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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5号 《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 》 已由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十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通过,经吉 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于2018 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 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 行。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6日2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 吉人常发〔2018〕52号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对《四平市 城市绿化条例》的批复 四平市人大常委会: 《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 》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8 年11月30日批准,请予公 布施行。 附件: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四平市 城市绿化条例 》的决定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 年11月30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四平市 城市绿化条例 》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决 定:批准《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 》,由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布施行。4四平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8年9月28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城市绿化事业, 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 划、建管并重、全民参与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保证绿化用地需要,保障公共绿化经费投入。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 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具体 职责分工由市 人民政府规定;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 绿化相关工作。5第六条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 捐资、 认建、 认养等形 式,参与绿地 、 树木的建设和养护,并享有绿地、 树木一定期 限的冠名权。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与 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本地自然和人 文条件,结合海绵城市建设, 合理确定绿化目标、 绿地布局和 绿地控制原则, 实行平面绿化和 立体绿化协调发展,提高园 林景观效果和生态环境效应。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并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任意调整。 确需 调整的,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法定 程序调整。 第十条 新建绿化工程的绿地率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公园绿地 参照《公园设计规范》执行;6(二)广场用地不得低于 百分之三十五 ; (三)南河、 北河及铁路旁的防护绿化带 每侧不得低于三 十米; (四)居 住区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旧城改造 的居住区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 (五)城市 道路主干道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次干道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 外环路的 附属绿化带每侧宽度不得低于二十米; (六)工业用地 附属绿地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业 项目建 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执行; (七)商业服务业设施、物流仓储、交通枢纽等附属绿地 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学 校、医院、机关团体等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 三十五; (九)其他绿化工程不得低于 百分之三十。 改建绿化工程不得 减少原有的绿地面 积。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 部门负责,其中单位管 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7(三)附 属绿地由绿地 所依附的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负 责。 建设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 扩建城市 道路,应当 种植行道树。种植行 道树应当 选择适宜的树 种,符合行车视线、 行 车净空和行人通 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高 架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具 备立体绿化条 件的,应当实行立体绿化。 城市主 干道两侧应当实行 开放式绿化。 确需修建围墙的, 应当根据需要优先 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等。 室外公共停车场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建设林 荫式停车 场。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 项目的附 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 同步规划、设计,并 在主体工程投入 使用的一年内完成。 建设工程 项目的附 属绿化工程设计 方案,按照基本建设 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 加审查。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 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 变的, 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不得 减少绿化面 积和降低绿化标准。 第十五条 绿化工程 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 工、监理等单位 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 在竣工验收合格 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 竣工验收资料档案报城市绿化行8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由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 有关主管部门负 责; (二)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 部门负责,其中单位管 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 ; (三)附 属绿地中的单位附 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居民区 附属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 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无物业 服务企业的,由 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 围内的绿地,建设期 间由建设单位负 责。 养护管理责任人不 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绿地和 珍贵 树木实行 智能化档案管理。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 健全养护管理制 度,做好绿地、 树木的养护工作。 发现植 物病虫害后,应当 向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 报告,并按照要求 开展消杀、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树木生 长情况,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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