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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11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 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筑市场主体管理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 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六章 建设工程造价 第七章 建筑业劳务用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管 的监督管理。 理,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建设 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 利专业建设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 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 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服务、建筑构 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经营等与建筑市场有关 第四条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 的活动,以及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 开放、有序的原则,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 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受地区、部门和行 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业的限制。 第五条本市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 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 196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公报2018·6 体系、归集、评价、发布建筑活动当事人信用 市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等 信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实行守信 级资质的承包单位。 激励、失信惩戒制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 第二章建筑市场主体管理 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法律法规另有 第六条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规定的除外。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依法独立承担民 第十一条勘察承包单位应当自主完 事责任。 成承包的建设工程勘察,不得将其承包的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 设工程勘察转包。 可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设计承包单位应当自主完 第七条下列单位从事建筑活动,应当 成承包的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承包单位将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或者资格: 建设工程主体以外的部分分包给其他设计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 单位进行设计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分 理单位; 包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等级。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质 设计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设计文件承担 量检测单位; 责任。 (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的 单位; 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必须自行完成;对主 (四)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资质或者资格 体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以分包给专业承 的其他单位。 包单位;对主体工程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 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建设 劳务分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应当 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委托方式选择工程 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作出约定;未作约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定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 接受代建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 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并按照本市有关规 第十四条专业承包单位可以承包施 定配备与建设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也可以承包 和专业技术人员。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第九条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建筑师、建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的专业分包 工程自行完成,对其中的劳务作业可以分包 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等资格的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向建设 给劳务分包单位。 第十五条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下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未经注册不得 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列行为: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 前款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在其注 册单位执业。 给不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分包 第三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 给其他单位; 197- 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三)总承包合同中未作约定,又未经建 也可以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 设单位书面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 的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 理服务机构应当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 (四)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 包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提供设施齐全的 场所和规范的服务;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 程分包给其他专业承包单位; (五)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 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价 业分包给其他劳务分包单位; 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违法 易各方提供咨询服务。 分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 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 理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 (一)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施工 (二)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 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并对工程的合同 关系或者经济利益;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 履行、进度控制、主要施工设备、工程材料供 应、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造 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活动; 价、劳务用工等进行管理。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千预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合同约 活动; 定代表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 (五)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和规范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 (六)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合理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在服务活动中接触的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 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应当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工作 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一)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 可证。 (二)不得向招标人推荐投标人; 第四章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标投标活 第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交易 动的内部信息; 市场是指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分包交易 (四)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 活动提供工程信息服务和招标投标活动服 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 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 务的场所。 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应当与行政主管部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 门及其所属机构分立。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可 以采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招标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 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198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公报2018·6 同的实质性条款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 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予以确定。 在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公布。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 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没有按照计价 容,应当包括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建设工 依据编制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可以 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 通过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向招标人书 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 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要求复核的内容及 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工验收、质量 相关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组织复核,将复 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助的义 核结果向投标人反馈,并同时抄送市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 务、违约责任、履约担保、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三十二条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 第二十六条、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发 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 工程造价调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建设工 单位应当提供担保;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 程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调整因素和调整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单位应当提供 方法。 担保。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 过程中,非承包单位原因发生工程量清单增 第二十七条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 程中发生争议的,经双方同意,可以申请建 项、减项或者工程量发生增减的,双方当事 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予以调整;双方在 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第六章·建设工程造价 合同中未作约定,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应当按照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予以 当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组织编 调整。 制、修订和补充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 第三十四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建 据,向社会公布,并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 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竣工 结算。 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初 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结算期限约定不 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应当 明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 的,承包单位应当在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竣工 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进 验收后及时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发包单位应 行编制。 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可以参照国家和 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五十日内完 成审核。 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也可以自主报 价,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双方当事人约定发包单位逾期不答复 第三十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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