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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 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议员三部分组成的规定,是符合上述原则的基本 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 制度安排,并得到澳门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认 安2012年2月7日提交的《关于澳门特别行政 同,应当长期保持不变。同时,为适应澳门社会 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 的发展进步,有需要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 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会前征询了 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 鉴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澳门基本法的有 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 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 已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 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对澳门特别 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 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 基本法第六十八条已明确规定,立法会多数议员 官产生办法决定如下: 由选举产生。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 一、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条关于行政长官 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修改,都应当符合 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 澳门基本法的上述规定,并遵循从澳门的实际情 规定维持不变,澳门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条关于第 况出发,有利于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政治制 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 度的稳定,有利于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有效运 选举的议员和委任的议员三部分组成的规定维持 作,有利于兼顾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 不变。 有利于保持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等原则。 二、在不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的前提下,2013 会议认为,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条关于行 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澳 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 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可按照澳门基 产生的规定,澳门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条关于立法 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附件一第七条、 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选举的议员和委任的 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一37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 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议员三部分组成的规定,是符合上述原则的基本 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 制度安排,并得到澳门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认 安2012年2月7日提交的《关于澳门特别行政 同,应当长期保持不变。同时,为适应澳门社会 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 的发展进步,有需要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 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会前征询了 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 鉴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澳门基本法的有 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 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 已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 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对澳门特别 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 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 基本法第六十八条已明确规定,立法会多数议员 官产生办法决定如下: 由选举产生。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 一、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条关于行政长官 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修改,都应当符合 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 澳门基本法的上述规定,并遵循从澳门的实际情 规定维持不变,澳门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条关于第 况出发,有利于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政治制 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 度的稳定,有利于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有效运 选举的议员和委任的议员三部分组成的规定维持 作,有利于兼顾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 不变。 有利于保持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等原则。 二、在不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的前提下,2013 会议认为,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条关于行 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澳 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 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可按照澳门基 产生的规定,澳门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条关于立法 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附件一第七条、 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选举的议员和委任的 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一37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 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议员三部分组成的规定,是符合上述原则的基本 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 制度安排,并得到澳门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认 安2012年2月7日提交的《关于澳门特别行政 同,应当长期保持不变。同时,为适应澳门社会 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 的发展进步,有需要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 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会前征询了 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 鉴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澳门基本法的有 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 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 已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 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对澳门特别 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 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 基本法第六十八条已明确规定,立法会多数议员 官产生办法决定如下: 由选举产生。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 一、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条关于行政长官 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修改,都应当符合 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 澳门基本法的上述规定,并遵循从澳门的实际情 规定维持不变,澳门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条关于第 况出发,有利于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政治制 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 度的稳定,有利于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有效运 选举的议员和委任的议员三部分组成的规定维持 作,有利于兼顾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 不变。 有利于保持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等原则。 二、在不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的前提下,2013 会议认为,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条关于行 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澳 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 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可按照澳门基 产生的规定,澳门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条关于立法 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附件一第七条、 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选举的议员和委任的 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一37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 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议员三部分组成的规定,是符合上述原则的基本 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 制度安排,并得到澳门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和认 安2012年2月7日提交的《关于澳门特别行政 同,应当长期保持不变。同时,为适应澳门社会 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 的发展进步,有需要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 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会前征询了 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 鉴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澳门基本法的有 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 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 已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 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对澳门特别 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 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 基本法第六十八条已明确规定,立法会多数议员 官产生办法决定如下: 由选举产生。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 一、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条关于行政长官 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修改,都应当符合 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 澳门基本法的上述规定,并遵循从澳门的实际情 规定维持不变,澳门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条关于第 况出发,有利于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政治制 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 度的稳定,有利于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有效运 选举的议员和委任的议员三部分组成的规定维持 作,有利于兼顾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 不变。 有利于保持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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