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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99 CCSA16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822—2023 失能老人照料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fordisabledElderlyCareServices 2023-09-30发布 2023-10-30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1/T3822—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第一社会福利院提出。 本文件由辽宁省民政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第一社会福利院、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海廷、王良泉、崔英淑、许佳、那永洁、姜淑琴、刘宏鹤、吴宪瑞、张健、 赵泽。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民政厅(沈阳市青年大街260号),联系电话:024-23992881。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第一社会福利院(本溪市溪湖区火连寨陈家沟), 联系电话:024-45540500。 DB21/T3822—2023 1失能老人照料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机构失能老人照料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安全、 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养老机构对失能老人的照料服务,其他机构、居家和社区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38600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T42195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168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规范 MZ/T171—2021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35796—2017、GB/T4219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失能老人disabledelderly 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 注:分为轻度失能老人,中度失能老人,重度失能老人,完全失能老人。 4基本要求 服务机构 4.1.1应符合GB/T35796—2017中第4章的要求,且无失信不良记录。 4.1.2应建立完善的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失能老人健康档案管理应符合MZ/T168。 4.1.3应建立服务评估及风险防控制度,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识别、分析与预防。应包含:消防 安全、食品安全、自然灾害安全、服务安全等内容。 4.1.4建筑及配套设施设备应符合GB50763、JGJ450的规定,满足失能老人照料服务需求。 4.1.5应配备医用电梯、医疗康复用具等设备设施,配置的各种设施设备应安全、稳固,若有突出尖 锐的阳角应做软包处理,应采用无障碍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无障碍出入口、安全扶手、无障碍卫生间、 防滑地面。 DB21/T3822—2023 24.1.6应对入住老年人按照GB/T42195进行评估,明确失能老人等级,签定入院协议,制定护理服务 计划。并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和护理服务计划提供服务。 人员要求 4.2.1人员分类 4.2.1.1为失能老人提供照料服务的照护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康复人员、护理服务人员、服务管理 人员、心理干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4.2.1.2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 4.2.1.3康复人员包括: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康复护理师。 4.2.1.4护理服务人员包括:护理员、修脚师、保洁员。 4.2.1.5服务管理人员包括:楼层管理员、护理主管及以上等。 4.2.1.6心理干预人员包括:心理医师、心理咨询师。 4.2.1.7其他人员包括:营养师、社会工作者。 4.2.2上岗要求 4.2.2.1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4.2.2.2应了解国家有关失能老人护理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4.2.2.3应明确岗位职责和纪律要求。 4.2.2.4应身体状况良好,能够适应岗位工作需要,应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类疾病及其他存在岗位风 险的疾病。 4.2.2.5应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级和护理服务计划需求配备各类从业人员,为老人提供优质服务。 4.2.2.6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养老事业、爱岗敬业,团结同事,勤奋善良,吃苦耐劳。 4.2.2.7应统一着工装,穿软底平跟鞋,并佩戴岗位工牌。不应留长指甲、不应佩戴首饰。 4.2.2.8应尊重失能老人的生活习惯、个人隐私和宗教信仰。 5服务内容与要求 环境清洁服务 5.1.1服务内容 环境清洁服务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公共区域清洁服务; ——居室清洁服务; ——床铺清洁服务; ——设备设施清洁服务。 5.1.2服务要求 5.1.2.1公共区域清洁应达到无灰尘、无杂物。 5.1.2.2居室清洁服务应达到空气新鲜、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无异味。 5.1.2.3床铺清洁服务应达到平整、无褶皱。 5.1.2.4设备设施清洁服务应达到无灰尘、无锈渍。 5.1.3服务规范 DB21/T3822—2023 35.1.3.1应每日早晚清扫公共区域各1次,并每天消毒1次;疫情防控时期应增加消毒频次,发现污 染物应及时进行清洁消毒。 5.1.3.2应每日至少清扫失能老人房间1次,对苍蝇、蚊子、老鼠、蟑螂、臭虫等有害生物,做到随 时清理。 5.1.3.3应每周对失能老人房间的被罩、床单、枕巾等床上用品换洗1次,临时有污染物应及时换洗 并消毒。 5.1.3.4应每月清洁(洗)1次失能老人房间的窗户、窗帘、桌布等公共用品。 5.1.3.5应对失能老人房间每日进行开窗通风换气1-2次,每次10-30分钟,并进行1次消毒。 起居照料服务 5.2.1服务内容 起居照料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协助穿(脱)衣; ——睡眠照顾; ——更换床上用品。 5.2.2服务要求 应符合MZ/T171—2021中第七章的规定。 个人清洁服务 5.3.1服务内容 个人清洁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口腔清洁服务; ——皮肤清洁服务; ——洗浴清洁服务。 5.3.2服务规范 5.3.2.1口腔清洁服务 口腔清洁服务应符合如下操作要求: ——每日早晚应为失能老人提供口腔清洁服务各1次,口腔清洁方法包括:刷牙、漱口、义齿清 洁、对昏迷、意识障碍者不应漱口,采用特殊的口腔清洁方法(戴一次性手套用手擦拭)等, 避免发生意外; ——饭后应协助失能老人进行漱口,确保无异味; ——提供口腔清洁服务时,动作要轻稳,以免弄伤牙龈,操作期间观察失能老人反应并沟通。 5.3.2.2皮肤清洁服务 皮肤清洁服务应符合如下操作要求: ——皮肤清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面部清洁、手卫生、洗脚泡脚等; ——皮肤清洁的水温宜为40℃~45℃,清洁皮肤手法应轻柔,避免擦伤; ——应晚间为失能老人提供洗脚或泡脚服务,泡脚水温以耐受为宜; ——应每月由修脚师为失能老人提供修脚服务。 DB21/T3822—2023 45.3.2.3洗浴清洁服务 洗浴清洁服务应符合如下操作要求: ——至少每周为失能老人提供一次洗浴服务,夏季应适当增加洗浴次数; ——照护人员在洗澡前应对失能老人进行身体和心理状况评估,评判失能老人身体情况是否符合 洗浴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洗浴时长,不宜超过20分钟。对于不适合洗浴的失能老人应 取消洗浴; ——洗浴前应对浴室进行预热,避免失能老人着凉。洗浴过程中应时刻观察失能老人情况,并和 失能老人适当沟通,缓解失能老人紧张。洗浴手法应轻柔。洗浴后及时为失能老人更换衣物, 吹干头发; ——对于意识模糊、昏迷类失能老人应采取床上擦浴方式进行服务。 排泄照料服务 5.4.1应提醒失能老人如厕,对活动能力较差的失能老人应帮助如厕。 5.4.2应根据失能老人身体情况,协(帮)助失能老人使用便器。对于长期昏迷、瘫痪、前列腺肥大 排尿有困难时可采用留置导尿。 5.4.3尿失禁的失能老人应保持皮肤清洁和干燥,可使用尿垫、纸尿裤,并及时更换,排泄后应温水 清洗会阴部与臀部且擦干;并协助失能老人养成定时排尿习惯,无论有尿与否,隔2小时排尿一次,训 练排尿功能。排尿后用手按压腹部,排空残余尿液;根据病情,遵医嘱可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男性 失能老人可采用一次性集尿袋,女性失能老人则可以采用一次性尿垫及纸尿裤,视病情需要可采用留置 导尿。 5.4.4留置尿管的失能老人应进行会阴护理,对尿道口每日清洁和消毒1次,保持引流管的通畅,防 止感染,观察尿液颜色、性状、量、透明度、气味等,每日定时更换集尿袋,训练膀胱反射能力,失能 老人离床活动时,注意导尿管和集尿袋的放置,注意倾听失能老人的主诉;拔管后根据病情,观察失能 老人自主排尿及尿液情况,有排尿困难及时送医。 5.4.5对于便秘失能老人的应根据医嘱使用药物帮助排便,必要时候可采取人工排便。人工排便要观 察失能老人身体情况,动作要轻柔,避免造成损伤。 5.4.6排泄照料过程中,应充分保护失能老人隐私。排泄后应协(帮)助失能老人进行清洁,并开窗 通风。应对失能老人的排泄情况,包括排泄量、形状、颜色、气味等,做好记录。 膳食服务 5.5.1养老机构应根据失能老人身体需求、饮食习惯、禁忌定制菜谱,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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