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
(2018年10月11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清洁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城市清洁
第四章 乡村清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建干净整洁、文明有序、和谐美好的城乡
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临沧,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清洁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清洁,是指城乡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
—— 1 ——清扫、收集、转运、处理和污水收集、处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街道)
农场所辖区域。
第三条 城乡清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人人有责、
多元投入、属地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清洁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加大城乡清洁
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城乡清洁责任区制度和管理、监督、考核
体系。
第五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城乡清洁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
职责:
(一)城乡清洁设施建设和管理;
(二)城乡清洁执法工作;
(三)管理清洁服务机构;
(四)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转运、处理,污水收集
处理和公厕清洁维护;
(五)宣传城乡清洁法律法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洁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水务、林业和草原、交
—— 2 ——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城乡山、水、田、林 、
湖、草、路的清洁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做好城乡清洁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
会在乡村清洁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清洁设施;
(二)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转运、处理,污水收集
处理和公厕清洁维护;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清洁工作;
(四)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清洁义务,引导公众参与清洁
公益义务劳动;
(五)宣传城乡清洁法律法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洁职责。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公约负责辖区
内清洁工作:
(一)建立和落实卫生保洁、公益性清扫、清洁经费管理
使用等制度;
(二)负责组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污水收集、处
理;
(三)负责组织公共场所清扫和公厕等清洁设施的日常管
理;
—— 3 ——(四)组织开展清洁公益义务劳动,对无清洁能力的特殊
困难群众提供清洁服务;
(五)宣传城乡清洁法律法规;
(六)其他清洁管理事务。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城
乡保洁 队伍建设和管理, 改善保洁人员的工作条 件,维护其合
法权益。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和
完善城乡清洁 巡查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 期组织
城乡清洁 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单位和城镇居民应当根据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
收费标准,支付垃圾清运费和污水处理费。
农村居民应当根据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大会 确定的标准
交付垃圾清运费。
有条件的农村地区, 可以建立生活污水处理农 户付费分担
机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维护城乡清洁的义务,有
权劝阻、投诉、举报损害城乡清洁的行为。
第二章 清洁设施建设和管理
—— 4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规划
建设城市垃圾和污水转运(收集)处理设施, 并保持正常运行。
城市新区开发、 旧城改造、住宅小区建设、 景区建设、城
市道路 改造、新建及建设其他大 型公用建 筑时,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规划和 标准配套建设垃圾和污水转运(收集)处理、公厕
等设施, 并与主体工 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
员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 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的
设施、设 备。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合理规划
建设城乡公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村
(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居住 较为集中的村 寨和其他公共场
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厕。
城乡公厕应当进行日常保洁维护 并向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对 不符合卫生 要求的厕所进行 改造
实现农村无 害化卫生厕所全 覆盖。
第十六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将污水管 网逐步向城市周边村寨延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村
(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居住 较为集中的村 寨应当规划建设
—— 5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 畜禽屠宰场应当 配
套建设粪便和污水 贮存、处理、 利用设施, 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清洁设施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
管理并定期保洁、维 修、更新,保持设施整洁 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侵占、拆除、损坏公共清
洁设施 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因建设等原 因确需拆除公共清洁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 重
新建设, 确保总量不减少。
第三章 城市清洁
第二十条 城市清洁责任区划分:
(一)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所管理区域 由本单位负责;
(二)城市住 宅小区有物业服务机构的, 由物业服务机构
负责,无物业服务机构的, 由业主和住 户共同负责;其他居民
住户的庭院及其紧邻区域, 由住户负责;
(三)城市的 广场、公厕、道路、 桥梁等公共区域, 由县
(区)城市清洁服务机构负责;
(四)商场、集 贸市场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铁路及火车站(点)、机场、 汽车服务站(点)、
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 由产权人、经 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施工工地 由施工单位负责, 待建区域 由业主负责;
—— 6 ——(七)寺观、庙宇、教堂等由管理者负责;
(八)城市水域有 产权人或者管理者的,由产权人或者管
理者负责,其他水域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 放、收集、运输和处理 。
城市排水排污实行 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应当全 面收集,集
中处理。
第二十二条 商铺门面、住宅小区和私人住宅及其紧邻区
域应当进行日常清扫,生活垃圾按 要求投放。
装饰装修产生的建 筑垃圾以及其他 零星少量建筑垃圾应当
袋装收集并在指定地 点堆放。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进行日常清扫和保洁。 新建或者
改造城市道路、公共场所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与县
(区)清洁服务机构进行清洁责任交 接。
第二十三条 城市集 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当 严格规范经营者
货物堆放,保持 摊位和经 营场地整洁,垃圾实行日 产日清。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经 营者和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 食堂
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委 托专业清洁服务单位收集、运输、
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粪水、粪渣应当实行无 害化处理。
化粪池发生阻塞、外溢的,责任人应当及 时清理、 疏通;
责任人 不及时清理、 疏通的, 由城市清洁服务机构组织有关 专
—— 7 ——业清洁服务单位清理、 疏通,费用 由责任人 承担。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 筑垃圾以及 砂石、土方、渣土和其他
散装物料应当对运输 车辆采取封闭式防尘网遮盖 、封闭、喷淋、
围挡等措施,并按照规定 时间、路线运送至指定地 点。
运输车辆不得将建筑垃圾、 砂石、土方、渣土和其他 散装
物料遗撒路面,损害道路清洁。
第二十七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 具备
符合规范要求的经营场所和污水、污 泥、废油处理设施, 防止
污水、废 油外流,保持 周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成区 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规 模化饲养、放养家禽家畜,放养宠物或者集中收
留流浪动物;
(二) 携带宠物(导 盲犬、警犬等特种犬除外)进入机关
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共 车站、公交 车
辆、机场等公共场所;
(三) 饲养人不及时清除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 排放
的粪便。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水域及 岸线管理
范围禁止下列行为:
(一) 随地吐痰、便溺,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烟蒂、瓶
(罐)、塑料袋、玻璃制品等废弃物;
—— 8 ——
法律法规 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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