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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10月30 日 温 州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2018 年 11 月 30 日 浙 江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批 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三章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促进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高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保障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 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倡导、鼓励、教育与处罚相 结合的原则,构建政府统筹、 部门推进、 社会共建、 全民参与的工 作机制。 第四条 市、 县(市、 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 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 县(市、 区)精神文明建设 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实 2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通报等。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和公 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制止、 举报、 投诉。 第 二 章 倡 导 和 鼓 励 的 文 明 行 为 第六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 遵纪守法,明理善德,弘扬传统美德、 社会公德、 家庭美德,提 升个人品德,倡导下列行为: (一)保护生态,珍惜资源,低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二)文明出行,礼让为先; (三)等候服务,自觉排队; (四)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不大声喧哗; 3(五)友善 宽容,邻里和谐,勤俭持家,家庭和美; (六)文明 装修,合法合理 使用共有 空间; (七) 尊老爱幼,热心公益,乐善好施; (八)移风易俗,文明 节庆,喜事简办,厚养薄葬; (九)文明 旅游,尊重习俗,爱护文 物; (十) 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十一) 尊重劳动,平等 待人; (十二)文明用 餐,绿色消费; (十三)文明 上网,保护 隐私,谣言不传, 妄语不言; (十四)文明 如厕,及时冲刷,保持 清洁; (十五)其他有 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 第七条 鼓励、 支持和保护公民 采取合法、 适当的 方式实施 见义勇为行为。 鼓励和 支持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开 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鼓励公民对 需要急救的人员提 供必要的 帮助,鼓励具 备应急救护技能的公民实施 紧急现场救护。 第八条 鼓励和 支持公民 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遗 体、人体 器官(组织)。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 开展扶老、 助残、救孤、济困、 助学、 4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活动。 第十条 鼓励和 支持公民参 加志愿服务活 动、依法设立志 愿服务组织。 鼓励有关单位 支持职工参 加志愿服务活 动,提供必要的便 利和保障。 鼓励和 支持高等 学校、中等职业 学校将学生参与 志愿服务 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和 支持设立民间道德奖项,对有关文明行 为进行 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对职工文明行为进行 奖励。 鼓励用人单位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或者聘用获得县级以 上见义勇为勇士、道德 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的先进人 物。 第 三 章 重 点 治 理 的 不 文 明 行 为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 影响交通的不文明行为: (一)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 车道行驶、随意变更车道或者 变更车道、超车不提前开启转向灯; (二)机 动车在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前方车辆缓慢 行驶时, 随意穿插或者超越 行驶; 5(三)机 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 影响其他车辆或 者行人安全; (四)机 动车不按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 (五) 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六) 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闯红灯; (七)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八)行人 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行人通过 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戏等, 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十) 占用公共 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或者在住宅小 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持 续停放车辆影响其他业主。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 影响公共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 乱扔垃圾, 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 树木、电杆、 建(构) 筑物外墙或者其他设施 上张 贴、涂写、刻画、张挂; (三) 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四) 未经同意或者请求 ,向住宅发送广告; (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禁止吸烟区域和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 禁止吸烟区域吸烟; 6(六)在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和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规定的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 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 影响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在 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未 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未清理犬只粪便; (二) 开展商业活动、集会和广场舞等娱乐活动时,使用 音响设备产生超过国家 标准的噪音,干扰他人生活。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 限养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 定并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标准和种类,由市公安机关确定 并公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 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 故 意损坏车辆;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 影响通行或者 市容市貌。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 科学、有序投放车辆,采 用设置电子停车围栏等先进 技术规范停放秩序,加强车辆的停 放管理,及 时整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需要利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停车泊位等公共资源进行 经营 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 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车 7辆投放信息、调度 运维制度等 依法向综合行政 执法部门进行 备 案登记,并及时提供变更信息。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 可 以将其他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报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后,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 四 章 实 施 与 保 障 第十七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 财政支出 中统筹 安排资金,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 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科 学规划、合理 布局、建设 完善下列设 备设施: (一)人行 横道、 过街 天桥、地下通道、 停车泊位、 公共 厕所 和垃圾分类投放 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 置、污水收集处理等市政 设施; (二) 盲道、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停车泊位等无障碍设施; (三)自 动体外除颤仪、母婴室等便利设备设施; (四)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 备设施。 第十九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对见义勇为人员、 无偿献血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 、志愿服务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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