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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什川古梨树保护条例 (2018年6月28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 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古梨树资源,规范古梨树的管理 活动,促进古梨树资源持续利用,提升古梨树的人文生态价 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兰州市皋兰县什川镇上车、长 坡、南庄、北庄等村古梨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 本条例适用于树龄一百年以上古梨树及八十年以上古梨 树后备资源。 第三条 古梨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规划先 行、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梨树保护管理工 — 1 — 作的组织领导。皋兰县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古梨树 保护管理日常工作。 市、县林业以及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住建、规划、农业、水务、文化、旅游等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梨树保护管理相关工 作。 什川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好古 梨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法履行群众自治组织和农 村土地承包发包方的职责,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和完善土 地承包合同,引导村民做好古梨树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梨树保护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古梨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 规划。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梨树保护专项资 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古梨树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七条 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古梨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规划; (二)监督和指导养护责任主体对古梨树的养护,每个 自然年度将树龄达到八十年以上的古梨树纳入保护范围,将 — 2 — 树龄达到五十年以上的梨树予以登记和管理; (三)负责古梨树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 理; (四)查处破坏古梨树及其生长环境、保护设施的违法 行为; (五)负责古梨树病虫害的监测与防治; (六)负责监督古梨树防火工作; (七)负责古梨树资源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和定期监 测,编制检测报告; (八)开展“天 把式”等专业 技术人才培养、古法 种植 传承以及现代科 技养护为内 容的古梨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的 相关技术培训; (九)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梨树保护的 宣传教育,普及保护 知识,增强公众保护 意识。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本条例实施 情况的监督检查, 听取 和审议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开展古梨树保护、管理和利 用工作 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古梨树的 义务。对 损 — 3 — 害古梨树的行为有权进行 劝阻和举报。 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 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为 举 报人保 密,并对举报属实的予以适当 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 捐资保护 或认养古梨树。 捐 资保护、 认养古梨树的 单位和个人可以 享有捐资、认养期限 内的署名权。捐资保护 或认养古梨树的具体 办法由县人民政 府制定。 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古梨树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 组织专 家对古梨树树龄进行 鉴定,报县政府 确认后予以公 布,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古梨树保护、管理和利 用专项规划划定古梨树的 核心保护区和生态保 育区。 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 严格执行古梨树保护、管 理和利用专项规划, 禁止开展损害和影响古梨树生长的 新 建、改建、 扩建活动。 生态保 育区以生态资源的保护为主,适当发展林 果业、 乡村旅游业;经批准可以适度开展 不影响古梨树生长的建设 活动。 — 4 — 第十四条 在生态保 育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 单位 应当在施工 前制定古梨树保护方 案报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 审 查。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 收到保护方 案十个工作日内 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审批。 古梨树保护方 案未经批准的,建设 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古梨树实行 挂牌保护, 并根据 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古梨树保护 牌由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 统一设计、制作和 悬挂。古梨树保护 牌应当采用二维码等电子方式标明古梨树 的名称、学名、科名,树龄、编 号、养护责任 单位或者个 人、设 置时间、举报电话等内容和信息。悬挂古梨树保护 牌 不得影响古梨树生长。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梨树保护 牌及 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 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资 源普查,每年组织一次 重点抽查,对古梨树登记、 拍照、编 号,更新资源档案,报县人民政府、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与镇人民政府 信息共享,并及时向社会公 布。 第十七条 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 确定古 梨树的养护责任主体, 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 5 — (一)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梨树,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主 体;依法 流转的承包地上的古梨树,实际经 营者为流转期内 的养护责任主体; (二)农村 宅基地及其 房前屋后的古梨树, 宅基地使用 权人或者住户为养护责任主体; (三)机关、 团体、学 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 的古梨树, 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主体; (四) 无人养护的古梨树, 或者养护责任主体 无力承担 养护责任的,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 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与养护责任主体 签 订养护责任 书,明确相关权利和 义务;养护责任主体 变更 的,应当及时 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养护责任 书。 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古梨树的日常养护,保 障古梨 树正常生长,防范和制 止各种损害古梨树的行为, 并接受古 梨树保护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古梨树 遭受有害生 物危害、自然 损伤或者人 为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 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主体 应当及时组织 抢救、复壮;抢救、复壮确有困难的应当报告 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专 业技术人员进行现 场调查, 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梨树进行 抢 — 6 — 救、复壮。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毁古梨树的行为: (一) 砍伐、移植古梨树; (二) 刻划、钉钉、折枝、挖根、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梨 树为支撑物; (三) 非养护目的的攀树、剥损树皮、采摘果实; (四) 影响古梨树 正常生长的 硬化固化地面行为和 砌院 墙、修大门人为 分隔梨园的行为; (五) 使用危害古梨树生长和 果品品质的农药、化肥、 生长调 节剂; (六) 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 堆放物料、挖坑 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 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 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七)其 他危害古梨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古梨树 死亡的,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报 告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 接到报 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 技术人员进行 确认,查明原因和 责任后 注销登记, 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处理 未经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 — 7 — 确认死亡的古梨树。 经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 确认死亡的古梨树具有 景观价值 的,可以 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古梨树利用应当 尊重古梨树 所有者的意 愿,维护古梨树 所有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梨树保护管理 补偿机制,对古梨树 修剪、刮皮、施肥、浇水、喷药等日常 管护以及 抢救、复壮等活动予以 补偿。具体 办法由县人民政 府起草、报市人民政府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梨树利用 扶持 政策,保护和改善古梨树生长的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古梨树 保护管理 基础设施; 推动古梨树 产业与旅游等其 他产业融合 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养护责任主体可以 采取合资、合作、 租 赁、承包、 转让等多种方式利用古梨树。 鼓励社会资本 参与古梨树的保护利用,促进古梨树 集中 养护、 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促进古梨树保护的科学 研究,推广 古梨树保护的科 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梨树保护的水 平,主 要履行好以下保护利用责任: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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