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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18年6月14日河池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排放 第三章 运输 第四章 消纳 第五章 综合利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 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 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 改建、 扩建、 拆除 建筑物、 构筑物、 管网等各类工程以及装饰装修、 维修房屋所产生 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筑 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2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日常监督检查,依 法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规划、 建设、 环境保护、 土地、 公安、 交通运输、 农机、 水利、 林业 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相关工 作。 第五条 城区街道办事处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 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和谁产生、 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 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收到投诉、举报后, 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 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章 排放 第八条 向施工场地 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 在建 设工程 开工前持下列材料向工程所 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 许可证》: (一)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 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3 (二)建设项目 核准文件; (三)建筑垃圾 分类排放 方案; (四) 与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 许可证》的运输 企业或 者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 (五) 与建筑垃圾消纳场 或者综合利用 企业签订的排放建筑 垃圾合同。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排放) 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 车辆数量配发相 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排放) 许可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 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条 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排放) 许可证》 的, 不得排放 建筑垃圾。本条例 另有规定的除 外。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排 放)许可证》。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 放)许可证》: (一)因 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的 ; 4 (二)市政 零星施工、维修的 ; (三)单位 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维修以及依 法不需要办理施工 许可证的限额小型工程、 文物保护建筑工程等 施工的。 第十二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 现场应当 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地 周边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 范的围蔽设施; (二) 硬化施工 现场出入口道路,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 行除泥除尘处理; (三)施工 期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新建、改建、扩建 或者拆 除建筑物应当采 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 式遮挡尘土的防护 设施; (四) 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 装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场地建筑垃圾排放量 超过三万立方米或者施工 工期超过半年的,施工单位应当 在建设施工 现场安装监控管理 系统。 在公共安全 视频系统覆盖的区域,施工 现场周边的视频信息, 应当通过城市 视频管理应用 平台实现共享。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需要进行管 线铺设、 道 路开挖、 管道 清污、 5绿化等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工程 围蔽标准隔离作业, 采取有效防尘保洁措施;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 在工程 竣工后二十四 小时内清运完毕。 第十五条 单位零星施工或者个人居住房屋装饰装修、维修以 及依法 不需要办理施工 许可证的限额小型工程、 文物保护建筑工 程等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业主 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实行 袋装化 收集或者采取其他防撒漏措施,并自行 清运至市容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 堆放点;未能自行清运的,按照 下列规 定处置 :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委 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通过取得建筑垃圾运输 经营资格的运输 企业或者个人处置 ; (二)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委 托环境卫生专业 服务单位 或取 得建筑垃圾运输 经营资格的运输 企业或者个人处置。 按前款规定处置建筑垃圾所产生的 费用由排放建筑垃圾的单 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章 运输 第十六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经营活动 的,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并向建设工程所 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 6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 许可证》: (一) 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 (二)运输 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 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 安装行 驶记录、卫 星定位等 电子装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他条件。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 核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免 费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 车辆,需要 在限制、禁止通行 的区域 或者路段通行、 停靠的,应当 在实施运输前, 持建筑垃圾 运输合同和运输 申报表向建筑垃圾运 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申请办理通行 证件。 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 遵守 下列规定: (一) 不得运输未取得排放许可的建筑垃圾, 但符合本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的除 外; (二)按照规定的 线路、时间运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 (三)保 持车辆外部整洁,禁止带泥驶入城市道 路; 7 (四) 密闭装载运输, 禁止沿途遗撒、泄漏。 第十九条 运输企业或者个人应当 在施工场地 出入口配备管理 人员,监督运输 车辆的冲洗和密闭装置的 使用,督促 驾驶员规 范使用运输 车辆行驶记录、卫 星定位等 电子装置,安全 文明行驶。 第四章 消纳 第二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土 地、环境保护、林业等主管部门 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 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 包括专用消纳场和 临时消纳场。 专用消纳场是指 由市、城区人民政府 统一规划和管理,用于消 纳建筑垃圾的场所。专用消纳场应当作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 址。 临时消纳场是指需要受纳建筑垃圾 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 、 规划开发用地及其它 临时需要 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 优先选择远离市城区 具有自 然低洼地势、采石场废坑等地点。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建筑垃圾 消纳场 : (一)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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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12-13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12-13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12-13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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