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什川古梨树保护条例
(2018年6月28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
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古梨树资源,规范古梨树的管理
活动,促进古梨树资源持续利用,提升古梨树的人文生态价
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兰州市皋兰县什川镇上车、长
坡、南庄、北庄等村古梨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
本条例适用于树龄一百年以上古梨树及八十年以上古梨
树后备资源。
第三条 古梨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坚持规划先
行、科学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梨树保护管理工
— 1 — 作的组织领导。皋兰县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古梨树
保护管理日常工作。
市、县林业以及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住建、规划、农业、水务、文化、旅游等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梨树保护管理相关工
作。
什川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好古
梨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法履行群众自治组织和农
村土地承包发包方的职责,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和完善土
地承包合同,引导村民做好古梨树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梨树保护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古梨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
规划。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梨树保护专项资
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古梨树保护、管理和利用。
第七条 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古梨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规划;
(二)监督和指导养护责任主体对古梨树的养护,每个
自然年度将树龄达到八十年以上的古梨树纳入保护范围,将
— 2 — 树龄达到五十年以上的梨树予以登记和管理;
(三)负责古梨树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
理;
(四)查处破坏古梨树及其生长环境、保护设施的违法
行为;
(五)负责古梨树病虫害的监测与防治;
(六)负责监督古梨树防火工作;
(七)负责古梨树资源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和定期监
测,编制检测报告;
(八)开展“天 把式”等专业 技术人才培养、古法 种植
传承以及现代科 技养护为内 容的古梨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的
相关技术培训;
(九)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 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梨树保护的
宣传教育,普及保护 知识,增强公众保护 意识。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本条例实施 情况的监督检查, 听取
和审议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开展古梨树保护、管理和利
用工作 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古梨树的 义务。对 损
— 3 — 害古梨树的行为有权进行 劝阻和举报。
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 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为 举
报人保 密,并对举报属实的予以适当 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 捐资保护 或认养古梨树。 捐
资保护、 认养古梨树的 单位和个人可以 享有捐资、认养期限
内的署名权。捐资保护 或认养古梨树的具体 办法由县人民政
府制定。
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古梨树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
组织专 家对古梨树树龄进行 鉴定,报县政府 确认后予以公
布,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古梨树保护、管理和利
用专项规划划定古梨树的 核心保护区和生态保 育区。
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 严格执行古梨树保护、管
理和利用专项规划, 禁止开展损害和影响古梨树生长的 新
建、改建、 扩建活动。
生态保 育区以生态资源的保护为主,适当发展林 果业、
乡村旅游业;经批准可以适度开展 不影响古梨树生长的建设
活动。
— 4 — 第十四条 在生态保 育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 单位
应当在施工 前制定古梨树保护方 案报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 审
查。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 收到保护方 案十个工作日内
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 审批。
古梨树保护方 案未经批准的,建设 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古梨树实行 挂牌保护, 并根据
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古梨树保护 牌由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 统一设计、制作和
悬挂。古梨树保护 牌应当采用二维码等电子方式标明古梨树
的名称、学名、科名,树龄、编 号、养护责任 单位或者个
人、设 置时间、举报电话等内容和信息。悬挂古梨树保护 牌
不得影响古梨树生长。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梨树保护 牌及
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 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资
源普查,每年组织一次 重点抽查,对古梨树登记、 拍照、编
号,更新资源档案,报县人民政府、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与镇人民政府 信息共享,并及时向社会公 布。
第十七条 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 确定古
梨树的养护责任主体, 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 5 — (一)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梨树,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主
体;依法 流转的承包地上的古梨树,实际经 营者为流转期内
的养护责任主体;
(二)农村 宅基地及其 房前屋后的古梨树, 宅基地使用
权人或者住户为养护责任主体;
(三)机关、 团体、学 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
的古梨树, 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主体;
(四) 无人养护的古梨树, 或者养护责任主体 无力承担
养护责任的,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 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与养护责任主体 签
订养护责任 书,明确相关权利和 义务;养护责任主体 变更
的,应当及时 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养护责任 书。
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古梨树的日常养护,保 障古梨
树正常生长,防范和制 止各种损害古梨树的行为, 并接受古
梨树保护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古梨树 遭受有害生 物危害、自然 损伤或者人
为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 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主体
应当及时组织 抢救、复壮;抢救、复壮确有困难的应当报告
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专
业技术人员进行现 场调查, 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梨树进行 抢
— 6 — 救、复壮。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毁古梨树的行为:
(一) 砍伐、移植古梨树;
(二) 刻划、钉钉、折枝、挖根、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梨
树为支撑物;
(三) 非养护目的的攀树、剥损树皮、采摘果实;
(四) 影响古梨树 正常生长的 硬化固化地面行为和 砌院
墙、修大门人为 分隔梨园的行为;
(五) 使用危害古梨树生长和 果品品质的农药、化肥、
生长调 节剂;
(六) 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 堆放物料、挖坑
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 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
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七)其 他危害古梨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古梨树 死亡的,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报
告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 接到报
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 技术人员进行 确认,查明原因和
责任后 注销登记, 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处理 未经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
— 7 — 确认死亡的古梨树。
经古梨树保护管理机构 确认死亡的古梨树具有 景观价值
的,可以 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古梨树利用应当 尊重古梨树 所有者的意
愿,维护古梨树 所有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梨树保护管理
补偿机制,对古梨树 修剪、刮皮、施肥、浇水、喷药等日常
管护以及 抢救、复壮等活动予以 补偿。具体 办法由县人民政
府起草、报市人民政府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梨树利用 扶持
政策,保护和改善古梨树生长的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古梨树
保护管理 基础设施; 推动古梨树 产业与旅游等其 他产业融合
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养护责任主体可以 采取合资、合作、 租
赁、承包、 转让等多种方式利用古梨树。
鼓励社会资本 参与古梨树的保护利用,促进古梨树 集中
养护、 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促进古梨树保护的科学 研究,推广
古梨树保护的科 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梨树保护的水 平,主
要履行好以下保护利用责任:
— 8 —
法律法规 兰州市什川古梨树保护条例201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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