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专利文库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200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 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确定 第二章 第三章:保护和利用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应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 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 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 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 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条例。 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房地产 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 的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确定、 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 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七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 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 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 工作。 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 建筑。 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日常保护管 本条饲所称历史风貌建筑区是指历史风 理工作。 貌建筑集中成片,街区景观较为完整、协调的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 区城。 -135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公安、文化和 (七)名人故居; 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 (八)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助做好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经灭失的建筑,按原 第八条本市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 专貌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三条历史风貌建筑划分为特殊保 负责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的有关评审工作。 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保护等级。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 第十四条建筑的所有人、经营管理人 史、社会、经济、文化、法律和房地产等方面的 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房 专家组成。 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历史风貌建筑。 第九条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腾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单位、 迁、整理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历史风个人的推荐和历史资料,提出历史风貌建筑 貌建筑整理机构组织实施。 的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并向社会公开征求 第十条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 意见,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 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承担 府确定公布。 保护责任。 第十五条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建议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风貌建筑的 单,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 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危 政管理部门提出,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 害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 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门举报。 公布。 第十一条对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做 第十六条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人民 筑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 第二章确定 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 第十二条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筑,有 建筑区的保护标志。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中发现有保护价值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 建筑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在按照本 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 前,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采 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取保护措施。 (三)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 第三章保护和利用 (四)善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第十八条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 (五)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历史风锐建筑 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 (六)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风统。 136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第十九条: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 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 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 装饰。 相协调。 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在历史 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 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 部设施的规范标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 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 理部门根据规范标准,依法审批在历史风貌 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对泛光照明等外部 第二十条·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应 设施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建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 (二)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 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 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 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的生产型企业,现有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 (五)违章圈占道路、胡同; 护的生产型企业,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 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逐步迁移。 从事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活动的,应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 当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第二十一条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 建筑区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 方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 规范予以完善、疏通;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消防 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技术规范的,应当由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九)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 会同市公安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 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措施。 第二十五条、修和装饰装修历史风貌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 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 貌建筑区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 护图则要求,修旧如旧。 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 第二十六条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 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 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的保 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风貌建 护要求,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结、保养。 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 观相和谐。 137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筑的修、保养予以督促和指导。 貌建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与历史风貌建筑所 使用人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修、保养,应 立有权人、使用人协商一致的标准提供货币安 当予以配合。 置或者异地房屋安置。 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承担修费用确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历史 有困难的,可以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申请给 合风貌建筑办公的,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 予适当补贴。 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需要腾迁的,应当逐步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 进行腾迁。 、装饰装修,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历史风貌建 营管理人应当委托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筑,单位无力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的,历 第二十八条历史风貌建筑发生损毁危 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以收购。 险的,该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 出售政府给予修补贴的历史风貌建 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房地产行 筑,在同等条件下,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可 政管理部门报告。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 以优先收购。 当及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九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保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应当设立历史风貌 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须迁移、拆除或者 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来源是: 异地重建历史风貌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管 (一)市和区财政预算资金; 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 (二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案,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 (三)直管公有历史风貌建筑产权转移的 批准。 部分收益; 迁移、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建设单位应当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和区房 保存,并及时报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专门账户,统一 第三十条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 用于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修补贴和奖励, 得拉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历史风貌 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建筑的保护要求。 第三十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 第三十一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 当对历史风貌建筑分别编制保护图则,明确 当根据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18-12-1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18-12-1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18-12-1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18-12-14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2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