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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已由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8年11月30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 特此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4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和小 食杂店第四章 食品摊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8年11月3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018年 第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 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 , 保证食品安全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 区域内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 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 ,是 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 ,从业人员少 ,生 产加工规模小 ,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 单,从事低风险 、传统型食品生产加工活 动的生产者 。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店 ,是指有固定经 营场所,经营面积小 、经营条件简单 、从业 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 本条例所称小食杂店 ,是指有固定经 营场所,经营面积小 、经营规模小 ,主要销 售预包装 、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 副食品店 、小商店、便利店等经营者 。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 ,是指无固定店 铺,销售预包装 、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 食品的经营者 。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小 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 ,由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 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 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 ,由自治区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 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 、 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 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小食 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 、信息报 告、宣传教育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 关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 、 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 管理。 城市管理 、农业农村 、卫生健康 、公 安、生态环境 、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 坊、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相关 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奖 励、资金资助等激励措施 ,提供技术培训 、 完善公共服务 ,扶持具有本地特色 、传统 特色的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 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 要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建设、改造适合食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 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 ,鼓励社会力量参 与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食 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 ,实 行集中管理 ;鼓励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 小食杂店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提高生产能 力,扩大经营规模 ,逐步向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转型 。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市场 、店铺 等固定场所经营 。 第八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 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 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 当加强行业自律 ,引导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 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合法生产经营 , 宣传、普及食品安全及相关法律知识 ,引 导公众树立科学的消费理念和健康的饮 食方式。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 报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食 品摊贩的违法行为 ,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 食品安全信息 ,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和建议。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 责及时调查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 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 ,按照自治区食品安 全举报奖励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诚信自律 ,守法经 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 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 全、环境保护 、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 ,保 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营养 、卫生、无毒、无 害。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 ,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 (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 、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 家相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 (柜)存 放,并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 称量、计量工具 ; (二)生产经营场地与暴露的污水池 、 垃圾场(站) 、旱厕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 离,并做好必要防护措施 ; (三)食品原材料处理和食品加工 、包 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 ,防止待加工食 品与直接入口食品 、原材料与成品交叉污 染,严禁食品接触有毒物 、不洁物; (四)制作食品时生熟分离 ,工具、用 具分开使用 ; (五)接触食品的容器 、包装材料应当 无毒、无害、清洁、环保,并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使用一次性食品包装的容器和材料 不得重复使用 ;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222018年 第7号 水卫生标准 ; (七)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 、 消毒剂;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 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 、帽、口罩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依 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应当依照环 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 食品摊贩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 厨废弃物应当采取隔离 、密闭、回收等措 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不得回流进入 食品加工 、经营等环节 。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 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 ,登记证应当载明 经营者姓名 、商号名称 、地址、经营项目 、 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登记证有效期为三 年。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卡应当 载明经营者姓名 、经营项目 、区域、投诉举 报电话等信息 ,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 。 发放登记证 、备案卡,不得收取费用 。 第十四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工作的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 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人员 ,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健康检查 ,取得并持有有效健康证 明。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其生产经营 场所显著位置张贴 、悬挂营业执照 、登记 证或者备案卡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接受 社会监督 。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 、食品 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时 ,应当查验供 货方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 证明,并索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 。票据或 者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 期满后六个月 ;无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两年 。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 、集中经营区的 开办者或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 、展销会的 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一)查验食品经营者的登记证 、备案 卡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 (二)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环 境和条件 ,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三)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 ,应当 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县 (市、区)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 ,记载食品 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经营项目 、商品信息 、 不良信用记录等 ,指导并督促食品经营者 建立生产经营台账 ,执行食品安全制度 。2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和小食杂店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 产加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 、食品品种 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 (二)生产加工区应当满足设备布局 和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的基本要求 ,加工场 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并与生活场所 相隔离;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 、数 量相适应的冷冻冷藏 、消毒、防尘、防蝇、 防鼠、防虫等设备 ,以及处理废水 、存放垃 圾等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 ;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九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除 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 当配备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 ,对餐饮 具进行消毒 ,或者使用符合规定的消毒餐 饮具。 第二十条 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 除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 、四项规定的 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 、 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 ;贮存食品应 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 、湿度等 特殊要求 。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 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县 (市、区)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四)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 种、原辅料清单 、工艺流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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