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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于2003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3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海关缉私警察实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目录 第三条、关衔是区分海关工作人员等级、表 第一章总 明海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海 第二章关衔等级的设置 关工作人员的荣誉。 第三章,关衔的授予 第四条海关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关 第四章关衔的晋级 衔。 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五条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对关衔低的 第六章 附 则 海关工作人员,关衔高的为上级。当关衔高的海 关工作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 第一章总则 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队伍建设,增强海关 第六条海关总署主管关衔工作。 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 第二章关衔等级的设置 于海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 本条例。 第七条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第二条海关实行关衔制度。海关总署、分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 署、特派员办公室、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办 (二)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 事处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授予海关关衔。 (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 26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2 (四)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 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五)关务员:一级、二级。 第四章关衔的普级 第八条海关工作人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 制关衔: 第十二条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 (一)署级正职:海关总监; 作人员,在其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按照下 (二)署级副职:海关副总监; 列期限晋级: (三)局级正职:一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监 二级关务员至一级关务督办,每三年晋升一 督; 级; (四)局级副职:二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监 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督察,每四年晋升 督; 一级。 (五)处级正职:三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督 第十三条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 察; 作人员,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 (六)处级副职:一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 应当逐级普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普 察; 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经批准可以提前晋 (七)科级正职:二级关务督察至二级关务督 升。 办; 第十四条一级关务督察以上关衔的海关工 (八)科级副职:三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 作人员晋普级,在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根据 办; 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九)科员职: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员; 第十五条海关工作人员提升职务,其关衔 (十)办事员职:二级关务督办至二级关务员。 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低关衔的,应当 普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低关衔。 第三章关衔的授 第十六条关务员晋升关务督办,关务督办 第九条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 晋升关务督察,关务督察晋升关务监督,经培训 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合格后,方可普升。 第十条海关招考录用海关工作人员或者从 第十七条关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本条例 其他部门调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确定职务后授予 第十一条的规定。 相应的关衔。 第五章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一条关衔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授 予: 第十八条海关工作人员退休后,其关衔予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 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海关工作人员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其 (二)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 关衔不予保留。 总署署长批准授予; 第十九条海关工作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 (三)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 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关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 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 制关衔的最高关衔的,应当降级至新任职务等级 批准授予; 编制关衔的最高关衔。关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 (四)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 关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26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2 第二十条海关工作人员受到降级、撤职行 徒刑以上刑罚的,其关衔相应取消,并且不再履 政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关衔。关衔降级的批准 行批准手续。 权限与原关衔的批准权限相同。关衔降级后,其 退休的海关工作人员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关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关衔等级重新计 第六章附 则 算。 关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关务员。 第二十二条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 第二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受到开除行政处 法,由国务院规定。 分的,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衔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2年12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场海关工作人员的等级,有利于现场指挥,避免临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阵紊乱、贻误时机。二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海 关关衔条例(草案)》作说明。 关需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高通关效率。实行关 为加强海关队伍正规化建设,海关总署经过认 衔制度,有利于完善通关作业现场的监督制约、层 真调研、论证,向国务院提出了在海关工作人员中实 级管理机制,适应海关业务现场管理及时处置的特 行关衔制度的建议,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点,便于及时处理监管现场发生的紧急复杂事项。 关衔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呈报国务院。这 三是实行关衔制度,有利于海关工作人员增强荣誉 个草案经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征求意见并审查修改 感、激发进取心,更加忠实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后,于2002年10月16日经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 同时,也便于人民群众对海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有 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利于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促进海关廉政建设。四是 实行关衔制度,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目前许多国家和 一、在海关工作人员中实行 地区对其海关都实行了关衔制度。具体做法大体分 关衔制度的必要性 为两类:一类实行与本国军人相同的军衔制,如俄罗 在海关工作人员中实行关衔制度的主要考虑, 斯和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等;另一类实行海关关衔 一是海关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反走私斗争的尖锐性、 制,如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以及我国的台 对抗性,要求指挥统一、行动快捷、反应迅速、纪 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律严明,以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海关执法的严肃性。 同时,为了处理好与国家公务员职级制度的关 海关工作人员在打击走私第一线佩带关衔,明确现 系,以免与今后出台的公务员法确定的以职位分类管 -26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2 第二十条海关工作人员受到降级、撤职行 徒刑以上刑罚的,其关衔相应取消,并且不再履 政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关衔。关衔降级的批准 行批准手续。 权限与原关衔的批准权限相同。关衔降级后,其 退休的海关工作人员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关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关衔等级重新计 第六章附 则 算。 关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关务员。 第二十二条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 第二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受到开除行政处 法,由国务院规定。 分的,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关衔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2年12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场海关工作人员的等级,有利于现场指挥,避免临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阵紊乱、贻误时机。二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海 关关衔条例(草案)》作说明。 关需要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高通关效率。实行关 为加强海关队伍正规化建设,海关总署经过认 衔制度,有利于完善通关作业现场的监督制约、层 真调研、论证,向国务院提出了在海关工作人员中实 级管理机制,适应海关业务现场管理及时处置的特 行关衔制度的建议,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点,便于及时处理监管现场发生的紧急复杂事项。 关衔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呈报国务院。这 三是实行关衔制度,有利于海关工作人员增强荣誉 个草案经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征求意见并审查修改 感、激发进取心,更加忠实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后,于2002年10月16日经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 同时,也便于人民群众对海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有 议讨论通过。现就草案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利于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促进海关廉政建设。四是 实行关衔制度,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目前许多国家和 一、在海关工作人员中实行 地区对其海关都实行了关衔制度。具体做法大体分 关衔制度的必要性 为两类:一类实行与本国军人相同的军衔制,如俄罗 在海关工作人员中实行关衔制度的主要考虑, 斯和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等;另一类实行海关关衔 一是海关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反走私斗争的尖锐性、 制,如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以及我国的台 对抗性,要求指挥统一、行动快捷、反应迅速、纪 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律严明,以确保政令畅通,维护海关执法的严肃性。 同时,为了处理好与国家公务员职级制度的关 海关工作人员在打击走私第一线佩带关衔,明确现 系,以免与今后出台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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