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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2009年12月24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 过2010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10 年3月3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的2015年12月25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9月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 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规定。 目录 第二条在本市管辖海域内从事航 第一章总则 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 第二章规划 以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 第三章监督管理 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第四章 生态保护 本规定。 第五章 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 第七章附则 行。 《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对胶州湾 第一章总则 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统筹 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 规划、预防为主和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 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重的原则。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第四条市、区(市)环境保护行政 —1389—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 第六条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 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 和监督,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陆源污 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及时公开有关 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 海洋管理信息,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海洋 的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 市、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 鼓励海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 门(以下简称海洋与渔业部门)对本行政 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支持 区域内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和修 单位和个人开展保护海洋环境的公益性活 复海洋生态,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 动。 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 对保护、改善海洋环境做出显著成绩 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 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市)人民政 作;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 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 第二章规划 理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按 照职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济布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 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相适应的要求, 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 根据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海岸带划 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 定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区域。 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理。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辖海域环境容量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 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方案,规 环境保护工作。 划海岸带产业布局。 第五条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 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 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上级海洋 海洋环境保护纳入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实 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 行责任考核与追究制度。 划,拟定本行政区域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洋生态建设与修复、海洋环境监测等海洋 区(市)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人同级财政预算,并 应当报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备案。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资金投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入。 但涉及保密的内容除外。 —1390—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第九条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 第十三条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 环境与资源特征、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主 的部门发现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海洋环境保 要任务、主要措施、海洋生态环境的整治 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 与修复等内容。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损害事态的扩大。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环境保护规 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处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衔 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 接。· 移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海岸带产业布局规划、旅游规划、港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 口总体规划、排水规划等与海洋环境保护 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实行联合执法。 有关的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规 第十四条跨区(市)人海河流的相 划的要求。 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 第十条保护和利用海岛、岸线、滩 跨区(市)入海河流水质达标。 涂、水面、水体、海床、底土以及进行其 第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陆源 他影响海洋环境的活动,应当符合海洋功 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 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环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的监督管 境保护专项规划。 理,及时查处向海洋排放法律、法规禁止 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第三章监督管理 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 第十六条市和区(市)建设、市政 邻沿海市人民政府的协商,做好跨行政区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水专业规划,组 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织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市)人民政 实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 府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机制,做好 第十七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岸边海域的环境卫 工作。 生管理工作,建立临海单位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 区制度。 府应当建立海陆联动、部门协作的海洋环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应当对陆源排污 境保护协调机制,定期组织海洋与渔业、 口、入海河流区界水体断面水质进行监测、 环保、海事等部门研究海洋环境保护监督 调查和评价,对重点排污单位设置的水质 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海洋环境保护工 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实施监控。 作中的重大问题。 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 —1391—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的调查、监视和监测,重点对半封闭海湾、 工鱼礁,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对受到 海水浴场、养殖区和沿岸人海污水直排口 破坏的海洋生态进行整治和恢复。 附近海域、入海河口附近海域实施监视、 对在海洋生态系统、资源等方面具有 监测和分析、评价。 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由海洋与渔业部门 海洋与渔业、环保、海事等部门,应 依法申报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 当建立海洋环境监视、监测网络,相互提 别保护区。 供有关海洋环境监测和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环保、海洋、渔业行政 资料,实行资源共享。 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第十九条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根 报告时,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影响海洋环 据国家海洋环境监视、监测标准和规范, 境和生态的程度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 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并按照国家和省 论证结果提出相应的海洋生态补偿意见, 有关规定发布全市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或者 并监督实施。 专项通报。 第二十三条用海项目在技术可行和 第二十条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采用透 府应当组织制定风暴潮、赤潮、有害藻潮 水构筑物、非实体坝等对海洋环境影响较 等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海洋与渔业部门应 小的工程模式。 当建立风暴潮、赤潮、有害藻潮等海洋灾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围海、填海工 害的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和信息发布 程。 机制。 禁止在经济生物、国家重点保护的水 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生野生动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 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海洋污染事故应急预 场、洄游通道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海、填 案;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关 海活动。 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 经批准填海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 消除或者减轻污染损害。 方式。禁止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围海、填海。 第四章生态保护 第二十五条禁止在胶州湾、唐岛湾、 第二十一条严格保护滨海沙滩、湿 古镇口湾、丁字湾等半封闭海湾和入海河 地、植被、礁石等自然资源。 口建设影响潮汐通道和行洪安全以及降低 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海洋 水体交换能力和纳潮量的工程项目。 自然环境的状况和特点,加强对海洋生物 第二十六条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 多样性和典型性生态系统的保护,建设人 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 —1392—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6 假区、湿地保护区、海水淡化取水区、海 第二十九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水浴场和重要的海洋渔业水域等区域内, 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 不得建设污染海洋环境、损害该区域功能 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 破坏景观和风貌的海岸、海洋工程项目。 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 在其区域外建设海岸、海洋工程项目的, 合治理。 不得损害上述区域的环境质量。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 在前款规定区域内,禁止采挖砂石。 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在其区域外采挖砂石的,应当依法办理许 第五章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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