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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 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1年5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规定,现对西藏自治区 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西藏自治区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可抗力 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 三、本决定自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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