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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 (2018年9月27日岳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规划和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核心区和缓冲区 第三节 实验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 管理,改善自然生态系统,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 管理、利用及其相关活动。 保护区位于岳阳县、君山区、华容县、汨罗市、岳阳楼区 和南湖新区境内,属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的国家级自 然保护区。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保护区的面积、 范围、界线、功能区划以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三条 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 学规划、绿色发展、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的保护、 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资 金的投入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五条 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度。 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 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 励、支持与保护区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区 2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等 宣传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 源进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检举、控告。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保护区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保护、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保护区所在地县 (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保护区的领导,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影响保护区生态环境的 重大事件 应当及 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依法接受其监 督。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 设立保护区领导 协调机构,市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担任保护区领导 协调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和保护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保护 区领导 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 指导和统 筹推进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有关 工作; 3(二)研究、 协调保护区内 各类相关规划的 编制、修改及 其实施; (三) 指导、督促、检 查各项工作任务和法律法规的 落 实; (四) 指导、督促保护区工作考核与评 估; (五)研究保护区其 他重大事项。 保护区领导 协调机构设立办公室,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河(湖) 长分 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东洞庭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 岸 线管理、水 污染防治、水环境 治理和水生态 修复等工作, 协调 解决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中的 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 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保护 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 (一)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二)组织 编制、实 施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生态 旅游等专项 规划; (三)制定保护区的 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 施; (四)组织实 施保护区自然资源 调查和生态 监测,并建立 档案,对保护区内的野生动 植物依法进行保护 ; (五)组织开展保护区保护、管理和利用等相关科学研究 和公众宣传 教育工作,参与国际、国内相关学术 交流与技术合 作,建立保护区 信息管理系统 ; 4(六)监督管理在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的生态 旅游等活动 ; (七)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保护区生态 修复; (八)会 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保护区野生动物 疫源疫 病防控工作以及野生动物 栖息地修复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建 设 项目; (九)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 施保护区范围内野生动物 损害补偿工作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十三条 林业、农业(渔政)、水利、环境保护、 卫计 (血防)、水 上交通(海事、港航、航道)、国 土资源和公 安 等有关部门 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区相关管理工作 : (一)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保护区湿地、 森林资源保护 的监督和管理, 依法查处违反湿地保护、野生动 植物保护、 森 林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 (二) 农业(渔政)行政 主管部门 负责保护区范围内 农业 生产活动面源 污染防治和保护区水域的 渔业、渔政管理工作, 对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进行 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农业面源污 染和破坏 渔业资源等 违法行为 ; (三)水行政 主管部门 负责保护区内的水资源和 河道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依法查处非法采沙、妨碍行洪、违规设置生活 及混合排污口、开发利用 洲滩等违法行为 ; (四)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 负责保护区的环境 污染防治 5等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倾倒工业固体 废物等违法行为 ; (五) 卫计(血防)行政 主管部门 负责保护区内 血吸虫的 防治工作, 依法查处违反血吸虫病防治 规范的行为 ; (六)水上交通(海事、港航、航道)行政 主管部门 负责 保护区的水 上运输行业管理、 航道维护和水 上交通安全监督, 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码头、违法装卸、危害航道通行安全、向水 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等违法行为 ; (七)国土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负责保护区的 土地利用规 划、管理及 矿产管理, 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矿产资源和 违 反规划许可等违法行为 ; (八)公 安机关负责维护保护区内的 治安秩序,依法查处 破坏保护区内生态环境、 阻碍和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依法执 行职务等 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市级行政 主管部门 履行监管责任, 督促、指导县级行政 主 管部门 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 查处或者组织县级行 政主管部门 联合查处跨行政区或者 重大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县 级行政 主管部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依法制止、查处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林业、农业(渔 政)、水利、环境保护、 卫计(血防)、水 上交通(海事、港 6航、航道)、国 土资源和公 安等部门建立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 联合执法机制,实 施联合执法。 第三章 规划和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会 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编制保 护区总体规划,并将规划 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审议,再根据 审议意见研究修改后依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 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省、市有关国 土主体功能区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洞庭湖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等相 互衔 接。 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 是保护区的 综合性规划,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 编制的涉及保护区的 专项规划都 不得与其相冲 突。 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 编制实验区生态 旅游 等专项规划, 依法报经批准 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规划 期一般为十年, 专项规划 的规划 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总体规划 确定。 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和 专项规划是保护区保护、管理 7和利用的 依据,应当 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 报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移民补偿和 安置等工作机制,控制缓冲区和实验区 居住人口规模,逐步实 现核心区 无人居住。 第十八条 保护区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但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一) 从事砍伐、放牧、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 石、挖沙等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活动的 ; (二) 向保护区水体和 洲滩违法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的; (三)经 营水上餐饮以及在湿地 洲滩越野、野 营、野炊等 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 ; (四)以 损害受保护野生 植物物种再生能力或者受保护野 生动物的 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方式进行植物采集的; (五)以毒杀、电击、枪杀、捕鸟粘网、滚钩、迷魂阵等方 式非法狩猎或者捕捞野生动物的 ; (六)候鸟越冬、越夏期,在候鸟主要栖息地捕鱼,捡拾 鸟蛋、雏鸟,捣毁鸟巢,以鸣笛、轰赶方式惊吓鸟类等危及鸟 类生存、繁衍的; (七)破坏 鱼类等水生生物 洄游通道以及受保护野生动物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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