明细表》 是否列明所采购化妆品的类别信息。 核对标签是否与注册或备案资料一致。
6.4 采购国产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时, 应查验对应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 采购进口特 殊食品和化妆品时,
应查验由海关出具的对应批次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6.5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及凭证应对应保存便于查找,特殊食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
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化妆品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使用
期限届满后一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宜实行电子化记录和保存,并
采取加密、权限区分等方式防止篡改。进货查验记录表见附录 A表A.1的内容。
7 贮存
DB 3203/T 1025 —2023
3 7.1 贮存场所应保持完好、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污染源保持至少 25m以上距离。
7.2 贮存场所地面应做到硬 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
7.3 贮存场所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标
签读取需要,同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7.4 所贮存特殊食品或化妆品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应确保贮存设备、设施满足相应的要求。
贮存场所内具备便于监测与调节的设备仪器(如空调、除湿机、温湿度计等),并定期校准、维护,确
保准确有效。
7.5 贮存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应与墙壁、 地面保持不少于 10cm的距离, 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7.6 应在贮存位置明确标识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或限用日期、出入库时间、出入库
数量及在库数量。库存商品货位标识卡见附录 B表B.1。
7.7 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贮存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用日
期)的特殊食品和化妆品,不少于每月一次。
7.8 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挡鼠板、捕鼠器、灭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定期
检查、清理,若发现有鼠类昆虫等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7.9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消杀处理时,不应污染特殊食品和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的接
触表面,如不慎污染 时,应及时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8 专区专柜
8.1 应设置保健食品专区或专柜,确保保健食品销售区域与其他食品区域明显区分。不应将保健食品
与其他食品混放销售。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应设立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
示牌。提示牌应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文字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确定。提示牌可为
吊牌、台卡、立牌等形式,位置和大小应醒目。专区专柜附近醒目位置设立消费提示信息:“保健食品
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8.2 应设置婴幼儿配方食品专区或专柜,确保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区域与其他食品区域明显区分 。不
应将婴幼儿配方食品与其他食品混放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应设立注明“婴幼儿配方食
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提示牌应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文字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
区或专柜的空间确定。提示牌可为吊牌、台卡、立牌等形式,位置和大小应醒目。专区专柜附近醒目位
置设立消费提示信息:“对于 0~6月的婴儿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婴幼儿
配方食品”、“ 6月龄以上婴幼儿食用婴幼儿配方食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8.3 应设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区或专柜,确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区域与 其他食品区域
明显区分。不应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其他食品混放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
应设立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的提示牌。提示牌应为绿底白字,字体
为黑体,文字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确定。提示牌可为吊牌、台卡、立牌等形式,位置和
大小应醒目。专区专柜附近醒目位置设立消费提示信息:“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
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 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8.4 应设置儿童化妆品专区或专柜,确保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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