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10月31日襄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19日湖
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
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城乡文明— 2 —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奖惩
结合、 系统推进、 以人为本的原则,形成共建、 共治、 共享文明建
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
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
责分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 县(市、 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
第五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
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 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 社会公众人物、 教育工作者、 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3 — 报刊、 广播电视、 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文明建设宣传和舆
论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七条 在全社会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二)尊重公序良俗,自觉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
规范以及其 他文明行为准则;
(三)尊 老爱幼、尊师重教、家 风文明、 邻里和谐;
(四)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文明办 理婚丧喜庆事宜
文明祭奠;
(五)践行 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资源,反对铺张浪费;
(六)爱 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文明服务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 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 场所衣着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不大声喧哗;
(二)等 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随意插队;
(三)参 加、观看文艺演出、体育 赛事等大 型文体活动,应
当遵守 活动现场秩序,维护 活动场所环境卫生;
(四)文明 休闲,在公共 场所开展广 场舞、打陀螺、甩鞭子— 4 —等文体 休闲活动,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 生活。每日21:00至次
日7:00之间,禁止开展以 上产生噪声的活动;
(五)文明 就医,自觉维护 医疗场所秩序,不在医疗场所
闹事;
(六)文明 旅游,遵守 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 地风俗习惯
不损害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
(七)文明经营, 不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出店经
营;
(八)文明 上网,不发布和传播 虚假信息、低俗淫秽暴力信
息,不从事违背公序良俗、 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的其 他规定。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大 型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制定文明引
导方案,采取促进措施,加强文明宣传,维护 活动现场文明秩序。
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爱护公共 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
(一) 不随地吐痰、便溺、丢垃圾、倒污水;
(二) 不在医疗机构、 教育机构、 公共文 化体育活动场馆、 公
共交通工具及 候车(机) 室、商场、超市、 网 吧、宾馆、食堂、酒店
等封闭、半封闭或者人群聚集的公共 场所吸烟;
(三)按照 相关规定分 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在楼道、消防安
全通道等公共区域 堆放杂物,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5 —(四) 不在公共区域 乱搭乱建,乱晾乱晒;
(五) 不向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和护城 河等景观水体 丢弃
废弃物或者利用以 上水体从事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六) 不在公共区域 或者公共设 施上乱涂、乱画、乱刻,不
乱贴小广告;
(七) 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
(八)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九)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
(十)法律、法规的其 他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 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 候,有序 上下,不干扰驾
驶员安全驾驶,不抢占座位,主 动为老、幼、病、残、孕及携带婴
儿的乘客让座,不在公交车内饮食、嬉戏、打闹;
(二)行人通过机 动车道或者路口,应当 走人行横道或者
过街设 施,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不闯红灯,不随意横穿
马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三) 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加塞,不接拨电话,不违反
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行经人行 横道应当 减速行驶,主动礼让
行人;
(四) 驾驶非机动车不闯红灯,不违反规定占用机动车道、— 6 —人行道, 不逆行,不超速行驶;
(五)机 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主 动避让救护车、消防
车、抢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
(六)文明 停车,在规定 地点、按标识有序停放机动车和非
机动车,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
(七)文明 使用共享 车辆,不损坏,不私占,不乱停乱放;
(八)驾驶和乘坐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九)法律、法规的其 他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 程、房屋装饰装修等施工单位应当文明 施
工,遵守下列规定:
(一)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良好作业 环境和工作 秩序
并按照规定 采取围挡、防尘、降噪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按照规定在 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对工
程概况、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文明 施工、 负责人及 投
诉电话等进行公 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 除抢修、抢险外,午间、夜间不得在居民区、 机关、 学
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区域进行有 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生产工
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 连续施工的,应当依法
办理报批手续,通告附近居民, 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扰民。
(四) 因施工影响行人出行便利和安全的,应当设 置安全— 7 —通道, 并设立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
(五)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 置车辆清洗设施。施工车辆和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当 采取除泥、冲洗、密闭等
保洁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撒、滴、漏。
(六)法律、法规的其 他规定。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 午间是指12:30至14:00;夜间一般是
指22:00至次日6:00,对房屋装饰装修施工是指19:00至次
日8:00。
第十二条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文明 养犬,遵守下列规
定:
(一)按规定 到畜牧主管部门 或者其指定的机构为 犬只注射
预防狂犬病疫苗,并向公安机关申办登记证、领取犬牌;
(二) 携犬只出户时携带登记证或者为犬只戴牌,用牵引
带牵引,并主动避让路人,即时清除犬粪;
(三) 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 密集场所,为 犬只戴嘴套,或
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 不得携犬只进入国家机关办公 场所、政务 便民服务 场
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 教育机构办 学场所、 公共文 化服务场所及
商场、超市、酒店等人群聚集的公共 场所;
(五) 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 交通工具, 携— 8 —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 征得驾驶员同意;
(六)法律、法规的其 他规定。
执行公务的 军警犬和盲人携带的导盲犬,不受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限制。
养犬免疫、登记、收容等具体管 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另行制
定。
第十三条 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 根据服务 对象、服务范
围等制定文明服务行为规范和管 理办法,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
做到语言文明、服务热 情、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鼓励见义勇为。表 彰和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依法
保障其合法 权益,在需 要时提供法律援助,并按照有关规定在
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 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五条 鼓励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 器
官(组织)的行为。 献血者、捐献者及其 配偶和直系亲属在临床
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 器官(组织)移植等方面有权依法
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尊重和保护 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
为和人 格尊严。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 助残助学、扶弱济困、赈灾救
灾、紧急救助、环境保护等公益 活动,保障公益 活动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法律法规 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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