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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 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5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 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 定(草案)》的说明。 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 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 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属于有关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 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 .6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 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5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 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 定(草案)》的说明。 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 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 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属于有关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 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 .6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 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5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 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 定(草案)》的说明。 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 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 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属于有关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 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 .6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 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5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 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 定(草案)》的说明。 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 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 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属于有关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 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 .6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 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5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 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 定(草案)》的说明。 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 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 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属于有关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 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 .6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 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5年10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 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 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 定(草案)》的说明。 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 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 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属于有关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 国防、外交和其他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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