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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9年8月27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 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 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 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 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 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 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 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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