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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 目录 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第一章总 第五条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六条军官符合本法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七条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 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 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 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章军官的基本条件、 第一章总则 来源和培训 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 第八条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 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 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 第二条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 身国防事业; 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 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 指挥; 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 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 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 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康;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四)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 第四条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 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2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1 第九条军官的来源: 第十二条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选拨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 (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 院校学习毕业; 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 (三)由文职干部改任; 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 (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 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 员。 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或者相当大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 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 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 第十条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 正职首长任免; 官的制度。 (三)副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和中级专业技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 术军官职务,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军级 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 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独立师的正营职军官职务 培训。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 由独立师的正职首长任免; 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 (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 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 官职务,由师(旅)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 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 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 训。 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 第十三条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 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院校培 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 训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 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 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 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军人代理。 第三章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 第十一条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 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 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决定,履行任免手续。 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 第十四条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 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 备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应当告知本人。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 (五)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得任免。 (六)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1 (七)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 第二十条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 正职六十五岁。 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普升。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 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 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从事飞行 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罗。 第二十一条军官普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 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文化程度、院校培训等 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 资格。具体条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 第二十二条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 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 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第二十三条军官经考核不称职的,应当调 第十五条作战部队以外单位的副团职以下 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 军官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 确定待遇。 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正团职军 第二十四条担任师、军、大军区级职务的 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师级职务军官,任 军官,正职和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十 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 年。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可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 以向非军事部门派遣军官,执行军队交付的任务。 龄分别为: 第二十六条军官可以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 的规定改任文职干部。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 第四章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 第二十七条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 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 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 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 根据本法规定。 岁。 第二十八条军官在一个岗位任职满下列年 第十七条担任排、连、营、团、师(旅)、 限的,应当交流: 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 (一)作战部队担任师级以下主官职务的,:四 为三年。 年;担任军级主官职务的,五年; 第十八条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 (二)作战部队以外单位担任军级以下主官职 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 务的,五年; 年限参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三)机关担任股长、科长、处长及相当领导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 职务的,四年;担任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 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 的,五年;但是少数专业性强和工作特别需要的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 除外。 限,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担任师级和军级领导职务的军官,在本单位 -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1 连续工作分别满二十五年和三十年的,应当交 务的,应当确定职务等级待遇。 流。 第三十六条军官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 担任其他职务的军官,也应当根据需要进行 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流。 第六章军官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官向其他 地区交流,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 第三十七条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 行。 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 第三十条军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 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 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或者间隔一级领导关系的 军官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 职务,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 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首长的职务,也不得在担任领导职务一方的机关 第三十八条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 任职。 部门应当做好军官的医疗保健工作,妥善安排军 第三十一条军官不得在其原籍所在地的军 官的治病和疗养。 分区(师级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 军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军人保 装部担任主官职务,但是工作特别需要的除外。 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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