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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8月30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东圳水库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东圳库区”)水环境,保 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东圳库区的水污染防 治、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东圳库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 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环库 公路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不含公路);二级保 护区的范围,包括东圳水库的整个汇水流域(一 级保护区范围除外).具体边界按照省人民政府 的批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要调 整东圳库区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论证, 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 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圳库区水 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东圳库区水环 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 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 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有关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东圳库区水环 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水 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圳库区的水资源调 度、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 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 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和机 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 的监督管理工作.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一级保护区水环境保 护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东圳库区水环境保 护专项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积极开 展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 10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东圳库区 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和 举报.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条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 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地表 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 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一级保护区逐步实行封闭式管 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二级保护区的陆域 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地理界标;在一级保护区的 陆域边界、取水口和重要供水设施周边设置隔离 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 警示标志、地理界标,不得侵占、破坏隔离防 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 弃物,或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 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 (五)设置屠宰厂(场)、畜禽养殖场、养殖 小区; (六)围水造田、造地; (七)使用农药,滥用化肥; (八)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 (九)在水体中清洗车辆; (十)毒鱼、电鱼、炸鱼; (十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等活动;(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二条规定 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在水体中清洗衣物、器具; (三)从事网箱养殖、投饵养殖、餐饮、旅 游、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等活动; (四)种植农作物,放养畜禽; (五)建造陵园、墓地; (六)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 活动; (七)非执行水环境保护公务的船舶、排筏 等航行工具下水、停泊或者作业;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和已设置的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陵园、墓地,除受国家 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 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城厢区人民政府 应当依法组织一级保护区内的居民限期迁出,搬 迁和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 库区垃圾处理系统建设,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 度.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 到指定的收集点. 村民委员会负责垃圾收集工作,合理设置垃 圾收集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垃圾转运工作,建设 和运营垃圾转运站,并做好防渗漏措施.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垃圾处置工作,保障 和监督垃圾收集和转运工作. 20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第十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东圳 库区的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 逐步扩大污水收集管网的覆盖面. 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地区,污水应当排入收 集管网,纳入集中处理设施,并实现达标排放; 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当设置隔 油和残渣过滤等预处理设施,不得将废物、残渣 直接排入收集管网. 污水收集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乡(镇)人 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分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区域, 采取三格化粪池、人工湿地、厌氧池、氧化塘等 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防止农村生活污水直接排 入溪流;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等服务业应 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物排入溪流.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内的农作物种植实行 总面积控制,禁止进行耕地、园地开发.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 等先进技术,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 径流集蓄池等设施,逐步降低化肥使用量,发展 绿色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九条 东圳库区内严格限制运输危险化 学品.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行标 志,加强日常检查,完善实时监控系统.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东圳库区的,应 当向县(区)公安机关申请,并采取防溢、防 渗、防漏和防火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东圳库 区的道路、桥梁等交通穿越区域建设路面、桥面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和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 急池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一 级保护区的水域和入库溪流进行生态疏浚,并对 清理的淤泥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妥善处置,防止造 成水体污染.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东圳 库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定合理的补偿范围和 标准,并与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 第二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全面实行退耕 (果)还林.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级保护区内的 林地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用地,县(区)人民政府 应当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二级保护 区内的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东圳库区内生 态公益林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东圳库区的荒山、荒地有计划地进行植树造林, 防止水土流失. 东圳库区内禁止新种植速生桉.现有的速生 桉应当通过林分改造等措施调整为有利于涵养水 源和保持水土的乡土阔叶树种或者其他植物. 第二十五条 在东圳库区内进行可能造成水 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级 保护区的环库沿岸和溪流入库口等重要区域建设 库滨带生态治理工程,采取人工湿地、水源涵养 林、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相结合的治理措施, 拦截陆域面源污染,净化入库溪流水质. 第二十七条 东圳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生 态养鱼规划,实施有利于净化水质的鱼苗投放计 划,加强对外来水生物种的监测和管理,保持水 生物种的多样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区)人民 30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政府应当将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 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的内容. 实行水质达标责任制和跨县(区)流域交界 断面水质交接责任制,并纳入东圳库区水环境保 护目标. 第二十九条 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实行 库长制.库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具体职 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落实东圳库区的流域水 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聘任河 道专管员,承担相关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反 馈、配合执法等常规性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东圳库区和责任流域沿岸的显 著位置应当设立库长、河长公示牌.库长、河长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 门应当定期对东圳库区的水质、水量、土壤环境 质量等指标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藻类 爆发高峰期、汛期和台风期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 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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