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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市 胡锦涛 2010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 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修正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法。 目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 第一章 则 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二章 划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 第三章 防 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四章 理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 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人本级 第一章「 总 则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 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 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1 核奖惩制度。 部门备案。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 水土保持工作。 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 重点治理区。 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 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 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 督管理职责。 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 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 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 防和治理工作。 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 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 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 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 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署。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 水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 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 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 意见。 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 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 保持工作。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 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规 划 第十五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 第十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 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 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 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 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 第十一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 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第三章预 防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 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1 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 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 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 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 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 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 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 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流失。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 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 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 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 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 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 施。 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 相衔接。 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 第十八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 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 情况规定。 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 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 等。 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 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 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 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 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 水土流失。 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 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 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 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 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 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 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 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 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 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 定并公告。 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 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 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 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 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 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 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 ,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理。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 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 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 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 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 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 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 设项目峻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 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 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 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 生的水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 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 度处理。 石、土、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 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 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 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 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新的危害。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 部门、流域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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