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专利文库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天津市植物保护 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资格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1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提高客运出租 汽车服务质量,维护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 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公平竞争、稳步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统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 政管理工作,负责中心 城区(和平区、 河东区、 河西区、 南开区、 河北区、 红桥区 )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以外 的其他各区(滨海新区、 东丽区、 西青区、 津南区、 北辰区、 武清 区、 宝坻区、 静海区、 宁河区、 蓟州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 本 区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客运出租汽车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 服务、协调、教育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 , 文明服务。 对在经营管理、 优质服务、 拾金不昧、 助人为乐、 救死扶伤、 见义勇为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 以及对协助实施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经营资格   第六条 本市建立客运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和调整机 制,合理确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规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经 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 设的实际 情况,在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 展规划,经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域经营客运出租汽车运力 投 放的行政 许可工作。 滨海新区、 武清区、 宝坻区、 静海区、 宁河区、 蓟州区人民政 府按照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确定本区区域性经营 3出租汽车的运力规模, 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由本区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运力 投放的行政 许可工作。 按照市人民政 府批准的规划发展客运出租汽车,应当 采用 招标方式确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   第七条 申请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投标:   (一)具有营业 执照;   (二)有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车辆或者资金;   (三)具 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 件。   中 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 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三个月内,按照中 标确定的内 容办理车辆登记、里程计价器检定 和保险等手续,安装符合规定的运营 标志和设施,向交通运输 管理部门 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证、 客运出租汽车车 辆运营 证。   对 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 期限内核发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证、客运出租汽车车 辆运营证。   第八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 驾驶员,应当 符合下 列条件:   (一)有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 男60周岁以下, 女55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   (三)有三年以 上的实际 驾驶经历和符合要求的机动车 驾 驶证; 4  (四)经客运出租汽车职业 培训考试合格;   (五) 申请日前五年内 没有被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 证记录;   ( 六)有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 岗位。   对 符合本条第一 款规定从业条 件的申请人,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应当在法定 期限内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 证。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 取得许可的条件从事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活动, 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 督检 查。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 歇业、停业或者停止部分客运 出租汽车车 辆运营的,应当 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办理歇业、停业 手续。停止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应当 缴销、封存运营证件,拆 除运营标志和里程计价器。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许可项目变更或者车辆变更的, 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 退出运营服务 或者被依法确认不具备 运营车 辆所有权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 注销客运出租汽车 经营资格 证、客运出租汽车车 辆运营证。   客运出租汽车 驾驶员退出运营服务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应当注销驾驶员客运资格 证。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 依法变更或者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 营业执照等有关 证照后,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5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 注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证、 客运出租 汽车车 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 证。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依照本条例规定 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车 辆运营证后,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有关部 门。   第十三条 禁止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证、客运出租汽车 车辆运营证或者无驾驶员客运资格 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   禁止涂改、伪造、 租借、买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证、 客运 出租汽车车 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 证。 禁止在非客运出租汽车车 辆上设置客运出租汽车运营 标志、 里程计价器等运营 设施。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遵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 定;   (二) 执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 标准和规范,制定和实 施车辆维修、安全行车、 治安防范、卫生 防疫和文明服务等制 度;   (三)保 证运营车 辆性能良好;   (四)对从业人员 进行管理、教育、 培训、考核;   (五) 依法与从业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经营合 同; 6  ( 六)按照规定 报送运营情况和有关资 料;   (七)不 将运营车 辆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 证的人员运营;   ( 八)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九)对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 违法经营行为, 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委 托的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 组织,负责对客运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提 供服务管理,遵守本 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遵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 定;   (二) 执行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 标准和规范;   (三)保 证运营车 辆性能良好;   (四) 依法与其 雇用的从业人员 签订劳动合同;   (五)不 将运营车 辆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 证的人员运营;   ( 六)接受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 组织的管理;   (七)在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八)对其 雇用的从业人员的 违法经营行为, 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车 辆,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7  (一)在车 辆顶部固定安装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制的有 完好照明 装置的客运出租汽车 标志,照明 装置启闭时间以路灯 启闭时间为准;   (二)在车内明显位 置安装符合行业管理服务 要求的合格 里程计价器,保持铅封的完整和里程计价器的准确有效;   (三)在车 前门喷刷企业、 服务管理 组织的名称和监 督电话;   (四)明 示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不在车 辆内饰以外的部位做 广告;   ( 六)车辆标志设施完好,牌证齐全清晰;   (七)车 辆整洁,符合卫生 标准;   ( 八)车辆符合本市规定 标准;   (九) 符合本市对客运出租汽车车 辆管理的其他 要求。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 组织对驾驶员收费,应当 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公开 收 费项目和标准,开具 收费凭证。   禁止违反前款规定自立 名目向客运出租汽车 驾驶员收取抵 押金、保 证金、手续费和其他 费用。   第十九条 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应当 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 客运出租汽车 专用发票,加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 专用章。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 驾驶员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 执行服务 标准,遵守职业 道德;   (二) 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不在车内 吸烟;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12-14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12-14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12-14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18-12-14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2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