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2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
源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
理活动。张家岩水库至老鹰水库段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饮用
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老鹰水
库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指导、统筹、协调老鹰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建立老鹰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协商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协商不成
的,由省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1 —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在地(以下简称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鹰
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
工作,加强水源保护法治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
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水源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
好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
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
义务,开展宣传教育,落实保护措施。
第四条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老鹰水库及相关
河(渠)按照规定设置河湖长,各级河湖长应当组织领导老鹰
水库及相关河(渠)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
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护和执法监督等工作,督促、
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突出问题。
水源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
居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
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五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
— 2 —监督管理。
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
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 、
卫生健康、林草、应急等主管部门以及老鹰水库管理单位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成都市、资阳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编制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
护专项规划,经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鹰水库饮
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
方案,开展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
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七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将老鹰
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经 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经 费管理、
使用、监督机制,加强资 金绩效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
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八条 资阳市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跨区域饮用水
水源保护执法协作机制, 签订联动执法协议,建立 联合会商制
度,定期依法开展 联合调查、 联合执法。
第九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县(市、区)人
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鹰水库生态环境、资源、水 文、气象、
— 3 — 航运、自然 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统一的 信息共享平台,实现
信息互通、结 果互认、平台共用。 充分运用大 数据技术,完善
老鹰水库生态环境 风险报告和 预警机制,强 化实施动态管理。
拓展环境 服务托管、第三方监 测治理等 服务,形成多方协作的
保护治理 模式。
第十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
宣传教育, 提高社会公众自 觉保护和参与治理的 意识。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有保护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
有权对污染 损害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进行制止和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 益宣传
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不 力、问题突出、 群众反映集中
的,可以约谈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成都市、
资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 要负责人, 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
改。
第十二条 水源所在地的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每年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 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情况。
— 4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
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保护区 分
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 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或者
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由成都市、资阳市人民
政府组织对调整或者 取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后,协商
提出方案,依法定程 序报批。
第十四条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的 边界
设立明确的地理 界标、明显的交通 警示牌和宣传 牌。标志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 图形标志标准。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老鹰水库饮用
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 隔离防护、 视频监控等设施,实行 封闭
式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擅自改变、破坏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的地理 界标、交通 警示牌、宣传 牌和隔离防护、 视频监
控等设施。
第十五条 调水工程应当划定水 利工程管理范围,对调水
水源进行保护。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
— 5 — 行政区域内调水工程划定水 利工程管理范围,并在管理范围 边
界设立界桩、公告 牌等保护 标志,向社会公告。
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擅自移动、损坏设置的 界桩、公告 牌。
第十六条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张家岩水库
至老鹰水库的调水工程 沿线的污染综合治理。
新建老鹰水库调水工程项 目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调水方 式
已建成并 投入使用的调水工程, 采用地表 径流调水方 式的,应
当按照统一规划、 分步实施的 原则,采取干渠水量 直接入库并
逐步改用封闭式管道调水的方 式。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 除应
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 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库区水域范围内 进行游泳、垂钓
等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二) 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 消落区从事农作物种植或者畜
禽、水产养殖活动;
(三) 禁止在保护区、准保护区内 入库渠道、河道滩地沿
线区域 倾倒、堆放秸秆等农作 物废弃物;
— 6 —(四) 禁止在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域 养殖、投放外来物种
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五)禁止非法捕捞水库渔业资源。
第十八条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国 土空间开发
利用活动应当 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 取得规划许
可。对不 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成都市、资阳市以及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 得办
理规划 许可。
第十九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系统, 将生活垃圾集中运输至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 外进行无害化处理。 垃
圾收集、运输设 备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 将垃圾分类投放到 指定的 收集
点。
第二十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水
源所在地人 口集中地区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 配套管网,将
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通过管 网引至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外
达标排放。排污单位应当 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
管理要求运行和 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 度,严格
控制污染 物排放。
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 7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 利用相结合、
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的建设 模式和处理工 艺,对未纳入
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 采用低能耗或者无动
力技术分散处理, 鼓励分散农户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等
实现就地就近消纳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 其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 产经营
者科学种植和养殖,合理施用农 药化肥等农业 投入品,科学处
置农用 薄膜、农作 物秸秆等农业 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 畜禽散养农户根据种养平衡要求
实现畜禽粪便、污水资源 化利用,并 采取措施防 止畜禽进入库
区水域。
第二十二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城乡环
境综合治理的重 要内容,加强农村 垃圾治理、污水治理、 厕所
改造、农业 废弃物处理和资源 化利用以及村 容村貌提升等农村
环境整治工作,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对农村人居环境 进行规划、建设、治理、管护和监
督。
第二十三条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水源所在地的县(市、
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 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8 —
法律法规 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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