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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2018年11月6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 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全面节约、 合理有效循环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1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总 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循环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 同、全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与节约用水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节约用水责任 制,提高水资源 节约利用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全社会加强对水资源的保 护,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 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对浪费 水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2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组织编制节约用 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节 约用水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农村水资源利用率。 第十条 城市公共用水实行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分 类管理。 居民用水户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鼓励家庭使用节水产 品,一水多用。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坚持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相结合的 管理原则,实行水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价格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确定分档 水量和加价标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 省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结合本市生产生活实际,制定严于国 家和省规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和质量 3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总 量控制指标、水资源 现状等,确定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 划。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核 减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 : (一)水资源 短缺不能满足本地区 正常供水的; (二)使用 列入国家和山东省 淘汰名录的高 耗水工艺、设 备和产品的 ; (三)在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适 宜使用再生水而未 使用的 ; (四) 因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 ; (五)其 他需核减用水计划指标的。 第十四条 因水资源 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限制非居民用水户用水 ;必要时,也可以限制居民用水户用 水。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 域用水 需求、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等,制定地 下水取用水总量 4控制指标和 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水位控制指标,作为确定地 下水开发利用强度的 依据。 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地 下水禁止开采区,禁止开采地下水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对 已有的地 下水取水工程,市、县(市 、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逐步核减取水单位的地 下水 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 ;对新增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大节约用水 基础设施建设的 财政投入,鼓励分质用水, 支持节约用水科学 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 备、器具的推广使用,建立城市 供 水管网数字化管控平台,加强用水监控,提高 信息化管理水 平。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节水,引入市 场调节机制,推行合 同节水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 化农业生产 布局,合理调 整农业种植结构,转变农业用水 方式,发展节水 高效农业,保 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节约用水农业设施和 小 型水利设施建设, 增加有效水源 ;加强农业 灌溉管理,鼓励和 5引导采用管道输水、滴灌、喷灌和微灌等节水 灌溉方式,限制 漫灌等粗放型用水,节约水资源。 第十九条 居民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鼓励 采用节水型 器具, 不得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 营。 第二十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 用水管理制度, 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利用率。 工业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 或者回收利用, 不得直 接排放。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 门应当定 期向社会公 布“节水型 器具名录”以及“国家和山东 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名录”。 列入国家和山东省 淘汰名录的高 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 营中的使用 者应当在规定的 时间内 停止生产、 销售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 供水单位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 供水设施的 维护和管理,建立 巡查制度,强 化 信息化管理,定 期进行管 网查漏,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二) 不得向未取得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水户 供水; (三)建立 健全供水统计制度,定 期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 报送取水、供水统计报表和非居民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 6第二十三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对内部 供水管网、用 水设施设 备和器具的维护管理, 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漏 损率。 第二十四条  鼓励非居民用水户根据用水 情况进行水 平衡 测试,合理 评价用水水 平,改进用水 方式或者生产工 艺,纠正 用水浪费 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 餐饮、水上娱乐、宾馆以 及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非居民用水户 , 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施设 备。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约 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使用节约用水产品,与主 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 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节水 奖励补 贴制度,对作出 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通过 财政补助、资金 扶持等方式予以扶持和奖励。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 雨水、 海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的 扶持政策,鼓励和 支持使用非常规水,并纳入水资源统一 配置,优化用水结 构, 7提高用水效 能。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用水、生 态湿地等有条 件使用 非常规水的,应当使用非常规水, 不得使用自 来水。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 雨水 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保 护河流、湖泊、湿地等的原 貌;城市广 场、硬化路面应当使用 透水建材铺装,提高城市 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 基础设施、居 住小区等建设项目, 应当同 步规划建设 雨水收集利用和地表水 径流控制设施,实行 雨污分流,提高 雨水利用率。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措施,加强 再生水利用,并 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鼓励单位和个人 投 资建设 再生水利用设施, 从事再生水经 营,提高 再生水利用率。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适 宜使用再生水的用水户,应 当使用 再生水。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 (一)工业 集聚区、化工园区等; (二) 火电、钢铁、石油、化工、造纸等高耗水企业; (三)机关、 事业单位、学 校等公共机 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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