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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8年10月26日枣庄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学规划、预防为主、严格保护、综合治理、 目录 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 第二章个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饮 第三章个 饮用水水源保护 用水水源保护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水资 第四章监督管理 源综合规划,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 第五章法律责任 机制。 第六章附则 第五条市、区(市)环境保护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一章总则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发展改革、经信、水利渔业、财政、 保障饮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 国土资源、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 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农业、林业、畜牧兽医、安监、规划、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旅游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保护工作。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 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 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 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饮用水供水的地表水 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 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作。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全市水资 —1458—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源利用进行合理规划,饮用水优先开发使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用地表水;制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等用 水停止使用饮用水计划,制定中水回用计 第十一条市、区(市)水利渔业部 划,提高中水回用率。 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 第七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 土资源、卫生计生等部门,对水资源条件、 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需求,并纳人年 用水需求和污染风险等进行科学论证,提 度财政预算。 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方案,报本级人民政 第八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 府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应当依法划定 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饮用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 水源保护区,由受益区域的人民政府或者 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 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奖补等 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 方式予以生态补偿。 域作为准保护区。 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 第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 定。 定,由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 第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 准;跨区(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 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 定,由区(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 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饮用水水源保护意 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 识。 批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公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 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后,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 等情况需要改变的,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 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 报请批准后公布。 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接到举 已撤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 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水源应当停止供应饮用水。 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五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在饮用水水 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 源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提供重大 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 违法案件线索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奖 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周边区域 励。 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1459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 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 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放射性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十一)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 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利用透 第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 内,禁止下列行为: 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 原料、农药等; 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 (二)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 为。 有毒有害矿产品的贮存场所; 第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三)堆放、倾倒或者填埋粉煤灰、 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外, 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医疗废弃 禁止下列行为: 物、放射性物品等固体废物,或者设置易 (一)设置排污口; 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堆放场所、转运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 场所; 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 (三)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 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有毒物品的码头; (五)施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四)使用农药; 过量使用化肥; (五)从事围网、网箱养殖,建设畜 (六)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 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进行有污染物排 类; 放的集中式畜禽养殖: (七)毁林开荒、破坏湿地、损坏植 (六)从事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 (七)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 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水库等弃置砂石; (八)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 (八)修建墓地; 产勘查、开采、加工活动; (九)丢弃及掩埋动物户体; (九)未采取防渗、防溢、防漏措施 (十)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人保护区内运输有毒 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 有害物质、油类、粪便; (十一)设置油库等危险化学品仓 (十)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 库、加油站; 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物品,排放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460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 建立自备水井定期排查机制。未经批 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 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 污染饮用水水体。 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市、区(市)水利 第十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渔业部门限期拆除或者封闭。 内,除禁止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提高公共供水能力,逐步实现公共供水管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 网全覆盖。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 (二)从事种植、畜禽养殖等农牧业 河(湖)长制,建立健全河道污染管控机制。 活动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 在水源补给区内,严格人河排污口审 用水水源的行为; 批,禁止在补给水源各河流进行可能影响 (三)建设输油管道或者输送污水的 饮用水水质的取土、采石和采砂等行为。 渠道、管道; 第四章监督管理 (四)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 停靠船舶; 第二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政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饮用水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制。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 第二十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 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 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和联合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市) 执法制度,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的重 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大问题,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及时查 第二十条实行地下饮用水取水总量 处破环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 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严禁超总量、超水 第二十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 位开采地下水。 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 统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饮用水水源水量、 用水需求、地下饮用水开发利用程度、地 水质信息管理系统,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 质安全等,制定地下饮用水取用水总量控 评估、监管、检查巡查制度。 制指标和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水位控制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履行 指标,防止因超采造成的地表塌陷。 下列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相关 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流域、区域内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 146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物排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有职能的部门应当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每月至少进 建设指导和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行一次监测,公开水质信息,接受社会监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在饮用水 督;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每年进行一次 水源保护区内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 评估; 制通行的区域,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 运输等部门科学设置限行和限速标志;加 职责。 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危 第二十七条水利渔业部门应当履行 险废物等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 下列职责: 作。 (一)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做好饮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对穿越饮 用水水源宏观调控工作; 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路、桥梁以及其他 (二)做好水土保持和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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