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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10月26日日照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民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法治和德 1治相结合,发挥群众主体作用,遵循统筹推进、社会共促、重 在养成、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 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给予公共财政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 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2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供水、供电、通信 等公用事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 约和行业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劝阻、投诉、举报,对有 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勤劳简朴,团结友爱,诚实守 信,并遵守下 列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 (一)家 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和 谐相处,夫妻和睦,尊 老爱幼,培育、传 承和弘扬良好家 风; (二) 邻里之间相互尊重,互帮互助,关 怀体谅,和睦相 处; (三)在 住宅小区内遵守业主 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和 文明自律公约 ; 3(四)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安全规范文明出行 ; (五)在公共 场所自觉遵守公共 秩序,爱 护公共设施, 维 护公共环境卫生; (六)爱护环境,节约能源,珍惜资源,植绿护绿,低碳 生活; (七)爱 岗敬业,遵守劳 动纪律和工作制 度,恪守职业道 德; (八)合法诚信经 营,明码标价,不做 虚假宣传,不 欺骗 误导消费者; (九)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喧哗、不拥 挤、不加 塞; (十) 尊师重教, 尊重认知规律和教育教 学规律,促进 学 生全面健康发展; (十一)文明 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 维护正常 医疗秩序; (十二) 旅游出行遵守 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服从 景区管理 听从文明劝导 ; (十三) 热爱学习,追求知识,不断提高文化知识素养; (十四)文明上网,自觉 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十五)崇尚科学,破除迷信,传 承、弘扬优秀传统文 化; 4(十六)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 他文明行为规范 。 第十条 提倡下列文明行为 : (一)行人 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 (二)文明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 动为老、弱、病、残、 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三)关爱 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 未成年子 女; (四)友 善待人,扶老助残,为他人提供 必要的便利和帮 助; (五)文明 就餐,适量点餐,不讲排场,合理消费; (六)不吸烟不劝酒; (七)自觉 抵制不良 婚丧习俗,安全文明绿色祭祀; (八)其 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 谐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 (一)见义勇为; (二)参加 赈灾捐赠、扶贫济困等慈善公益活动; (三) 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 器官(组 织); (四)参加 志愿服务活动; (五)其 他有益于社会文明进 步的行为。 5第十二条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 (一)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 礼让行人, 拨打接听手持电 话、浏览信息、观看视频; (二)机 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三)行人、 非机动车不按照 交通信号通行, 非机动车逆 向行驶; (四)占用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 (五)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业主共用的道 路、场地停放 机动车、设置地锁等; (六)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到户外活动时 不束犬链 (绳)、不 由成年人 牵领、不及 时清除犬粪等; (七) 乱贴乱画,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八)在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 场所擅自堆放、摆放、晾晒 粮食、海产品、渔网及其他物品; (九)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园等公共 场所和住宅小区抛 撒冥纸,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 他丧葬祭奠物品; (十)在 室内公共 场所、公共 交通工具和其 他有禁烟标识 的场所吸烟; (十一) 损毁、破坏文物古迹,扰乱旅游秩序等; (十二)其 他需要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6第十三条 从事 海上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珍爱海洋, 履行海洋环境保护义务,促进人 海和谐。 鼓励市民和 游客参加海岸清洁行动、增殖放流活动和其他 爱海护海活动,不捕捞、垂钓增殖放流苗种,保护海洋资源和 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 向旅游者告知和 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旅游活动中,导 游、领队应当及 时劝 阻不文明行为,引导 旅游者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健 康、文明 旅游。 第十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 注重家庭文明素养培育、文明 习惯 养成,从 小培养,以 长率幼,弘扬传承家庭美德。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教 学机构应当制定完善校园文明行为 规范,开展文明行为、文明 礼仪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采取措施,合 力营造 安全有序、 健康向上、文明和 谐的校园周边环境。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联席会议制 度,拟订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有关政 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 问题。联席会议 由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 期召集。 7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纳入文明 城市(县、区) 动态管理考核和文明单位评 选内 容,督促 检查、定期评估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应当宣传和 倡 导文明行为、文明 礼仪,推广先进文明范例, 建立不文明行为 曝光机制,对情 节严重、社会 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予以 曝光。 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生 动有 效的形式,宣传 城市文明建设成 就,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 行为,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 谴责、曝光。 机场、车站、商场、公园、景区等公共 场所和城市公交等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 利用自身广告设施、 广告介质,开展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道德建设、文明行为 先进典型等宣传展示, 刊播公益广告,营造文明向上的社会 氛围。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 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建 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 、 处理工作机制,加强 管理和监督,及 时纠正和矫治社会不文明 行为。 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受理或者接到移交的投诉、举报 后,应 当依法及时处理和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为投诉人、举报人 保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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