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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2018年10月31日十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19日湖北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三章 规范与维护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2 —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和国务院 《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 与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 字、 图像、 声音、 电子显示装置、 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 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 (三)道路、城市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 (四)围墙(档)、 栏杆、 护栏、 露天管道、 报刊亭、 信息亭、 车 辆停靠站点牌、指示路牌以及电力、通信、照明等市政设施; (五)交通工具、 水上漂浮物、 升空器具、 充气物、 飞行器、 特 殊类载体等; (六)其他载体。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商业服务提供 者在经营(办公)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 称、 字号、 商号的标牌、 标志、 灯箱、 霓虹灯、 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招牌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一)设置位置不在本单位入口门檐的;— 3 — (二)发布本单位名称、字号、商号以外内容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 文明美观、节能环保原则。 第五条 市、 县(市、 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划 分负责所 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发布内容的监 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 公安、 生 态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 运输、 规 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 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 理工作。 第六条 广告行业 组织应当建 立监督机制,加强自律,倡导 信用,营造 良好的市场环境。 鼓励、支持户外广告 创新,增强本土特色,提升 艺术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七条 市、 县(市、 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规 划等部门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 专项规划,报 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 公布实施。经批准的 专项规划,不 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 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4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 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符合 城市容 貌标准,与区域环境和城市 风貌相协调。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 专项规划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 种类、总 量、布局的控制原则; (二)明 确禁止、限制、适 宜设置户外广告的区位; (三)对各区位内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 形式、 规 格、色彩的 整体要求; (四)公 益广告设置的总 量、区位。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户外广告设置 专项规划; (二)安全 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技术规范; (四)环保和节能 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妨碍交通设施、交通标志 正常使用的; (三)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 树或者侵占城市公共绿地、 河道的; (五)利用 消防安全设施, 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 影响逃生、 应急救援和登高扑救的;— 5 —(六)利用 危房、违法建筑或者 危及建(构)筑物及其设施 安全的; (七)在国 家机关、 文物保护单位、 优秀历史建筑、 风景名胜 区等建筑 控制地带内的; (八)法律、法规 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遵守本条例 第九条的规定外, 还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利用人行天桥、 隧道、 涵洞、铁(公)路桥等市政公共 设施的; (二)利用 沿街建筑橱窗面向户外 书写、悬挂、张贴的; (三)建筑物 楼顶以单体字块形式设置表明本单位或者 楼 宇名称、字号、标志的; (四)以 举牌、摆牌、散发等形式或者 使用无人机、滑翔伞、 动力伞、飞艇、气球等低空飞行物的。 第十二条 招牌设置应当遵 守本条例第 九条和下列规定: (一)不 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 正常间距; (二)不 得影响建(构)筑物 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 常使用; (三)与 相邻招牌的 高度、形式、 色彩等和谐统一;— 6 —(四)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由多个单位共用 同一建 筑物的,应当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要求。 第三章 规范与维护 第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 设置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实行 登记备案制度。 大型户外广告的范围 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确定。 第十四条 在张湾区、茅箭区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由市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受理;在其他县(市、区)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 广告的, 由设置地行政 审批主管部门 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置 许可,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一)设置 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 证明主体 资格合法有 效的材料; (三)设置载体 使用权证明; (四)安全 评估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材料。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 许可应当载明设置位置、 形式、— 7 —规格、数量、材质、照明 亮度、音量分贝、期限等内容。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广告位的 右下角公示行政 许可文 号(霓虹灯广告 除外)。 第十七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 期限不超过三年,电子显示 装置的设置 期限不超过六年。 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 期限届满30日 前向行政 审批主管部门 申请延期,行政 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 期 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视为 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 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 人应当于 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档)广告,设置 期限不 得超过项目建设 期。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 许可。 设置人应当 按照行政 许可的具体 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设置人应当 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因城乡规划 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公共利 益需要 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大型户外广告, 给设置人造 成直接经济损 失的,依法 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大型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 按照专项规划 和技术规范等 要求设置, 并在设置 完成后15日内,报设置地县— 8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户外广告载体的 使用权, 应当采取招标、 拍卖等方式 出让,所得收益纳入公共 财政管理, 具体办法 由市人民政 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设置人应当 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管理、 安全维护。 画面污损、 字体 残缺、 灯光显示不 完整等影响市容环境 或者年 久失修、破损松动等有安全 隐患的,应当及 时维修或者更 换。 大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预警期间,设置人应当根据情 况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招牌设置人发生 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注销等 情形的,应当在 15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招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其 网站和其他 媒体上公 开下列信息: (一)户外广告设置 专项规划、 技术规范; (二)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行政 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 申请表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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