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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νߪസದ૶սіն߶ӈༀ຾ჴ߶ ܱႿ஻ሙu߉К൧׈ะνಆ่২v֥थၰ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次会议审查了《淮北市电梯安全条 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北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81 - ߉К൧׈ะνಆ่২ (2018年10月26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安装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应急救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 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 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 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 梯级(踏步) ,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 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 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 82 -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 立工作协调、考核机制,落实 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 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 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电 梯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 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对电梯机房、井道、 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 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 法犯罪行为,对危及人身 安全的电梯事故协助实施应急救援。 房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 业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 责,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物 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 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引导 公众安全、文明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教育,增强学 生和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电梯法律 法规和安全乘用电梯的公益 性宣传,可以对违反电梯 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生产安装 第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电梯安全 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 求。 第七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电梯质量保证期限 不得少于两年。质量保证期 限自电梯监督检验合格之 日起计算,电梯销售合同对质量保 证期限起算日期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 梯备品备件,明示备品备件 的价格、质量保证期限和 维修价格; - 83 - (三)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 梯安全运行必需的技术指导 和服务,开展应急救援等 专业技能培训,协助排除电梯故障; (四)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 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作出 记录,对运行中存在的问 题提出改进建议。发现电梯存 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 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 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 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 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 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 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 规范和标准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 的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 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 规范和标准对井道、底坑、 机房和层站等建筑结构以 及电梯选型配置进行审查,电 梯选型配置变更的,应当经 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符 合工程设计,满足消防、急救和无障 碍通行等要求,并为乘客电梯 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 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和 自动救援操作装置。 本条例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乘 客电梯,鼓励使用单位在改 造时加装符合前款规定的 装置。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供电电源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第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商场、 影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和新建住宅小 区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视频 监控设施。住宅小区电梯更 新、改造、重大修理时,应当 加装视频监控设施。 视频监控设施应当保证正常运行,视频监 控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个月。 视频监控影像资料的采集、保 管、调取和使用应当依法进 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 益。 第十一条 在用住宅电梯安装刷卡系统应当由电梯制 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改造 许可的单位进行。改变电梯原控制线路的 ,应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电梯采购人应当将产品性能、部件配置、 技术保障水平、售后服务能力、 质量保证承诺和信用评价等作 为电梯采购的条件。 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电梯的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在 办理电梯项目招标文件备 - 84 - 案时,应当督促招标人将前款相关 信息纳入电梯招标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 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 的单位进行。 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 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 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 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 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使用 单位经所有权人同意可以 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 、修理。电梯改造、修理单 位对改造、修理后的电梯的安 全性能负责。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 ,编制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 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 、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国 家标准及设计要求,并对施工 安全负责。不符合要求的,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书面 报告,同时抄送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的安 装、改造、重大修理进行 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 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 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 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 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所需费 用,已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的,按照有关规定在物业专项 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物 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 资金不足的,所需费用的具体筹集 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电 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 八条的规定确定。电梯使用 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 管理职责,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电梯未明 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 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 日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 85 -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电梯产权 所有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产权所有人委托物 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 位; (三)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 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协商并达 成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方式转移配有电梯的场所使 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 为使用单位,没有约定的,电 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的,由 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协 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 求,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 ,落实安全责任人,或者 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安全管 理人员,并定期组织人员培训; (二)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和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及时 落实电梯检验机构和维护 保养单位发出的电梯停止使用 通知和隐患整改意见; (三)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 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 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 用单位名称和安全管理人员姓 名、应急救援电话、维保单 位名称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并 保持其完好;保持电梯紧急报 警装置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四)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通风、温度、湿度 、照度等环境要求,不得在电梯轿厢、 机房、 井道内安装或者放置影响电 梯安全运行的设施和物品; 对 电梯轿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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