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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审议决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因机构改革、政社分开工作尚未完成, 不能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进行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推迟 到一九八四年底以前进行。 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 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一九七八年五 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 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部分规定 作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 加入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 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一九 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 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 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并同时声明对第一议定书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予以保留。 ·31(总195): 常委会审议决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因机构改革、政社分开工作尚未完成, 不能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进行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推迟 到一九八四年底以前进行。 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 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一九七八年五 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 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部分规定 作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 加入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 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一九 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 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 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并同时声明对第一议定书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予以保留。 ·31(总195): 常委会审议决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因机构改革、政社分开工作尚未完成, 不能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进行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推迟 到一九八四年底以前进行。 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 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一九七八年五 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 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部分规定 作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 加入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 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一九 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 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 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并同时声明对第一议定书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予以保留。 ·31(总195): 常委会审议决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因机构改革、政社分开工作尚未完成, 不能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进行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推迟 到一九八四年底以前进行。 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 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一九七八年五 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 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部分规定 作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 加入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 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一九 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 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 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并同时声明对第一议定书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予以保留。 ·31(总195): 常委会审议决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因机构改革、政社分开工作尚未完成, 不能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进行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推迟 到一九八四年底以前进行。 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 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一九七八年五 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 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部分规定 作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 加入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 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一九 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 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 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并同时声明对第一议定书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予以保留。 ·31(总195): 常委会审议决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因机构改革、政社分开工作尚未完成, 不能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进行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推迟 到一九八四年底以前进行。 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 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一九七八年五 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 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部分规定 作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 加入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 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一九 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 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 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并同时声明对第一议定书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予以保留。 ·31(总195): 常委会审议决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因机构改革、政社分开工作尚未完成, 不能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进行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推迟 到一九八四年底以前进行。 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授权国务院对职工退休退职办法 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一九七八年五 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 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部分规定 作一些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 加入一九四九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 附加议定书的决定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一九 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 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 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并同时声明对第一议定书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予以保留。 ·31(总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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