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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 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第一章总则 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建设的考核指标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 第一节一般规定 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 第二节乡 纠纷解决途径 问题。 第三节 医疗鉴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 第四章医疗风险分担 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 第六章附则 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 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维护 医疗场所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 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查处涉医违法犯罪 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行为。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 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 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 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做好医 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疗纠纷中争议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应当坚持全面、系 对有关质量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统、综合的工作方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信访等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 民的原则。 相关工作。 -43— 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责任保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 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卫生健康行政等部门、医疗机构和 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具体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 工作。 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医疗卫生常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医疗安全责任和 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倡导文明、和谐、互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信的医患关系。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执行药品、医疗服 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 务项目价格管理规定,全面实行价格公示、费用 结算清单等制度;使用特殊药品或者医疗器械, 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正确引导社 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急救需要 会舆论。 除外。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通、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置专门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者及其 医疗卫生事业投人,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优化医 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 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 题。 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 第八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 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诊疗规范、专业 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激励机制和约谈制 技能、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加强医务人员职业 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 道德教育。 查,及时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 行为。 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 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尊重和平等对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医患协商沟通机 待患者,并遵守下列规定: 制。 (一)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九条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应 (二)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 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不宜向患者告 当加强行业自律,弘扬医德医风,协助卫生健康 知的,应当如实告知其近亲属。 行政部门开展医疗质量评估、控制工作,引导和 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 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和质量。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 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 与控制工作制度,评估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 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 执行情况,分析和反馈医疗质量信息,对医疗质 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 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 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 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 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44 (四)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并妥善保管;因抢救 死亡或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近亲属有权查 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 阅、复制其病历资料。 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 第十八条根据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 时间、补记人。 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有 病历资料尚未完成的,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资料 下列行为: 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资料 (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 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复制病历资料时, 疗; 应当有患方人员在场。 (二)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 医疗机构应当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 器械; 明印记。患方要求开列复制病历资料清单的,医 (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 疗机构应当开列清单,由医患双方盖章或者签名 (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 后各执一份。 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 (五)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 构依法设置或者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 为。 卫人员,完善安全防范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 第十六条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 防等措施,建立信息共享、风险排查和突发事件 规定: 快速处置机制。 (一)遵守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尊重医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诊疗场所的治安巡查, 人员; 根据需要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 (三)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四)按照规定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 (五)遵从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要 第一节一般规定 求患者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六)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报 (七)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通过合法途径表 告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理 达意见和诉求。 预案。 患者及其近亲属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实 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卫生 施超出其执业范围或者救治能力的医疗行为。 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 第二十一条发生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应 料,包括住院志(人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 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 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 立即向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 术及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 告。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 理记录、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 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如 部门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 实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45 — 房、监护室等诊疗场所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小 第二十二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 时,在太平间停放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 患方违反遗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 公安机关报告。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医疗纠纷,医 机构在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疗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 报告后,可以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 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安排车辆 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必要时派员进行现 场指导和协调,引导医患双方妥善解决医疗纠 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遗体手续, 并移送遗体到殡仪馆。 纷。 第二十六条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 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初步处置措施: 实施下列行为: (一)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 (一)安排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接待患 方,听取意见; 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 (二)告知患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 自由; (三)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讨论并及时将讨论 (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 意见告知患方; 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 (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 (四)按照规定与患方共同对疑似引起不良 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等; 后果的现场实物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 (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 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进行 封存和启封,妥善保管封存的实物及病历资料; 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 (五)不能确定患者死因、责任或者医患双方 (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对死因、责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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