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专利文库
— 1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2018年10月25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19日湖 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保护 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保护和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包括 现有、备用和规划 的饮用水水源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 提供城乡生活用水的取水水域和相关的陆域。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属地管理、 保护优先、 科 学规划、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供 水一体化,建设 应急或者备用水源,建立部门联动、重大事项协 调以及应急预警、生态补偿等机制,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 3 —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 地保护巡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 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 城乡建设、 卫生、 旅游、 公安、 财政、 国土资源、 交 通运输、 渔业、 农业(畜牧)、 林业、 城乡规划、 城市管理、 海事等 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 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饮用水水 源地保护公益宣传,并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 地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 用技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义务,并 有权劝阻、举报危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有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 给予奖励。— 4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应当 与国家、省有关水 功能区 划和水环境 功能区划相 衔接,符合国家、省有关水 质、水量标准 和规范要求。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 源地保护的 需要及时调整水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备用饮 用水水源,保障应急 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 拟定饮用水水源地 名录或者调 整名录, 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后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技术规 范划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 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外围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 区。 第十四条 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由市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拟定方案, 征求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 5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会同城乡建设 等相关部门 拟定方案,征求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意见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审定,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由市人民政府 向社会公 布。 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一经划定, 不得擅 自调整。确因公共利益、自 然环境发生 变化等需要调整的,由原 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对调 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组织论 证, 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 地规范化建设,按照国 家、省有关 标准和规 范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 界标、护栏围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等隔 离防护设施,设 置视频监控和宣传 牌,并加强 维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 界标、护栏围网、警 示标志、视频监控和宣传 牌。— 6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 扩建冶炼、 化工、 制 药、电镀、电子制造、纺织等 对水体污染 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 增加排污量; (二)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或者其 他污染 物; (三) 矿物洗选; (四) 破坏水源涵养林、护 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其 他植 被或者破坏水环境生态 平衡; (五) 围栏、围网(箱)、投肥(粪、饵)、投药养殖或者养 殖珍珠; (六) 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 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七)使用 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或者 滥用 化肥; (八)使用 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 方法捕捞鱼类; (九)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运输有 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不得进入饮用 水水源准保护区 ;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 申请,经有关部门批 准、登记,并设 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已经建成的对水体污染 严重的建设项目, 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依法 限期拆除或者关 闭。— 7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 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三) 堆放、贮存、填埋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或者其 他污染 物; (四)设立 装卸垃圾、粪便、油类或者有 毒有害物品等的码 头; (五)取土、 采砂或者矿产勘查、开 采; (六)使用农 药; (七)建设畜 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八)建造墓地; (九)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十) 未按照规定 采取保证水体免受污染的防护 性措施, 从事餐饮、娱乐、旅游等活动 ; (十一)本条例第十 七条禁止的行为和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 他行为。 已经设置的排污口,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畜 禽 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依法 限期拆除或 者关闭。 第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8 —(一)新建、 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 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 目; (二)设 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与保护水源 无关 的船舶; (三)设 置油库; (四) 放养畜禽或者种植农作物、经济林 ; (五)从事 餐饮、娱乐、 旅游、 游 泳、垂钓或者其 他可能污染 水体的活动 ; (六)本条例第十 八条禁止的行为和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 行为。 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责 令拆除或者关 闭。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 地环境综合 整治,完善垃圾处理设施,推进 垃圾集中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农业 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农业 种植、 畜禽养殖等行为,依法管理农 药、化肥等农业 投入品的使用,发 展生态农业。 第二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 涵养林、护 岸林的管理,保护地 被植物,并对林业生 产的化肥农

.pdf文档 法律法规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18-12-1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18-12-1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18-12-1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18-12-1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22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