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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23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的决议 (2021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 ,决定批准这个条例 ,由江城哈尼族彝族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21年1月14日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21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与 合理利用 ,维护传统风貌 ,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 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 《历史文化名城名 镇名村保护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江城哈 尼族彝族自治县 (以下简称自治县 )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 护、发展与利用 ,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拥有物 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 ,具有较高的历 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 ,并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具体包括 :国庆乡么等村博 别寨组,整董镇曼滩村曼滩组 ,整董镇整董村城 子三寨(曼贺组 曼贺井组 曼景寨组 ) 、曼宽 组、曼坡组、曼畔组、曼稼组、曼景湾组等村落 。 第四条 传统村落内文物的保护管理 ,应当 遵守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五条 传统村落保护 、发展与利用应当遵 循科学规划 、整体保护 、活态传承 、合理利用 、政 府主导、村民自治 、社会参与的原则 。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 村落保护与发展工作的领导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 ,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 、公共 ——60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23 服务设施 ,改善公共环境 ,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 政预算。 鼓励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 、 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与 发展。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工作 ,具 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 ; (二)对传统村落的保护 、发展与利用进行指 导、监督和检查 ; (三)按照一村一档建立档案 ; (四)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和数 字博物馆 ; (五)传统村落保护的其他相关职责 。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教育体育 、民 族宗教、财政、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 、文化和旅游 、 林业和草原 、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 第八条 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突 出地方民族特色 ,内容包括保护范围 、保护内容 、 保护措施 、产业布局 、人居环境改善等 。传统村 落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 、文化旅 游发展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并预留新 增人口建房空间和公共空间 。 第九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 区和建设控制区 ,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传统村 落保护与发展规划划定 ,设立保护标识 ,并向社 会公布。 第十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 府负责落实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 ,实施相关 建设项目 ,组织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 作,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 ,防治自然灾害 、虫害责任 ,指导村 民委员会开展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工作 。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做好 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工作 ,继承发扬优秀文化习 俗和道德风尚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态传 承。 支持将传统村落保护要求和利益分配原则 纳入村规民约 。 第十二条 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应当以传 统建筑、传统文化 、生态环境为主 ,维护文化遗产 的完整性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 。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入口设立 传统村落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 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标志牌 。 传统村落内的传统建筑 、古树名木实行挂牌 保护。 第十四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 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 。 在核心保护区内 ,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外 ,不得进行其他新建 、改扩建活动 ;在 建设控制区内的新建 、改扩建活动应当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 。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补偿 、置换等 方式对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整体 风貌不相协调的建 (构)筑物,进行拆除 、改造和 修缮。 第十五条 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 人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 ,负责 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 。传统建筑没有所有权人 或者使用权人的 ,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修缮 。 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安全 用火、用电、用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理 、 环境卫生保护 、消防安全检查 、虫害防治等工作 。 ——61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23 第十六条 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 ,应当遵循 修旧如旧的原则 ,鼓励采用传统建造技术 、既有 传统建筑材料进行维护修缮 ,并保持原有的高 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 传统建筑内部的提升改造 ,应当保持传统风 貌和建筑形式不变 ,村民可以进行给排水 、环境 卫生、通风采光 、内部装饰等改造 ,提升居住品 质。 第十七条 传统村落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 场所建设应当体现民族文化元素 ,适度配置商 业、旅游等服务设施 。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 建设用地指标 ,优先保障因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 规划实施的建设需要 。 因生产生活需要 ,传统村落内的村民经批准 新建住宅的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可 以与其就传统建筑的保护利用作出约定 。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 部门对传统村落内经认定的干栏式傣族民居和 “闪片房”一楼一底彝族民居等少数民族特色民 居建筑及塔 、寺、亭、雕塑等历史遗迹进行登记造 册,建立完善传统建筑资料档案和数据库 。 第二十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 活动: (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 、拆除传统建筑 ; (二)在传统建筑上刻划 、涂污等; (三)拆卸、转让传统建筑的构件 ; (四)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 史风貌的活动 ;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保 留的林地绿地 、河道水系 、道路等; (六)建设生产易燃 、易爆物品工厂 ,或者设 置储存易燃 、易爆物品仓库等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 关部门对传统村落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 产进行调查 、挖掘、整理和研究 ,推动传统村落文 化遗产的保护 、传承与合理利用 。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 、 认定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鼓励和支持单位 、个人在传统村落内设立传 统文化教育基地 、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非物 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等场所 ,传承优秀传统文 化。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类别建立传统村落的非物 质文化遗产档案 ,对民族习俗 、民族医药 、民族歌 舞、农耕文化 、民族节庆等优秀传统文化进行传 承保护和开发利用 ,支持创作展现传统村落优秀 传统文化的文艺作品 。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开 展文化传承活动 ,培养后继人才 ,并定期开展非 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与传统村落相关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 ,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 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 。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传 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对传统村落资源进行开 发利用,支持文旅企业开发文化旅游产品 ,促进 传统村落经济发展 ,展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风 貌。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充分利用沿边传统村 落的区位优势 ,依法组织开展与周边国家的合作 交流,开发文化旅游项目和相关产业 。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传统村落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 ,在尊重其传统生 产生活方式的基础上 ,支持传统村落发展特色种 ——62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23 植养殖、农产品加工 、民族手工艺 、餐饮、民宿客 栈等乡村振兴产业 。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传 统村落内的文化传承活动 : (一)传统建筑工匠 、民间艺人开展传承活 动; (二)举办民俗节庆展演等活动 ; (三)开发非遗文创产品 ; (四)捐献(赠)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 ; (五)其他应当给予支持的事项 。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有关部门 、乡(镇)人民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在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行为 ,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予以处罚 :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擅自设置 、 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标志牌的 ,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处 1万元以上 5万 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 ,损坏或者擅 自迁移、拆除
法律法规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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