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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99 CCSA12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821—2023 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基础服务 规范 Specificationforbasicserviceofdemonstrationmodelhomeandcommunityelderly careservicecenter 2023-09-30发布 2023-10-30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1/T3821-2023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辽宁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沈阳万佳宜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辽宁省养老服务业联合会、辽宁老龄咨询评估 有限公司、沈阳市标准化研究院、盘锦市民政局、丹东市民政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丹东市 元宝区万佳宜康兴东街道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浑南区民政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阳 市红十字会医院、阜新市夕阳红养老院、盘锦市兴隆台区辽河佳苑养老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海林、曲婷、张旭、陈婷婷、吴锋宇,傅永盛、苏敏、单军、张宝义、马生、 王瑞瑜、安金玲、庞钰、王磊、裴冬梅、邹蔷薇、张辉。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民政厅(沈阳市青年大街260号),联系电话:024-23992881。 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万佳宜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5号),联系电话: 024-22592651。 DB21/T3821—2023 1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基础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内容、基本要求、服务管理等。 本文件适用于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60周岁及以上、无患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 且有照料需求并提出服务申请的老年人开展基础服务,其他类似机构参考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2894-2016安全标识与使用导则 GB13495.1-2015消防安全标识第1部分:标志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29353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3165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38600-2019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T42195-2022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MZ/T032-201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SB/T10944-2012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DB2101/T0014-2020重大传染病流行期间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modelhomeandcommunityelderlycareservicecenter 依法注册的依托社区,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入户或社区生活照料、餐饮服务、助浴服务、康复服务、 医疗服务、文化娱乐教育服务、精神关爱服务、助行服务、代办服务、安全守护等各类支持服务的社会 化养老服务模式的机构。 4基本要求 4.1基础要求 4.1.1在非示范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公共标识应符合GB2894-2016与GB13495.1-2015 要求。 4.1.2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安排专人维护,保证呼叫终端、紧急呼救系统、安全防护用品等设施设 DB21/T3821—2023 2备保持正常运转、畅通并能够及时对老年人的呼叫做出回应,提供服务。信息化服务平台应适时更新迭 代升级并建立保护数据安全和用户隐私措施。 4.2管理要求 4.2.1建立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服务管理、设备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人员 配备、财务管理、设施使用、服务流程相关内容,并建立档案。 4.2.2建立外包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明确外包服务内容,并对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4.2.3建立评价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形式,通过服务对象满 意度、服务时间准确、服务项目完成率、有效投诉结案率等评价指标对服务情况、服务质量、服务人员 进行有效合理的评价,服务评价应及时记录、归档。应根据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建议,及时改进,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4.2.4根据开展的服务建立档案管理,制定档案保管、使用及保密等制度,并根据服务进度进行更新。 有条件可建立数字化档案。服务结束后应及时归档,保存时间以3年为宜。 4.3安全管理 4.3.1服务安全管理应符合GB38600-2019的要求。特种设备、消防、食品等安全管理应符合MZ/T 032-2012要求。制定消防安全、食品安全、服务安全等各类安全管理所需的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每 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和演练,且做好记录。 4.3.2配备安全管理必要设施、设备及用具,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床档、防护垫、安全标识、安全扶手、 信息化系统设备等。 5服务内容 5.1评估服务 开展服务前应对服务对象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和必要的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客观真实,并如实反 应给老年人监护人。评估服务应按照GB/T42195-2022和GB38600-2019中第5条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执行。 5.2接待服务 5.2.1服务内容 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接待服务应为参观、咨询、预约、签约服务。 5.2.2服务要求 5.2.2.1根据接待对象制定参观路线,接待来访参观人员。 5.2.2.2安排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接待服务,并及时响应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供准确的咨询信息, 准确解答老年人和咨询对象的疑问和难题。 5.2.2.3接待服务能够根据老年人的服务需要安排预约服务人员和服务内容。并在服务前应根据服务 内容的需要,与老年人和老年人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5.3生活照料 5.3.1服务内容 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生活照料服务应为个人卫生服务、生活起居、居室清洁。 DB21/T3821—2023 35.3.2服务要求 在老年人能力评估基础上应根据老年人失能等级建立分级护理服务,并应按照GB/T29353和 GB/T35796—2017标准要求提供服务。 5.4餐饮服务 5.4.1服务内容 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生活照料服务应为集中餐饮服务和上门送餐服务。 5.4.2服务要求 5.4.2.1应按照GB31651-2021标准要求执行,并根据老年人身体需求、饮食习惯、民族习惯定制菜 谱,提供均衡饮食,且应根据老年人情况提供流食、碎食、软食。 5.4.2.2根据老年人实际用餐需要提供用餐场地,并对老年人提供堂食。 5.4.2.3根据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服务应对餐食进行密封保存,并根据季节采取保温措施,保证餐食 的质量。 5.5助浴服务 5.5.1服务内容 助浴服务内容应为中心内助浴和居家上门助浴服务。 5.5.2服务要求 5.5.2.1对老年人提供助浴服务前应先对老年人身体进行评估,根据季节和老年人身体情况可选择淋 浴、盆浴与擦浴等方式,确定助浴的时长,并选择适合的助浴设施(如淋浴器、无障碍浴槽、助浴平车 等)。 5.5.2.2开展助浴服务前应提前对助浴场所进行通风透气或预热,保证助浴空间的空气清新,温度在 24度至26度为宜。同时,应提前准备助浴全过程所需物品:如毛巾、洗发水、沐浴露、吹风筒以及干 净的衣物等。实施助浴服务前应对老年人进行安全提示,告知服务风险和注意事项。 5.5.2.3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安排具有医疗和护理能力技能的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助浴服务。为老 年人提供助浴服务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助浴,并按照 4.3条款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5.5.2.4助浴服务后应及时为老年人擦干身体,涂抹身体乳,更换干净的衣物,并及时吹干头发避免 着凉。 5.5.2.5居家老年人助浴应提前预约,在服务过程中应有家属或其他监护人在场。除按照上述要求外, 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 5.6康复护理 5.6.1服务内容 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为保健型康复服务。 5.6.2服务要求 5.6.2.1设置指定的康复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康复设备,如柔性按摩水床、训练用阶梯、助行器、站 立行走平衡器、手功能组合训练器等适合老年人康复使用的设备。 DB21/T3821—2023 45.6.2.2根据老年人不同情况制定不同训练计划,开展保健型康复服务。保健型康复服务应在专业人 员指导下进行,服务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根据老年人不同情况制定不同训练计划, 不可训练过度,以免造成损伤,保护老年人安全。服务后观察老年人变化,及时调整康复方案。 5.7医疗服务 5.7.1服务内容 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内居住老年人医疗服务应为健康体格检查服务、高危疾病突发早期 能力指导、慢病状态日常护理与辅助康复能力指导、身体发生变化后紧急处理指导、健康宣教、陪同就 医、代为配药。 5.7.2服务要求 5.7.2.1设置医务室或者引进医疗机构合作,安排医生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提供服务的医生应具 有医疗从业资格,准确掌握老年人的基础信息与病史,并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提供个性化医疗服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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