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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浮 市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2018年11月6日 云 浮 市 第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2018年11月29日 广 东 省 第十 三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批 准)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预 防 第 三 章 综 合 利 用 和 治 理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防 治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 推 进 畜 禽 养 殖 废 弃物 的 综 合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 保 护 和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 促 进 我 市 畜 牧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和《畜 禽 规 模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 等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畜 禽 养 殖 场 、 养 殖 小 区 和 养 殖 户 的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 第 三 条 防 治 畜禽 养 殖 污 染 , 应 当 统 筹 考 虑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与 促 进 畜 牧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的 需 要 ,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 防 治 结 合 、 综 合 利 用 、 损 害 担 责 、 公 众 参 与 的 原 则 , 促 进 本 市 畜 牧 业 实 现 生 产 清 洁 化 、 污 染 减 量 化 、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 产 业 模 式 生 态 化 。 第 四 条 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 加 大 资 金 投 入 , 引 导 和 支持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以 及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 促 进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收 集 、 运 输 、 处 置 和 利 用 的 产 业 化 发 展 。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开 展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 第 五 条 市 、 县 ( 市 、 区 )人 民 政 府 生 态环 境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的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 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的 指 导 、 服 务 。 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发 展 改 革 、 财 政 、 自 然 资 源 、 林 业 等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做 好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相 关 工 作 。第 六 条 从 事 畜 禽 养 殖 以 及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活 动 ,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义 务 。 采 取 公 司 加农 户 模 式 进 行 畜 禽 养 殖 的 , 公 司 应 当 指 导 农 户 采 取 措 施 做 好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 第 七 条 村 民 委 员 会 、 居 民 委 员 会 可 以 组 织 制 定 、 实 施 有 关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的 村 规 民 约 、 居 民 公 约 , 开 展 对 村民 、 居 民 的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宣 传 教 育 。 发 现 本 区 域 内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行 为 的 ,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并 向 生 态 环 境等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报 告 。 畜 禽 养 殖 协 会 应 当 加 强 畜 禽 养 殖 的 行 业 自 律 和 诚 信 建 设 , 防 止 和 减 少 畜 禽 养 殖 环 境 污 染 行 为 。 第 八 条 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鼓 励 和 支 持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 废 弃 物 综 合 利用、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技 术 研 究 、 装 备 研 发 以 及 先 进 适 用 技 术 的 推 广 应 用 , 促 进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水 平 的 提 高 。 第 九 条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有 权 向 生 态 环 境 等 主 管 部 门 举 报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违 法 行 为 。 接 受举 报 的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受理和调 查处 理 。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发 现 本 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市 和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生 态 环 境 等 主 管 部 门 不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的 , 有 权 向 其 上 级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关 举 报 。 接 受举 报 的 机 关 应 当 向 实 名 举 报 人 反 馈有 关情 况, 并且 对举 报 人 的 相 关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 保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 第 十 条 市 、 县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在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和 个 人 给 予 表彰 和 奖 励 。 第 二 章 预 防 第 十 一 条 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农 村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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