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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区 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修正 根据199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选 举若干问题的决定》修正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3年9月5日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2005年5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 修正 根据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 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 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根据 2021年5月27 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 -1-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八章 代表的补选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 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 第三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 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 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 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 表的比例;在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 第七条 少数民族的选举按照《选举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驻京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国人 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的办法》选举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九条 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保证选举工 作的需要。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市区、乡、民族 -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决定,在代表选举期间设立市选举工作办公室,办理指导选 举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区、乡、民族乡、镇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 委员会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代表候选人的, 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 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 审查选民资格,公 布选民名 单,发选 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 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 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汇总公布代 表候选人名 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 意见,确定和公 布正式代表候 选人名 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 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 单,发给代 表当选通知 书; (七)法律规定的 其他职责。 -4-选举委员会应当 及时公布选举信 息。 第十三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区选举委员会按照区人民政 府派出机关和乡、民 族乡、镇的 管辖范围,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 划分为 几个选区的较大 单位,以及可以单独组织选举的行业 或者系统,根据实 际情况, 也可以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 选举委员会分会的职责由选举委员会确定。 选举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举委员会任命 。 第十五条 选区设立选区工作 组,在选举委员会 或者选举委 员会分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务。 选区工作 组的组长、副组长,由选举委员会任命;经选举委 员会授权,也可以由选举委员会分会任命。 第十六条 选区工作 组的职责是: (一) 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规定; (二)办理选民登记和选民名 单核对; (三) 组织选民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 (四) 协助了解核实和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五) 安排投票选举事务; (六)办理选举委员会 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 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选区内的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积极主动协助做好选举工作,并确定 专人配合 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选区可以按照 便于召开会议和 讨论协商问题的 原 -5-则,划分若干选民 小组,由本 组选民推选正、副 组长,主持选民 小组会议。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九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依照《选举法》确定: (一)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 百四十名,每五 千人可以增加 一名代表;人 口超过一百五十五 万的,代表总名额不 得超过四百五 十名; (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 千 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但是,代表总名额不 得超过一百六十 名;人 口不足二千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 可以少于四十 五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代表名额基数 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 相加, 即为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 或者人口居住分 散的乡、民族乡,经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 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二十条 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备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 , 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确定, 报市人民代 -6-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 额经确定 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 变动或者重大工程 建 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代表总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 定重新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应当在十五日 内将重新确定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的情况 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应当在三十日 内将重新确定区、乡、民族乡、镇代表名额的情况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由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 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 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 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 面都有 适当数量的代表的要 求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区行政区 域内,中央、市属企业事业 单位职工 人数在总人 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由中 央、市属企业事业 单位组 成的单独选区或者联合选区选举产生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口数, 可以适当多于所在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口数。 第二十四条 驻区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区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选区划分 -7-第二十五条 选区的划分,应当 便于选民 参加选举活动和选 举的组织工作, 便于选民 了解代表,以 及便于代表 联系选民和接 受选民的 监督。 第二十六条 选区的大 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 至三名代表 划分。 本行政区 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 口数应当大体 相等。 第二十七条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 也可以按生产 单位、 事业单位、工作 单位划分。 生产单位、事业 单位、工作 单位的选民人数 能够划为一个选 区的, 可以划为 单一选区;人数过多的, 可以划为 几个选区;人 数不足以划一个选区的, 可以与邻近的单位划为联合选区, 也可 以与附近居民、 村民划为 混合选区。 第二十八条 驻在乡、民族乡、镇行政区 域内的区属单位的 职工,应当 参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 央、 市属单位的职工, 可以只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 参 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如需要参加,由乡、 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 同有关单位协商决定。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九条 选民按选区登记 或者进行选民名 单核对。 -8-
法律法规 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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