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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7 第一条 为 加强 本市城市环境卫生 管理 , 维 护城市的整 洁, 保 障 人体 健 康 ,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结 合 本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适 用 于 本市城市 建 成 区 范 围 内 所 有 单 位、 居 民 和 过 往 人员 。 第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 管理 工作,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负 责 和社 会 监督 相 结 合 的 原则。 第四条 市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本行 政区 域 环境卫生 工作 的 领 导, 提供必要 的 物 质 条件。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行 政管理 部 门是 本市 环境卫生 工作 的 主管 部 门。 区人民政府 的环境卫生行 政管理 部 门 负 责 本行 政区 域 的环境卫生 工作。 各 单 位 必 须 服 从 所 在区 环境 卫生行 政管理 部 门 对 环境卫生的 管理, 搞 好 本 单 位 的环境卫 生 工作。 市 、区人民政府规 划 、公 安、 工 商、 园 林、 城 建、 房 管 、 城 管、 卫生、 环保等行 政管理 部 门, 根据 各 自的职责 协 助 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 第六条 任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应当维 护环境卫 生, 尊 重 环境卫生 工作 人员 的 劳 动, 不得 阻 碍 环境卫生 工作 人员 履 行 公务 。 第七条 对 在 城市环境卫生 工作 中 成 绩 显 著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市 、区人民政府 应当 给 予 表 扬 和 奖 励。 第八条 市 、区人民政府 城市环境卫生 专 业 队伍 负 责 主 要 街 道、 广 场、 桥梁 以 及公共 厕 所 、公共 垃圾 容 器 等的 清 扫 保 洁 工作。 居 民区、 街巷 、开 发 区 由 街 道 办事 处、 居 民委员会 以 及开 发 区 物 业 管理 部 门 组 织 专 人分 片 负 责 清 扫 保 洁。 机 场、 车 站、 码 头 、公 园、 文 化 娱乐 活 动 中 心 等 公共 场 所, 由 各 自 管理 部 门 负 责 清 扫 保 洁。 集 贸市 场 由 其 管理 单 位 负 责 清 扫 保 洁。 各 种 摊 点, 由 从 业 者 负 责 清 扫 保 洁。 海口 市城市环境卫生 管理 办 法 (1995 年8 月15 日海口 市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通过1995 年10 月27 日海南省第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02 年5 月 31 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批准 的 《海口 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 市 城 市 环境卫生 管理 办 法> 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2008 年 3 月28 日海南省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 批准 的《海口 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 市 城 市 环境卫生 管理 办 法> 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 年 12 月1 日海南省第 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七次会议 批准 的《 海口 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口 市 城 市 环境卫生 管理 办 法> 等三 件 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58——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7 机关、 团 体、 部 队、 企 事 业 单 位、 个 体经 营 户 和 住 户 应 执行 门 前 卫生、 绿 化、 秩序 责 任 制, 搞 好 责 任区 内 的 清洁 卫生, 积 极 参 加 消 灭 蚊蝇 孳 生 地 等环境卫生 活 动。 并 对 门 前 乱吐、 乱 丢、 乱 贴、 乱 摆 卖 等行 为 进 行批 评 监督。 在 城市 建 成 区 水 域 行 驶或者 停 泊 的 各 类 船 舶 应当 依 照 港 口 卫生 管理 有 关规定 处 理 船 上 的 垃圾、 粪 便。 城市 建 成 区 的 海 域 ( 包括 滩 涂 )、 江 河、 湖 泊、 排 洪 沟 等水 体 的保 洁, 由市环境 卫生行 政管理 部 门 负 责。 第九条 禁止 随 地 吐痰、 吐槟榔渣汁、 吐 口 香 糖、 便 溺, 乱扔 果 皮、 纸屑、 烟蒂、 饮 料 罐、 塑 料 袋、 包 装 箱、 容 器、 蔗渣 等废 弃 物, 乱 倒 生 活 垃圾、 污水、 粪 便。 禁止 从 楼 房 和各 种 车辆 上 向 外 吐痰、 倒 水、 抛 丢 废 弃 物 等。 违 反 前款 规定 的, 责 令 清 除, 处 五 十 元罚 款。 第十条 禁止 任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向 海 、 河、 湖、 沟 等水 域 岸 坡、 水 面 倾倒 垃圾。 违 反 前款 规定 的, 依 照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海 洋 环境保护法 》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水污染防 治法》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染环境防 治法》的 有 关规定 予以 处 罚。 第十一条 市 、区 环境卫生行 政管理 部 门 应当 及 时 清 运 城市生 活 垃圾 和 公共 厕 所 的 粪 便。 街 道、人 行 道、 小 巷 和 公共 厕 所应当 在 每 日七 时 前 普遍 清 扫一 次, 专 人 巡 回 保 洁。 对 公共 厕 所 定 时 冲 洗 , 经常 保 持 清洁。 违 反 前款 规定, 责 令 限期 改 正; 逾 期不 改 正的, 对 负 责 清 扫 保 洁 的 单 位 或者 责 任人 处二 百 元 以 上五 百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十二条 进 入 城市 建 成 区 的 各 种 陆路 交 通 工 具, 应当 保 持 整 洁, 装 载 物 不得 沿 途 洒 漏, 污染 街 道 。 违 反 前款 规定 的, 依 照 《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 》的 有 关规定 予以 处 罚。 第十三条 医 疗 机构、 生 物 制 品 厂 和 科 研、 教 学 等 单 位 产 生的 带 有 病 毒、 病 菌、 放 射 性 和 其 他 有 毒 物 质 的 危险 废 物, 必 须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 交 由 有 处置危险 废 物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违 反 前款 规定 的, 依 照 《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放 射 性污染防治法 》 和 国 务 院《 医 疗 废 物 管理 条例》的 有 关规定 予以 处 罚。 第十四条 清 疏 沟 渠 和 下 水 道 的污 泥 必 须 当 日 清 运 。 违 反 前款 规定 , 责 令 清 运 , 并 处二 百 元 以 上一 千元 以 下 的 罚 款。 第十五条 农 贸市 场、 工业 品 市 场和 夜 市 必 须 建 立 卫生 制 度, 设 专 人 清 扫 场 地 , 营 业产 生的 垃圾 须 当 日 清 运 , 不 准 堆 积 或者 倒 入 居 民 生 活 垃圾 桶 内。 违 反 前款 规定, 责 令 责 任 单 位 或者 直 接 负 责 人 清 扫 干 净, 并 处一 百 元 以 上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第十六条 下 水 道、 沙 井 口、 污水 沟 等 设 施 应当 保 持 完 好 畅 通 。 禁止 任何 单 位 和 住 户将 污水 排 放到 道路 上。 污水 沟 等 设 施有 损 坏 或者 堵塞 的 , 主管 部 门或者 业 权 人 必 须 及 时 修 复 和 疏 浚。 将 污水 排 放到 道路 上 的, 依 照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的 有 关规定 予以 处 罚。 第十七条 家 禽、 家 畜、 老 鼠 及 其 他 小 动 物 尸 体 应当 放入 动 物 尸 体 收 集 容 器, 由环境卫 59——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7 生 工作 人员 收 集 处 理。任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准 乱 丢、 乱 放。 违 反 前款 规定 , 对 单 位 或者 责 任人 处 五 十 元 以 上一 百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染 疫、 病死 或者 死 因不 明 的 家 禽、 家 畜、 老 鼠 及 其 他 小 动 物 尸 体, 应当按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兽医 主管 部 门 的 规定 处 理。 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 设 施工 程 竣 工 后, 建 设单 位 应当 依 法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并 在 竣 工 验 收 后 三个 月 内, 依 法 向 市 建 设 和 环境卫生行 政 管理 部 门 报 送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档 案。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的, 不得 交付 使 用。 第十九条 垃圾 堆 放 场 或者 填埋 场、 储 粪 池 等, 必 须 远 离 居 民 集 中的生 活 区 、 交 通 要 道、 公共 娱乐 场 所、 食 品 厂 和 水源防护 地 带, 并 定 期 喷 洒 药 物, 防止 蚊蝇 孳 生 和 污染环境。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行 政管理 部 门应当 积 极 研究、 推 广 城市 垃圾、 粪 便 的无害 化 处 理 和 综合 利 用 技术, 并 采取有效 措 施, 减 少 进 入 城 市 建 成 区 的 垃圾 源。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行 政管理 部 门应当 做好 公共 厕 所 及 其 他 公共 卫生 设 施 的 维 修保 养 工作。 街 道两 侧、 广 场 、公 园 以 及 其 他重 点 地 段 应当按 规定 设 置 封 闭式 垃圾 容 器、 果 皮箱
法律法规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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