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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 (2001年6月27日太原市第十呙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 2015年12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 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31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 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保障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优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 所为、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 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43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政府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贵,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 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人国民经济租社会发展计划,使老年 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养老和助老宣传、 禁止侮辱、谤、殿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助老 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障 第八条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扰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父母死亡 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赠养老年人的义务: 老年人与配偶有了相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瞻养人的见、娣有扶养的义务 赠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赠养人履行养义务: 第九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其他 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 第十条赠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 对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赠养人应当为其安排必要的生活用品,承担必要的家务劳动。 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赠养人应当承担护理责任,并及时提供所需医疗 费用。 赠养人有义务耕种、照管老年人的田地、林木和性畜等,收益归老年人, 赠养人应当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赠养 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二条赠养人应当要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追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赔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擅 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房屋、山地等管理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往房转移、过户、交换等手续时,应 一44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当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赠养人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老年人房屋使用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 得无故拖延 第十三条老年人对自已的合法收人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 利,赠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第十四条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 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应当用老年人继承的遗产。 第十五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不 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十六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赠养义务,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 行赠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赠养人所在单位监督 协议的履行。 第三章社会保障 老年人依法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得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 拖欠、克扣和挪用。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老年特闲救助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为政府 拨款和社会捐赠。 老年特困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城镇下列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赠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 (二)虽有赠养人和扶养人,但赠养人和扶养人确无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老年特困救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 挪用。 老年特困救助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与改善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农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荒山、草场等 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 第二十条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赔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赚养人和 扶养人确无蟾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拍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 的五保供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1 45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实行五保供养确有困难的村庄,由村民委员会中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 意,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老年特闲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 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发展状况,逐步 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将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文 化、体育娱乐场所等设施的建设纳人城市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扶持和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资兴办各 类老年服务和福利设施。对新建老年福利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酌情减免。 新建、改建老年公共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配备轮椅、座椅、扶手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镇居民住宅区规划时,无论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 应当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之内,统-规划,统-设计,统-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设立老年活动中心、乡(镇)应当设立敬老院,街道办事 处应当设立老年综合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应当设立老年人活动场 所,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租活动场所,未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 准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机构,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应当精心照 顾,热情扩理:任何人不得克扣、挪用、设古老年人的伙食赞和物资,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老年教育事业,根据实际情况开办多 种形式的老年学校,并鼓励和指导社会力量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尚当加强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支持和鼓励老年人 第二十八条聘用老年人从事生产活动的,不得安排有毒、有害、高空、井下、高温、低温、 重体力以及其他不适宜老年人的工作。 第四章社会优待 第二十九条全社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扶助 老年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 第三十条老年人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乘坐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买票、托运行李、进出站(港); (二)进行婚姻登记免收工本费; (“)就医挂号、化验、检合、交费、取药、住院优先; (四)进人本市国有及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进人其共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 46—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5 半价优惠; (五)免费进人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 公共文化设施; (六)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七)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 (八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事项。 第三十一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条规定的优待服务外,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具体实施办法内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免费进入旅游景区。 七十周岁以上单独居住的老年人,需要安装有线电视的,免收安装费 第三十二条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给长寿保健补助费。 具体标准用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老年福利机构的用电应当按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使用价格标 准收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子优惠和优先照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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